固定资产
折旧
怎么算?
什么时候可以享受
一次性
扣除?
什么时间能享受
加速
折旧政策?
...........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1.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 固定资产按照 直线法 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年折旧率 = (1- 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假设黄山市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 年 9 月 7 日购入一台不需
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
0 万元,增值税税额 130 万元,购入设备发生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4.2 万元,增值税 0.378 万元。
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假定该企业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 10 年,预计净残值率 5% ,则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该设备的月折旧额是多少万元?
该设备的计税基础 =1000 + 4.2=1004.2万元
该设备可提折旧金额 =1004.2 ×( 1 - 5% ) =953.99 (万元)
该设备月折旧额 =953.99/ ( 10 × 12 ) =7.95 (万元)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年
;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年
;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年
;
(5)电子设备,为
3年
。
为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
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
年数总和法
。
➤适用于特定行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执行至
2020年12月31日。
假设黄山市一家电视机生产企业(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9年6月,企业为了提高产品性能与安全度,从国内购入2台安全生产专业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78万元。企业未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扣除而是采用直线法按10年计提折旧,残值率8%。税法规定该设备直线法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2019年2台安全生产设备折旧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当年
会计折旧
=600×(1-8%)÷10÷12×6=27.6万元
当年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该冰箱生产企业采用
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折旧年限缩短至8年。
因此,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600×(1-8%)÷8÷12×6=34.5(万元)
所以,
安全生产设备折旧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6.8-27.6.4=6.9(万元)
1. 计税基础差异
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折旧年限差异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
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
长于
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扣除,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加速折旧差异
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
加速折旧
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实施加速折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扣除。
1. 未提足折旧推倒重置的——净值并入重置后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举例:
原固定资产净值 20 万元,推倒重置支出 80 万元,重置后该资产计税成本为 100 万元。
2. 未提足折旧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
并入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 孰短 的标准重新确定。
3.已提足折旧的,按照
长期待摊费用
,在规定的年限内摊销。
来源:安徽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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