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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具体要求》的通知

体育蓝皮书  · 公众号  · 体育  · 2017-04-26 17:17

正文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有关要求,结合体育总局工作实际,总局修订了《体育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体育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具体要求

 

认真研究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体育总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及时承办,认真答复”的要求,认真研究办理,按期完成,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办理责任,规范办理程序

 

各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实行承办单位主管领导、承办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严格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对需重点督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有针对性地加强办理工作。

 

二、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

 

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在办理过程中,应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以及利用各种通讯手段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充分了解代表及委员提出建议或提案的背景和要求。对代表、委员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代表、委员提出希望加强联系沟通的建议、提案,应进一步加大办理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办理工作;对于代表、委员本人提出请承办单位在工作中研究参考、不需要书面答复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结合建议、提案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说明有关工作情况。

 

三、在认真办理的基础上答复代表、委员

 

各承办单位应在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制定改进计划和具体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委员;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

 

四、建议、提案答复的内容要求

 

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答复,要有实际内容,要直奔主题,避免以工作情况介绍代替针对性答复。答复意见要明确、有针对性,力戒空话、套话,避免答复流于形式。一是对不同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的同类问题,应统一考虑作出答复;二是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有法可依或者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要具体说明情况,明确答复;三是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主办单位答复时,应综合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形成统一的答复。

 

五、加大落实力度,认真处理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

 

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应该解决的问题,答复代表、委员后应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跟踪落实,兑现答复承诺。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由办公厅交由原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

 

六、办理细则

 

(一)办理工作职责划分。

 

1.办公厅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分办和督办工作。

 

2.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具体承接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并由综合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承办建议、提案的分办和督办工作。

 

(二)办理工作程序。

 

1.分办和承办。

 

1)办公厅负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承接交由体育总局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办公厅根据收到的建议和提案情况,拟制办理方案,经批准后,交由有关单位办理。对涉及体育总局两个以上单位业务的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厅确定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协办单位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答复的事项,并按期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综合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形成统一的答复。

 

主办单位的确立,是以建议、提案需答复问题的比重及代表、委员所要达到的意图为主要依据。体育总局各有关单位收到办公厅转来的建议和提案后,要认真核对,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对主协办单位的确立持有异议的,应尽快与相关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后,通过办公厅进行重新调整,不得延误不告或自行转交其他单位处理。对重新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抓紧办理,按期限完成。

 

2)体育总局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用《国家体育总局发文用纸》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稿纸》起草答复意见,由本单位领导审核(直属单位的承办意见,由单位领导签批后报有关司局审核)。

 

体育总局主办(单独办理、主要办理、分别办理)建议和提案的答复,经办公厅核报总局领导签发,落款应署明体育总局的名称并加盖体育总局印章。承办单位按规定格式和份数(一式8份)印制之后,正文与底稿一并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寄送代表、委员并存档。办公厅在寄送代表、委员复文时应附《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方便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到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

 

体育总局协助国务院相关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的会办意见,由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审核(直属单位的会办意见,由单位领导签批后报有关司局审核)经办公厅核发,落款应署体育总局办公厅并加盖办公厅印章;重点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会办意见,应由总局领导签发,落款应署体育总局并加盖体育总局印章。承办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分数(一式5份)印制之后,正文与底稿一并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寄送主办部委和相关单位并存档。

 

2.复文格式。

 

1)建议或提案的答复及协办意见编各司局的发文字号(直属单位的答复及协办意见编有关司局的发文字号),按统一格式打印,注明承办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按规定加盖相应印章。

 

2)根据建议、提案办理程度,承办单位应在发文用纸“缓急”处标注相关标识:

 

①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

 

②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委员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

 

③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属于“C”类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尽可能的就代表、委员所提问题开展相关调研,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支持。

 

3)办理复文是否公开,应在发文用纸明确标注“公开”或“不公开”。

 

七、其他事项

 

(一)体育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分工。

 

体育总局单独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体育总局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体育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分别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体育总局就建议或提案所涉及体育总局业务的内容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体育总局为主,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体育总局要在充分采纳会办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答复意见,由体育总局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会同体育总局办理的建议或提案,体育总局要及时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二)体育总局办理期限。

 

体育总局作为会办单位的建议或提案,请承办单位将代表建议或委员提案会办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于5月20日前报送总局办公厅,总局办公厅函告主办单位。

 

体育总局作为主办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请承办单位将代表建议答复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于6月25日前报送总局办公厅,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建议者说明情况,同时报总局办公厅,但最迟不得晚于当年9月25日前办复;体育总局作为主办单位的政协委员提案,请承办单位将委员提案答复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于8月15日前报送总局办公厅,对一些难度大、不能按期办复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报总局办公厅,但最迟不得晚于当年11月15日前办复。上述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答复意见由总局办公厅报总局领导审批后,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分别报送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会议结束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日常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体育总局要从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工作总结。


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要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各承办单位需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办理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办公厅。办理工作总结应包括: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有何特点、建议或提案被采纳情况、重点督办建议或提案的办理情况等。办理工作结束后,总局将推荐办得好、办得实、卓有成效的典型案例分别报送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国务院,并以适当方式刊登在体育总局官网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专栏。遇每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最后一次会议年度时,在提交该次会议建议及提案办理工作总结的同时,还需提交当届(5年以来)办理工作总结。

 

(四)信息公开。

 

总局办公厅将按照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对于标注为“公开”的答复意见,在体育总局官网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专栏全文公开。

 

(五)中国足球协会办理工作。

 

中国足球协会承接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中国足球协会按照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工作要求办理,并以中国足球协会名义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答复意见直接寄送代表或委员本人,同时将正式答复(一式5份)交体育总局办公厅,由体育总局办公厅报送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办公厅。

 

(六)报送电子版。

 

建议或提案答复意见,以及办理工作总结需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