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海南二中院审理一起刑罚变更案件,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王某曾因盗伐林木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规被警告和训诫。最终因情节严重,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法官提示缓刑罪犯需遵守无形红线,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王某多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执行地儋州市到临高县,被儋州市司法局给予训诫和警告处分;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
关键观点2: 海南二中院依法裁定撤销王某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认为王某情节严重,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两年有期徒刑。
关键观点3: 法官提示缓刑考验期的约束和重要性
法官强调缓刑考验期虽无围墙限制,但仍有红线约束;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需珍惜机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的风险。
正文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罚变更案件,依法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3年12月,王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海南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将其交付儋州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24年1月27日17时21分至1月28日6时,2024年2月20日9时24分至9时49分,罪犯王某两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执行地儋州市到临高县,被儋州市司法局分别给予训诫一次、警告处分一次;2024年9月20日,王某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儋州市司法局据此提出建议对罪犯王某撤销缓刑,检察机关对司法局的建议没有异议,同意撤销缓刑。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并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遂依法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3年的执行部分,并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后王某被收监执行,开启了“铁窗生涯”。
据主审法官介绍,缓刑并不是无罪释放,它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并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是法律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及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官提示,缓刑考验期内虽无有形“围墙”的限制,但仍有无形“红线”的约束,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不珍惜机会痛改前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将被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以该案为警醒,切勿在考验期内心存侥幸再次以身试法,尤其春节假期临近,应杜绝酒驾、赌博等违法行为或违反监管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遵纪守法、认真悔改,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来源:海南二中院
编辑:黄露莎
审核:郑伟、孙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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