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湖北、福建等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推出了多类碳金融产品,在碳金融业务领域走在前列。本文所介绍的各类碳金融业务模式也将以这几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的相关业务为基础。
(一)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
2014年,湖北宜化集团向兴业银行申请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之后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等多家银行均开展了类似业务。
1. 基本业务模式
控排企业、金融机构应向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交碳资产抵押/质押申请,碳排放权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控排企业出具碳资产证明。控排企业以碳资产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不再设置其他担保条件。金融机构以碳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一定的抵质押率,向控排企业发放贷款。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供碳资产的抵押/质押登记服务,金融机构可向碳排放权交易所申请获得碳资产价格盯市数据。碳排放权交易所应将碳资产的抵押/质押信息向主管部门备案。
2. 上海、广州交易所已制定碳资产抵押/质押规则
各类碳金融业务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一般均为先有业务实践,后有业务规则的情况。上海、广州交易所已发布3项文件(表1-2),构成了目前我国碳资产抵押/质押方面的主要业务规则。
上海、广州交易所的碳资产抵押/质押规则在申请方式、登记证明材料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细微的差异主要有2处。第一,广州交易所定义的业务参与方除了资金融出方(质权人)、融入方(出质人)外,还包括处置机构。当发生债务违约时,处置机构接受资金融出方的委托处置碳排放配额,处置机构必须为具有自营业务资质的广碳所机构会员。上海交易所规则中提及了“第三方机构”,对应广州交易所规则中的“处置机构”。在违约发生后的处置方式上,上海交易所规定将配额或CCER转至质权人账户或第三方机构账户,而广州交易所则规定将配额转至处置机构账户。第二,在收费模式上,碳排放配额质押、CCER质押、碳排放配额抵押的登记手续费分别由质押双方、出质人、融入方(出质人)缴纳。
(二)碳资产售出回购
2014年9月,中信证券获得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大宗商品业务有关事项的复函》,获批在境内合法交易场所参与碳排放权交易。2014年末,中信证券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国内首笔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协议,融资总规模为1330万元,北京环境交易所参与该项业务。春秋航空、兴业银行、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于2016年开展过碳排放配额售出回购业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参与该项业务。
1. 基本业务模式
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的主要参与方为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期初,正回购方与逆回购方签订业务协议,并向碳排放权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正回购方(即碳资产的原持有人)以约定的价格向逆回购方卖出碳资产。在约定的期限内,正回购方再以另一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处购回碳资产。在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中,交易双方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碳资产的份额划转。
开展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可盘活正回购方的存量碳资产。正回购方获得短期资金融通,逆回购方获得碳资产头寸,进而可参与碳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
2. 广州、福建交易所已制定业务规则
广州、福建交易所已发布2项文件(表1-3),构成了我国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广州、福建交易所的2项文件均对业务资格和期限做了规定。广州交易所要求交易参与人为具有自营业务资质的会员,福建交易所则采用业务资格申请的模式。控排企业将碳资产售出后,将处于碳资产头寸短缺的状态。为了确保履约年度内正常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广州、福建交易所均明确要求业务到期日应在控排企业的履约年度内。
广州、福建交易所的2项文件在部分细节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广州交易所规定了“回购日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交易日价格的±30%”,福建交易所未对价格做明确规定。福建交易所对风险管理、违约处置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如果正回购方为重点排放单位,福建交易所将在待回购期间对交易账户进行监控,计算“返售履约保障比例”(计算公式为返售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待购回)+交易账户资金余额+交易账户内产品市值]/待购回产品市值),该比例不得低于120%。
(三)碳资产拆借
2015年8月,申能财务公司与同属申能系统内的4家电厂外高桥三发电、外高桥二发电、吴泾二发电、临港燃机分别作为碳资产拆借双方签署《借碳合同》,为上海市首单碳资产拆借业务。碳资产拆借的业务落地数量相对较少,且主要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
1. 基本业务模式
碳资产拆借业务的主要参与方为借出方、借入方,碳资产的划转需在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的碳资产拆借业务为例阐述业务主要流程。期初,碳资产拆借双方签订业务合同,合同应对配额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返还的收益、违约处置方式等事项进行明确。碳资产拆借双方向碳排放权交易所共同提交交易申请材料,交易所将对材料进行审核。碳排放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借出方将碳排放配额划入其借碳专用科目。借入方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经交易所将配额划转至借入方的借碳专用科目。
在交易到期日之前,碳资产拆借双方向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交配额返还的申请,交易所将暂停借入方借碳专用科目下的配额交易。借入方将依初始合同的约定,向借出方返还配额,并支付约定的收益。
2. 主要风控措施与违约处置方式
在碳资产拆借业务中,风险点主要在于借入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返还配额。《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于2015年发布,明确了多项风险措施。其中,具有特色的风控措施为保证金制度,借入方缴纳初始保证金之后,才可进行配额的划转。在整个碳资产拆借业务期间,交易所将监控借入方的专用资金科目和专用配额科目,每日计算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按“(专用资金科目内现金+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市值)/借入配额市值”的公式计算,且不得低于130%。
