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阐释这个图表的全部范围,让我编造一个例子。想象在第一列里,问题“夏天里炎热的原因是什么?”,天文学家可能给出一个假的原因(第二列)而回答“太阳在黄道的运动”。对此,反对的理由(第三列)可能会是所谓相同的原因正好起作用而使得冬天冷。如果我们能发现一个理智的原因放置在第四列中,它可能会是宇宙的努斯(cosmic nous),它规制一切,包括夏天的高温(heat),是为了最好的秩序。接着,“安全的”原因可能相当简单地是“热”(hotness)。并且如果最终寻求一个“微妙的”原因的话,它可能就是自太阳而来的火。这火是不可剥夺地热并且因此必然伴随它而带来高温。
正如经常被评论的那样,柏拉图至少假设了以下三条因果规律:
如果x导致了任意事物为F(F的相反者为非F)
(1)x必须不是非F
(2)x的相反者必须不能导致任意事物为F
(3)x必须永远不能导致任意事物为非F
我已经论证过,柏拉图把不论是在什么样情景中最适合被归责的事物(thing)视为一个给定结果的原因。柏拉图怎么决定什么样的事物(item)具备这样的资格呢?评论家们已经极为经常地屈服于凭借必要或者充足条件来架设他们的答案这样一种诱惑,但是对我来说这似乎并不能公平地对待柏拉图的进路(approach)。苏格拉底有骨头和肌腱被说成是他在监狱里坐着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这显然不是他在监狱里坐着的原因。相反,苏格拉底决定最好待在监狱里并且面对死刑明显地是他坐在监狱里的原因,但是这不能是他这样做的充分条件,或者他的骨头和肌腱,如其所是,不能被说成是构成了一个更进一步的必要条件。这些考虑至少表明了柏拉图式的原因与必要条件或者充分条件并不直接地同一。但是这里需要加上一个更为基础的考虑,即能显示它们根本不能是“条件”的考虑。如果原因本质上是事物(things),并且这些事物包括了简单事物,比如“美”或者“理智”与事情的状态、事件等等相区别,这在谈到必要或者充分条件时就变得不令人满意,因为没有因果理论能够一致地描述这样一个事物(thing)。作为如此这般的事物区别于关于事物的某些事实,比如它呈现在屏幕上,作为如此这般的事物组成任意类型“条件”。你刺穿了我的心脏可能是导致我死亡的一个充分条件,但是很难把你称为导致我死亡的一个充分条件。
或者,解释(explanation)[1]可能——并且经常——被怀疑是激发柏拉图的统治性概念——他要求这样一种描述,在该描述之下,讨论中的原因将显示对其结果的最大解释力。根据此要求,让我们采用一个来自亚里士多德的例子来说明:称呼对我的房子负责的那个人为“建筑工”而不是“业余的长号手”要更具有解释力,尽管这可能并不更真实。但是,对于我来说似乎清楚地是,这种类型的解释性(explanatoriness)并非是柏拉图所寻求的。苏格拉底绝不用一个相同事物(item)的重新描述来替换一个不合格的原因,比如他拒斥了骨头和肌腱作为他坐着的原因。而是他每次用一个十分不同的事物(item)来替代一个涉及物(a reference)。这个不同的事物是苏格拉底在该情景里判断为最好的那个东西。无论如何,苏格拉底假定了一个令人满意的原因必须能在这样的重新描述里依然成立(survive)。它至少需要在以下的案例中成立:他排除了一颗头颅是某人高大(largeness)的原因,其理由是,一颗头颅是一个很小的东西,这个因果解释将确保小的事物是大(largeness)的原因(101a-b)。于是那个因果的上下文看起来是指涉通透的(referentially transparent),并且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描述之下,因果探究的目标是为了确定需要负责的事物身份。
