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佳木斯日报
佳木斯日报是佳木斯市委机关报,是佳木斯地区主流权威媒体,本订阅号将于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本地新闻、时事热点、政府信息”等内容。同时,还将为有意向的企业提供品牌推广及商业合作等服务。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新闻夜航  ·  已抓获归案!涉重大刑事案件 ·  2 天前  
新闻夜航  ·  痛心!老人电梯便溺被曝光后自杀......儿 ...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佳木斯日报

《黑龙江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来了

佳木斯日报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24-09-22 16:38

正文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4〕401号)及《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规〔2024〕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释放家装厨卫消费潜力,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扎实做好全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1日


黑龙江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4〕401号)及《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规〔2024〕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释放家装厨卫消费潜力,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做好全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是指政府为提振家装厨卫消费市场,以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由省级商务部门统筹推动,通过公开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由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省级标准选定家装厨卫销售行业市场主体,采取支付立减形式组织实施的政府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家装厨卫“焕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安排我省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为进一步提升家居智能化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此次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包括净水器、洗碗机、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淋浴器、蒸烤箱(含蒸箱、烤箱及蒸烤一体机)、扫地机器人、洗地机等10类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的商品。
第五条 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的门店可购买若干件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20%享受一次立减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 各市(地)可结合实际,通过发放政府消费券、引导企业打折让利等方式,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持续释放家居消费潜力,进一步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市(地)通过线上渠道开设黑龙江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专区,开展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工作。
第三章  参与市场主体选定及消费者参与方式
第七条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选定2024年“黑龙江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政策”参与市场主体工作的通知》(〔2024〕14-2159号)要求进行审定,并在部门官网进行公示。要平等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线上平台和线下渠道参与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活动。
第八条 消费者参与方式
(一)经公开征选,中国银联“云闪付”APP为黑龙江省家装厨卫“焕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消费者通过下载中国银联“云闪付”APP,并完成支付。
(二)本次活动补贴可与参与市场主体各类优惠叠加。
(三)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需使用专用POS机具统一支付结算。
(四)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开具的发票抬头为个人。
(五)如发生退货情形,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参与市场销售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退还。
(六)如发生退货情形,视为消费者已参与一次消费补贴活动。
(七)其他活动规则详询服务机构或参与市场主体。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实施时限
第九条 本次家装厨卫“焕新”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以2023年各市(地)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零售额占比、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占比、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及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各市(地)人口等占全省比例作为测算因素,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至各市(地);实施时限为本文件印发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资金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等工作,应重点对服务机构及市场主体资金核销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十一条 为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各市(地)应确保在活动开始后每两个月对市场主体开展一次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商务部门负责确定各市场主体补贴金额,在履行公示、局党组会审议等必要流程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并向省商务厅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向本地商务部门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市场主体政策期内产品采购、入库、销售明细;
(二)市场主体绑定专用POS机账户补贴有效期内银行流水明细;
(三)市场主体销售产品应开具的有关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小票、产品发票及收货佐证等材料;
(四)市(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形成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二)补贴政策期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
(三)各市场主体及服务平台相关资金核销票据;
(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政策执行过程中,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市(地)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拨付进度迟缓、严重偏离时序进度的,按程序调整收回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市(地);全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总资金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发挥效益的,或发生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发改委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将资金缴回省级财政。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市(地)人民政府、市场主体、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各地应于每月10日前(2024年10月起)将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商务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二)参与市场主体要按照诚信原则参与活动,应对所有申报商品产品品类、国标13位商品编码等重要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保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严禁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场主体,一律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各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市(地)商务部门依据省级工作要求,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市(地)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
(四)省装修材料行业协会负责汇总补贴商品目录,对各市(地)报送的商品备案表进行抽查;配合政策宣传推广,协调参与市场主体落实政策和风控措施。从行业自律方面对参与的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行为、商品补贴范围、商品编码等开展明察暗访,相关结果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结转结余的补贴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县(区)商务部门按照省商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注重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重点家装厨卫商品零售市场主体数量、增加家装厨卫销售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文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记者:曲静

来源 | 龙头新闻·黑龙江日报(市委宣传部供稿)

编辑 | 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