(四)碳基金
2014年,我国首只经监管部门备案的碳基金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落地。从业务大类来看,碳基金应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于碳排放配额、CCER等碳资产。基金管理机构应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资产价格走势为基础,通过碳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获得收益。由于碳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考虑引入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的投资顾问。例如,在湖北落地的我国首只碳基金由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该基金的投资顾问。
除了直接开展碳资产二级市场交易外,基金还可将资金投向可以产生CCER的项目。2015年,由深圳嘉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2只碳基金嘉碳开元投资基金、嘉碳开元平衡基金在深圳正式成立。其中,嘉碳开元投资基金的募集资金用于投向新能源及环保领域中的CCER项目。待形成可供交易的标准化碳资产后,嘉碳开元投资基金再通过碳资产交易获取差额收益。
(五)碳金融衍生产品
上海、广州、湖北3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开展推出碳远期产品,北京、深圳3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曾探索开展了碳配额掉期交易、碳配额期权交易。总体上看,碳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仍仅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1. 碳远期
碳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签署远期合约,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期就一定数量的碳资产进行交易清算。远期合约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割方式等基本要素。目前,上海、广州、湖北3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制订远期产品的业务规则(表1-5)。
在交易方式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规定采用询价交易方式,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产品号、协议号、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数量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议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采用类似的协商报价模式。在保证金制度上,上海、湖北均要求缴纳保证金,但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采用自愿缴纳的模式。在交割方式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采用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在最终结算日,按照最终结算价格进行资金结算与实物交割,现金交割是指交易双方在最终结算日,按照最终结算价格进行
现金差额结算
。
2. 碳掉期与碳期权
2015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签署国内首笔碳配额场外掉期合约,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负责保证金监管与交易清算工作。2016年,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签署国内首笔碳配额场外期权合约,北京环境交易所负责监管权利金与合约执行工作。2017年,广州守仁环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壳牌能源(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签署碳排放权配额期权交易协议。
碳掉期、碳期权为参与碳资产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供了对冲价格风险,开展套期保值的手段。相较碳远期产品,碳掉期与碳期权在我国的业务实践更少,目前仍为零星发生、个别交易的状态。
(六)碳资产托管
2014年12月,我国首单碳资产托管业务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落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100万吨碳排放权交由武汉钢实中新碳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中新绿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家机构托管。
1. 基本业务模式
碳资产托管业务本身的投融资属性较弱,其事务管理属性更强。控排企业将其碳资产交付托管机构,托管机构接受控排企业的委托,代为持有碳资产,并以自身名义对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控排企业与托管机构一般应事先约定托管目标。在托管期结束后,托管机构将返还碳资产,并按托管目标的约定向控排企业支付收益。
2. 业务模式的实践
在2014年出现我国首单碳资产托管业务之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在2015-2017年间也均有业务落地。目前,已落地业务的湖北、深圳、广州、福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均已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表1-6)。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将会员划分为交易类、服务类,其中交易类会员下的托管会员开展碳资产托管业务。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将碳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分为碳排放配额托管、碳排放权产品委托买入和碳排放权产品委托卖出3类,并制定了《碳资产管理业务细则(试行)》。
3. 各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对比
各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均规定,开展碳资产托管业务应申请业务资格或会员资格。在托管的碳资产种类方面,以碳排放配额为主,但福建交易所的规定中纳入了FFCER(福建林业碳汇项目)。各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均设置了业务保证金制度,但缴纳比例和方式略有差异。湖北、广州交易所规定的缴纳方式为托管配额总市值的20%,而福建交易所规定的缴纳比例为托管配额总市值的30%。广州、福建交易所还规定托管方可用碳排放配额作为保证金的替代。深圳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缴纳方式比较特殊,可一次性缴纳300万元现金或按照托管的配额数量乘以5元/吨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