当然,几乎不能否认,发现某物的原因可能常常在解释该事物中扮演一个关键角色。我的警告是用来反对认为柏拉图式的原因有一个上面已经概括了的首要的认识论功能。如果我是正确的,比之于一个认识论的范畴,它们更多地构成了一个本体论的范畴。柏拉图的进路是筛选那些在情境中扮演一个角色的事物,并且问它们之中的哪一个具有使得它一直能带来讨论中的结果的特征。骨头和肌腱[2]明显不能一直带来坐在监狱里这样的结果,因为它们正好也适合从监狱逃跑这个假定的相反活动(98e5-99a4)。一个气垫[3],同样地不能带来地球稳定性的结果(正如阿那克萨哥拉和别的人曾以为气垫能给地球带来稳定),因为,我们可以替苏格拉底说,空气让事物漂浮在上并不比其相反的动作,即让事物落在地上更加适合带来稳定性。这是上述规律3的应用。类似地[4],关于规律2,如果我正握着一根木头并且拾起另一根,加法并不能被命名为在我手上现在握着两根木头的原因。加法可能已经导致在此场景中的双数,但是它不意味着其本性产生了2,考虑到其假定的相反者,除法,正好能产生相同的结果:我能很简单地劈开(have broken)两根木头里的第一根。对它相反者的反思揭示出加法如此这般(as such)并没有让它和讨论中的结果发生关联。
于是,如果柏拉图正在寻找某物,该物一直如此这般产生出结果F(F-ness),对他来说可能的困难是,如果某物自身的存在其本性不是F的话,那么指向那个结果的事物究竟是什么。至少阐明这样一个原则并不困难,假如你非常仔细地挑选例子。来看柏拉图自己在《斐多》稍后段落所使用的范例:火的出现仅仅能够让事物热,永远不冷,因为火自身其本性是热的。同样地,雪,其本性是冷的。它的出现仅仅能让事物冷。数字三,出现在一组事物中,仅仅能让这组事物为奇数,因为它自身不可避免地为奇数。这些看起来是对柏拉图规律1的极好阐释,即无论何物导致某物为F其自身必须不能为非-F并且同等地,这也是对其正面的对应物——同性相生原则[5]极好的阐释。
用反例来应对很有诱惑力。[6]某人死亡的原因必须其自身是死的吗?一个法庭确证你谋杀了我只要在我死的那个时刻你自己也死了?明显不是,但是一个柏拉图式的因果关系理论可能在这个挑战下仍然成立,只要它仔细小心地详细说明什么事物导致了什么。陪审团判决你对我的死亡是有罪的(αἴτιος),可能在严格意义上意味着你是一个谋杀者,因此你能够对谋杀行为负有责任,或者说,你是谋杀行为的原因。这是一个遵循了柏拉图式原则的因果分析。至于我的死亡自身,也许谋杀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是它的原因。也许它根本没有原因,超越一个安全形式的原因,死亡的发生和携带着生命的灵魂同时离开。
这样的进路有时被称为“因果关系的传递理论”(transmission theory of causation)。在一个类似热的例子中,这个理论的名字更易被理解:你仅能通过一个热的事物而变热,因为没有别的事物有热量能传递给你。相同原则但非常不同的运用同样可能被表述为:在《美诺》中,苏格拉底为他能让他的对话者有麻木的效果而致歉,他评论道,“因为我自己首先困惑了。我导致别人也困惑了”[7]。很容易想到,苏格拉底式的辩证法是一种程序,通过它,他能把他自己的困惑传递给别人。甚至在一个谋杀行为被归因为一个谋杀者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里,并不需要一个因果的阶段(stage),在其内,杀人(murderousness)从行为人(agent)那里被“传递”到行为,好像行为已经在那儿等着这个属性的授予,我们仍然可能更宽松地说,做决定(decision-making)是你传递你的性格(character)到你行为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小心。