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娄多峰是
河南风湿病医院法定代表人,这家
医院欲注册
“娄多峰及图”商标,而在同一商品类别上拥有
“娄峰”商标的
华峰公司提出异议。历经行政审查阶段和行政诉讼阶段,最终
被异议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
娄多峰的个人知名度是否足以阻断相关公众对药品的
原本特征的认知
。阅读此文,一起来研究
学术知名度在混淆判断中的考量问题。
原标题:学术知名度在混淆判断中的考量
——评析河南风湿病医院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南华峰制药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本案要旨
在适用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时,自然人的学术知名度能否用来标识产品来源,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全面考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个人知名度之间的关系,若自然人的人身属性与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即个人知名度足以阻断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原本特征的认知,可以认定诉争商标能够与在先商标相区分;若自然人的人身属性并没有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形成新的特征,则应当认定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案情
被异议商标系第4964397号“娄多峰及图”商标,由河南风湿病医院于2005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物胶囊、片剂、膏剂等。河南风湿病医院法定代表人为娄多峰。
引证商标一系第1224299号“娄峰”商标,申请日为1997年10月15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丸剂、药酒、口服液,现权利人为河南华峰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华峰公司),商标专用权至2018年11月20日止。
引证商标二为4532668号“娄峰”商标,申请日为2005年3月1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中药袋等,现权利人为华峰公司,商标专用权至2018年6月27日止。华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娄峰。
在法定期限内,华峰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2011年5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华峰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华峰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1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10040号裁定。该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两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二者文字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若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河南风湿病医院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0040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娄多峰”与著名风湿病老中医娄多峰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一审诉讼中,河南风湿病医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950年期间娄多峰的行医证;娄多峰专著;15家企事业单位在两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颁发给娄多峰的聘书;娄多峰所获多项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