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因违法发放贷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越来越多,尤其是2014年、2015年、2016年,案件数量骤增。
笔者从无讼案例库检索到2008年到2017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刑的案件数量如下图所示:
翻开一份份刑事判决书,其中不乏信贷员由于审查不严、业务不精而获罪的;也不乏基层业务元受领导安排、指使而违法发放贷款获罪的;更不乏受关系人请托,碍于情面或者怕“穿小鞋”而违法发放的。对于大多数基层信贷员来说,可能委屈、也可能不服,但是你犯罪了。这一现状应该给金融机构信贷员们敲响警钟,违法发放贷款罪就如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落下,悔之晚矣。
如何才能规避这一刑事风险,或者在案发后如何减轻刑事责任,是每一位信贷员应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明确了关系人的范围: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作为负责贷款考察、发放、检查、回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明知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即便受领导安排,其亦不能违法发放贷款。
信贷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借款人财物,为借款人谋取利益,违法发放贷款,其行为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
作为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要清楚自己在贷款流程中的职责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也不要天真的认为有领导顶着可以免除自身风险,不要顾忌领导或者关系人给你“穿小鞋”,刑事风险与一双小鞋的分量孰重孰轻?以下是笔者根据司法实践,精心撰写的信贷员职业锦囊(包括信贷员职业守则及遭遇刑事风险之后的应对策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对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做严格审查;
2、认真对借款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及负债情况作深入了解和充分揭示;
3、对质押物的价值进行审核,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4、对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审查;
5、授信调查要真实客观,授信额度要适当;
6、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切忌顶名贷款;
7、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8、贷款后对借款人利用贷款的情况作有效的检查;
9、及时催收;
10、切忌违规操作以新还旧、以贷收息。
11、越是领导安排,越要严格审查。
虽然恪尽职守,但是一旦贷款无法追回,信贷员难免面临刑事风险。在公安机关找到您的时候应该如何应对才能最大限度的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以下策略供您参考:
1、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要主动到案,如实说明案件情况;
2、在笔录中要详细说明贷款流程以及自己在流程中的审查职责,发放贷款行为是否是自己完成的,是否存在其他环节责任人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是否存在领导安排等情形,自己违法发放贷款是否存在被迫性、从属性、工具性;
3、积极协调借款人偿还借款,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
4、取得银行的谅解;
5、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在最终宣判前缴纳罚金。
当然,一旦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建议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获得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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