太过强力地坚持传递在因果过程中是一个独特的阶段警示了(threatens)原因-结果关系的直接性和透明性被稀释。当我们已经通过指出谋杀者而解释了谋杀行为,关于真实责任的展现(lies),我们已经全部都说出来了。正如早先我们看到的,这就是为什么柏拉图没有把原因起作用的那个过程包括在一个因果陈述不可还原的内核中。杀人(murderousness)是如何被传递的对于一个因果解释来说并不比《斐多》100d3-e3所建立的不论是通过分享、呈现还是别的什么让美的型式(the Beautiful)到来而使得事物美更重要。
学习革新我们的因果语言的前景不会是整体荒谬的,只要我们遵从柏拉图的限制。并且如果他能劝服我们说,所有真实的因果关系具有这样的透明性和直接性,我们为什么要反对呢?它甚至可能帮助我们看到为什么在意外杀戮的案件中,我们根本不应该持有这个不幸的行凶者“负有责任”的看法:单纯地因为在行为人的性格和行为之间并没有恰当的因果联系,据此,当某个其他人的谋杀性格(murderous character)成为一个谋杀行为原因的时候,就有这样的因果联系了。
追随一个如此严格的原因概念的一个表面上更进一步的吸引力是规避某种危险的前景。休谟强调了这种危险,即所谓的因果关系将证明并不比通常的结合多出什么。柏拉图解释的一个中心推力是:对于仅仅情景性的相互关联的指涉,就像空气和以太对于大地原初的形成,或者苏格拉底的骨头和肌腱对于他坐着的行为,对于定位原因-结果关系是某种毫无希望地不恰当的方式(way)。在所有这些例子中,真实的因果性不能被展示出来,并且我们被简单地要求信任它(柏拉图的原因概念)。只有此类柏拉图认可的因果关系才是概念自明的“作为……的原因”(causing)的真实本性。
除了休谟的疑问,一个柏拉图式的进路允诺把我们从挑选原因的任务通常看起来会带来的纯粹武断或者主观中拯救出来。什么导致了我的死亡?是你吗?是你的行为吗?是你的枪,还是你开枪?或者是我内心的狂喜,正如一个喜欢辩论的科学家可能声称的那样?或者,再一次,是我这边的鲁莽挑衅,是你被剥夺的童年,是你冷酷无情地追求你自己的目的,是电视的影响,还是不同部分的利益可能挑选出授予“原因”称号的一千种别的事物中的任意一个事物吗?柏拉图式的因果关系一下子根除了所有这些冒充者。[8]
于是,基于柏拉图的因果理论不能解释我们认为是有因果的所有关系这个理由从而反对柏拉图的因果理论是不足够的。可能,毕竟,它们不是真的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它至少能足够处理他自己认为有因果关系的所有情况(cases)吗?苏格拉底自己表达的目的论因果关系的典范又怎么样呢?在关于他坐在监狱里的原因那个段落中,他赞同理智的并且目的导向的原因,拒绝物质性的原因:他坐在监狱里的主要原因是他判断对他来说不逃跑更好。他接着说他深深地想学习如何为宇宙的安排建立类似的原因,显示出一个神圣的理智(a divine Intelligence)(nous)如何规制宇宙是其所是,因为它判断这对于如其所是的事物来说是最好的方式。
因为苏格拉底坦承他对如此这般的原因不能发现一个充足的解释,我们不应该期待从他自己非正式的思想概要中学到很多关于它们如何能内在一致地被明确表达出来的东西。柏拉图承认宇宙学不是一门他的导师曾做出过任何直接贡献的学科。但是同样清楚的是柏拉图自己[9]把目的论的宇宙学视为一个恰当的哲学课题(project)。于是他自己如何面对此类的原因呢?特别是,理智的或者目的论的原因甚至如何能遵从柏拉图自己严格的因果原则呢?比如,如果理智(Intelligence)是一切事物的原因,那么它是不是相反结果的原因呢(无视因果规律3)——夏天里的热和冬天里的冷,白天的光亮和夜晚的黑暗?
