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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佟强:民法学研究的继往开来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08 09:49

正文

民法学研究的继往与开来

佟强 文

作者:佟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学习时报》2017年1月6日,学术人生版,责任编辑:戴菁


截至目前,新中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前后两段,1986年《民法通则》诞生之前为第一阶段,而《民法通则》诞生到今天为止是第二阶段。两代民法人前赴后继的共同拼搏,今天我国民法研究呈现出一派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民法典现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之中。当下的中国民法人,正怀着无比的虔诚,像迎接喷薄欲出的红日一样,祈盼着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诞生。


回顾几十年来的民法发展史,一幕幕惊心动魄的论战似乎已硝烟散尽,逐渐远去,然而其却未变得模糊,反而依旧历历在目,清晰无比。关于民法调整对象、民法与经济法之争、物权法是否“违宪”之争、侵权责任的独立化问题等等,每一场争论都对民法进步产生了深刻影响,并推动民法研究迈上了新的台阶。这其中,第一代民法学家的贡献在于: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脉搏,确定正确的前进方向,建立起符合历史潮流的民法体系基本架构。而第二代民法学家的贡献则是在此基础上全面深化民法研究,完善民法的理论与实践,为民法典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然而,我们不应就此满足,必须清醒意识到,我国民法研究尚存短板,未能完全反映时代要求。一方面,民法保护宗旨仍指向单纯的个体权利保护,缺乏时代适应性。而事实是,今天的社会日新月异,已进入到经济全球化、生活城市化和网络信息化时代,社会关系本质正因此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第一,社会不再如传统社会那样是无数独立个体的简单组合,而是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正在从单纯个体化竞争模式转变为个体竞争与社会协作并重的模式。第三,市场化使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向了陌生人社会,不过出于社会分工需要,人与人的社会接触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度增加,这客观造就了一种人际之间相互依赖的紧密状态。第四,超前于法律发展步伐并对法律构成牵引作用的社会伦理也呈现出兼顾利己因素与利他因素以增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态势。在这一全新背景下,经过系统集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升级为一种独立利益形态与个体利益保持平行,甚至某种程度取代了个体利益的传统优先地位。


另一方面,民法研究方法论也未能很好地与时俱进。直到今天,概念法学的研究模式仍然居于统治地位,人们习惯于扁平化理解民法原理,总试图通过算无遗策的制定法并辅之以线性思维规则来解决一切民法问题。但事实证明,这种以逻辑判断为主的分析方法过于简单化,其虽然在一个目标长期稳定的社会中优势明显,但在重大变革时期,权利确认的标准体系常常仅具有相对性,并非恒久保持不变。换言之,当推理的前提经常改变时,其逻辑结论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现实。与传统民法单一的固定目标不同,当代民法需要的是通过对各种现实利益实行动态评估来明确究竟哪种利益值得保护,例如某项个人利益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需要保护,但与之相矛盾的另一项社会利益却基于诚信原则也需要保护,在这种冲突情形下,法律只能在两者当中选择其一。这意味着,在法律做出选择之前,并不能确定权利的存在。此外,选择标准也不再是依传统的逻辑脉络,而是依据各种利益所体现的社会价值。


总之,社会始终处于变化之中,而传统民法研究却偏重于机械地理解法律原则,满足于逻辑上的自我适恰,缺乏应变能力,难以通过自我革新完成改造过程。打破单纯个体权利保护和偏好逻辑方法的传统,确立社会利益保护原则优先和价值判断优先的法律观念势在必行。社会利益优先体现出当代社会正义的要求;而价值判断方法顺应社会发展大势,其替代逻辑判断成为民法研究中的高级分析方法也具有必然性。


在社会公共利益兴起和民法方法论变革两大因素的影响下,我们不仅认识到了目前民法研究的薄弱环节,也感受到对其改造的迫切性。这意味着改造须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制度构建全方位展开。首先,民法指导思想须作出改变,即从个人主义向共同体主义转变;个人绝对意思自治向社会利益优先转变;关注个人自由利益向关注社会信赖利益转变。其次,与此相适应,民法研究必须从宏观层面对自由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之间的关系重新定位。再次,致力于建立一种价值判断与逻辑判断相辅相成的民法方法论。最后,改变传统民法较少关注社会信赖关系的现状,在各领域内全面建立信赖利益保护规范机制,使具体层面的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均受到应有的重视,并使两者形成一种协调关系。


以上对民法从宏观研究到微观研究的改造,无疑是一次继往开来的全面反思。可以相信,用民法新思维武装起来的新一代民法人,终将肩负起民法研究的改革重任,完成民法研究从近现代向当代的跨越。

迦叶法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