我不这么认为。如果柏拉图需要理智(Intelligence)成为所有事物的原因,那将意味着所有好的(good)事物。理智是内在好的,因此就它作用于事物而言,它仅仅能够使得它们是好的。正如苏格拉底强调的(98a-b),把某物归因于一个理智的中介仅仅是(is)说为什么它应是它所是的那样才是最好的。这事实上是一个因果命题(thesis),在《理想国》第二卷(379b-c)中几乎明确地肯定(maintain)了该命题。(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论证到,因为神是内在好的,他并非是一切事物的原因,而仅仅是好的事物的原因。理智总是朝向好(the good)的,并且因此是因果有效的,仅当它顺利地让事情(affairs)产生一个好的状态的时候。(如果为什么理智应该被赦免作为它自己的遗漏、失败或者错误的原因是令人惊奇的,柏拉图的因果原则又一次介入并给出了答案。理智是好的并且本质上是朝向好的。它根本不以恰当的方式与一个坏的结果发生因果联系。在宇宙的规模上,这仅仅是对苏格拉底式悖论“无人自愿作恶”的发展,因为理智总是朝向好的事物并且因此绝不想要其坏的结果。[10]
因此柏拉图的目的论事业并非是研究有关这个世界的全部,而是它的好(goodness)。可是这个影响了世界的好拥有巨大的因果力量。比如[11],苏格拉底在99b-c处说,自然哲学家们荒谬地把大地在宇宙中的稳定位置归因于它停留在一个气垫上,好像空气能与“好和结合”的力量相竞争,把整个安排一起掌控住。我认为,他的意思是,好(the good)凭借作为支配神圣理智所有活动的目标拥有这个力量。恰恰因为它对于大地的稳定是好的,神圣的理智能够被依靠来寻找能使得它如此这般的方法。
于是,柏拉图式的目的论能被解读为完全追随严格的柏拉图式的原因概念。目的论的因果关系从开始到结束就是好产生好(the good bringing about the good)这么回事。简短来说,它是形式的因果关系的一个特殊应用,苏格拉底对此求助于他那著名的“第二次航行”(《斐多》99c-102a)里“安全的”因果故事:正是F导致了F事物成为F。此外,可能预期要加入思考的东西是那类在105b-c处被讨论的“细微的”因果关系:理智,本质是好的,它总是通过它的出现带来好(goodness),正如火,本质是热的,总是通过它的出现使得事物热。
二 形式的原因
柏拉图形式的原因已经收到了大量坏的评论。如果你希望知道什么使得日落美,被告知“因为美”(the beautiful)可能似乎是没有什么帮助的。这些形式的原因能不空洞吗?
它们能。知道日落因为美而美,而非因为它的颜色,这是有巨大价值的。仅当你知道什么是真实的原因,你才确实知道你必须要调查的是什么。如果你希望理解什么东西使得日落美,就不要转移话题去调查颜色的本质。调查美是什么,换句话说,寻求通过一个定义来建立美的本质。同样的,如果你更有野心地希望理解世界的好(goodness),忘记空气、以太和类似的东西并且查明什么是好,那么你将能够从好(the Good)的本质那里追踪到一个因果链条,通过神圣的理智的内在好,下降到世界个体特征的好。但是只有抓住了柏拉图式的因果原则的人才有希望完成这个任务。
面对这个理智过程的一个困难是《斐多》自身并没有明确地为它考虑的任何型式(the Forms)提供可行的定义,并且这有时会培养这样的印象:形式的因果分析并不比纯然琐细的命名形式原因的任务,“这是F,因为F的型式”,多出什么。可是,不仅苏格拉底在101d处表明了,如果意义含糊地,已经被假定的型式将最终需要被定义,我也相信无论如何存在一个相互依靠的型式简单的三件套,这是柏拉图形式因果关系阐释的核心,这些型式的定义柏拉图假定所有他的读者都已经知道了。三件套就是:大-相等-小。[12]在74b,西米亚斯果断地同意,“我们”,即最起码那些在场的所有人,知道什么是相等自身(the equal itself)。[13]并且当我们在102a-103a处得到对内在大和小的解释时,苏格拉底听起来好像他事实上正假设后来在《巴门尼德》150c-d处(和也许在《大希皮亚斯》94b处含蓄地)使用的大和小的定义是已知的。大是“能超过的能力”(δύναμις τοῦ ὑπερέχειν),小是“能被超过的能力”(δύναμις τοῦ ὑπερέχεσθαι);在这个情境下,相等必须被假定为“既不超过也不被超过的能力”。
我怀疑,这是因为大是一个我们都被期待知道[14]的型式,柏拉图不断地调用它来阐释形式的因果关系。这不仅仅在《斐多》中是真的,而且,正如我现在就将要论证的那样,在《巴门尼德》的经典段落“第三人论证”(the Third Man Argument)(132a-b)中它也是真的。
“我认为由于以下的理由,你相信每一个型式是一个事物。当对你来说似乎有很多特别大的事物的时候,也许似乎对你来说,正像你面向它们全体,有一个型式,一个相同的型式,并且因为这个理由判断大的型式是一个事物。”
苏格拉底回答道:“你说的是真的。”
“但是大自身和别的大的事物又如何呢?如果你用你的灵魂以相同的方式面向它们全体,难道一个单独的大的型式不是又一次出现了,因为所有的这些大的事物(ᾧ)都呈现出大?”
“明显地是这样。”
“那样的话,另一个大的型式将会出现,在大自身和分有大自身的事物之上,另一个大的型式产生出来了。此外,再进一步,对于所有的这些事物而言,一个新的大的型式又出现了,因为它们全体的事物(ᾧ)将是大的。你将不能再让每一个型式为一个了,而是在数量上无限。”
为了稍微简化一下,巴门尼德的论证运行如下。一个型式被假设为凭借一系列事物分享一个属性而成为一个实体(entity):所有F事物是F凭借单一的型式F。这有时候被称为“一压多”原则(One-over-Many principle)。说型式是分离的蕴含了这个型式,型式F,是在一系列F事物之上的某物。但是,这也给定了型式F其自身是F——美的型式是美的。比如假定这个型式仅仅添加了一个更深一层的F事物到名单中,于是产生了一个新的,扩展了的F事物的集合,为此我们将不得不进一步假定另一个型式,型式F1。并且同样的理由将产生一个更加远的型式,型式F2。如此无限倒退下去。
Vlastos[15]为了能对第三人论证(TMA)进行讨论,通过隔离两个有争议的前提来设定术语(terms)。剥离修饰,它们是:
自我指称(Self-predication)(SP):“型式F是F”
非同一性(Non-identity)(NI):“没有F事物是和型式F同一的”
由于非常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以赦免柏拉图在某种程度上对SP犯的过错,[16]并且由于NI(甚至当它被重重伪装时)看起来像是对SP的直接否定,对于我们是否真的理解了NI必须要保留疑问。我希望能展示,倘若我们集中目光在柏拉图形式因果关系的概念上,一个对NI貌似高度合理的理解能够被发现。
从回顾TMA开始可能会有所帮助。紧接着TMA的段落,苏格拉底撤回至型式是思想物(thought)并专门位于我们的灵魂之中这个建议(132b)。他表达了他的信心——并且巴门尼德对此没有表示怀疑——如果型式是思想,第三人的倒退将可以被避免。为什么如此呢?如果大的型式是一个思想物[称其为“概念的大的型式”(conceptual Largeness)],那么它与它立于其上的感性物的大就不是同一的。于是,什么把这些感性物的大和概念的大的型式自身连接起来呢?为什么不存在一个新的思想物——“概念的大的型式1”(conceptual Largeness 1)——它把这个关于大的新集合连接起来呢?合理的假设是:在它自己的范围内没有思想物能包含它自身,该思想物通过审视包括了概念的大的型式的一组事物产生出来,其自身不能够是概念的大的型式。于是我们将再一次遭遇TMA。于是,明显的,我们必须或者分析TMA或者分析型式-思想物的等值物以便于让后者面对倒退攻击时不那么脆弱。
我建议这需要以下的进路(approach)。在TMA中,巴门尼德催促苏格拉底用他(苏格拉底)的灵魂面向某个型式和受到此型式影响的感性物,并请苏格拉底注意什么样共通的型式把它们全部连接起来。通过此种方式,巴门尼德生发出他第二种形态的大的型式。这就是为什么苏格拉底在型式-思想物(Form-thought)的段落中通过明确地把型式自身放置在灵魂中以作为对巴门尼德的回应。灵魂不能用其他大的事物能用的方式面“向”型式,并且没有第二个型式将被生发出来。“一压多”原则被设计出来与一组能被心灵通达的客观的事物相关联;如果型式反而被证明是主观的,它将不再是作为进入考察诸事物中的一个。我们现在能看清楚为什么柏拉图,预期到这后面的回应,让巴门尼德开始在TMA中强调型式的状态是客观的、精神之外的。让型式实体化比之说出它们作为原因的客观作用(role)“大的型式实际上是使得大的事物大的那个事物”是更好的方式。该客观作用是:如果它仅仅是一个人类的思想物,它几乎不能起作用。
型式有这个因果功能,事实上通过因果的与格,这在TMA中被明确地提出过两次。这因果的与格对于《斐多》的读者来说应该是熟悉的。它是柏拉图表示原因的标准惯用语,也是(表示)一个形式原因的那个(the)标准惯用语(像在τῷ καλῷ πάντα τὰ καλὰ καλὰ中,《斐多》100e等)。确实,相同的因果的与格在巴门尼德之前的论证中有特定的作用。那个论证是关于使得某物相对小的谬论——也就是大的型式或者相等的型式的一部分——(是)一个感性物大或者相等的原因(131c-d)。如果我们从注意这个简单的有关术语的观点开始,它就将有一个巨大的不同。[17]根据TMA,一个型式,大的型式的发现,导致大的型式1的加入(addition),“因为它(ᾧ)”,大的型式和别的大的事物是大的;依次而为,同样(的情况)导致了大的型式2的加入,“因为它”,大的型式1和别的大的事物是大的。
我希望这种解读的吸引力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对TMA即刻貌似有理的解释。如果我们恰当地关注因果的语言,我们将能很好地解释倒退是如何产生出来的。
为了理解此论证,我们仍然需要SP和NI的说法(version)。可是,SP,这个令人困惑的前提,即大的型式是大的,为了论证的目的能被视为和大的型式自身是一个大的事物(a largeness)[18]是一个意思,即使只是相当特别的一个大的事物。整个的论证,为了我们目前的便利,能被解读为这样一个论证:它关于一系列大的事物的相互关系,或者从一组感性对象的个体的大(即个体的能超过能力)开始的大的事物的例子。我目前的目标并非解决自指称(Self-Predication)的问题,而是为了专注于非同一性(Non-Identity)造成的危险而暂时地缓和它。我现在就转向对非同一性的讨论。
在因果分析的帮助下,我们把NI作为一个新的[19]前提重新写过,而且我也希望它是完全可信的:
NI*:“没有原因是和它自己的结果同一的”
NI*有很多优点。它看起来是一个显然而直观的真理。在《斐莱布》27a以及《大希皮亚斯》297c1-2处,它被明确地陈述为关于形成(becoming)原因的一个规律(law)。毕竟它是一个富有争议的原则,柏拉图已经承认型式的因果作用(role):在《斐多》100c处,他大致承认型式F(F-ness)不是它自己为F(F-ness)的原因。为此他写到:“如果任一事物是美的,除了美自身,它是美的,不凭借别的原因,正是凭借它分有美的型式(Beautiful)这个原因。”[20]
该论证现在能以如下方式说明。为了方便,取三个一组的大的事物,加上立于它们之上的大自身(Largeness itself)。你现在有了四个大的事物(largenesses)——三个大的(large)事物的大(largeness)和大自身。这四个是一类,因此缺乏一个统一的因果解释,这通过如下事实被确认:它们全满足相同的定义——定义可能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超过的能力”。所以什么导致它们全部为大的事物(largenesses)呢?不是大自身,因为(如果是它),它将不仅导致别的大的事物,而且导致它自身,这与NI*矛盾。存在第五个大的事物/型式(a fifth Largeness)使得前四个大的事物(largenesses)是大的事物(largenesses)。但是这个新的大的型式满足前四个大的事物相同的定义,产生出五个一组大的事物,为此必须寻找一个进一步的原因。如此这般无限倒退下去。
回顾这个论证的结构,我们可能注意到没有NI的说法(version),或者在上下文中需要,被调用为证成(justifying)大的型式和个体的大的事物的最初分离:型式与分有它的事物相“分离”是苏格拉底的假设,在某些时候巴门尼德已经主动地研究它了。但是一旦巴门尼德进入到第二步并需要为“大的型式1”分离做论证,他就达到了因果原则NI*。
这可能引导我们反思NI*,原因与结果的分离事实上将为大的型式与它的结果(比如你的和我的个体的大)柏拉图式的初始分离构成一个同等有力的理由。甚至在他把型式作为超越的实体(transcendent entitie)而使之与感性物分离之前,柏拉图已经把它们说成是它们自己实体化的原因(比如《欧绪弗洛》6d-e,《美诺》72c)。那么,也许应该将NI*加入到我们规范地引证柏拉图形而上学中最具革命性发展的动机中,即他对分离的型式的假定。[21]
基督学院,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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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