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清华西方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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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式的原因

清华西方哲学研究  · 公众号  · 哲学  · 2017-12-01 19:01

正文

文章简介

      感谢在日内瓦、里尔、剑桥、普林斯顿、米兰、哥伦比亚、康奈尔、伦敦和谢菲尔德的听众对先前的草稿给予的评论。感谢Christopher Shields,Verity Harte,Gail Fine,Barrie Fleet,Robert Wardy,Voula Tsouna和Chris Bobonich提供的进一步书面的评论。[本文原文发表于Phronesis(《实践智慧》), Vol. 43, No. 2 (May, 1998), pp. 114-132。该期刊为开放获取,本文经原作者授权后译出,译者承诺本文的研究不存在与商业或金融资助相关的利益冲突。——译者]


作者简介

戴维•赛德利,1947 - ,英国哲学家和哲学史家,刊发本文原文时任英国剑桥大学古代哲学教授,后被授予古代哲学劳伦斯教授席位。(David Sedley, 1947 - , the 7th Laurence Professor of Ancient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UK)。


译者简介

盛传捷,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讲师(SHENG Chuanjie, Lecturer,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 Jilin University, Jilin)。

Platonic Cause

Abstract: This paper examines Plato’s ideas on cause-effect relations in the Phaedo. It maintains that he sees causes as things (not events, states of affairs or the like), with any information as how that thing brings about the effect relegated to a strictly secondary status. This is argued to make good sense, so longs as we recognize that aition means the “thing responsible” and exploit legal analogie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what this amounts to. Furthermore, provided that we do not presuppose that we already know what can and what cannot count as a cause, Plato proves to have an attractive case for his principle that all causation is a matter of like causing like. Once we appreciate this, we are a little closer to understanding his more idiosyncratic principle, which although puzzling is ubiquitous in his writings and often invoked as a premise in key arguments, that opposites cannot cause opposites. The last part of the paper turns to formal causes, defending Plato’s advocacy of them, and examining their role in the Parmenides’ Third Man Argument. The main proposal is that Plato’s conception of Forms as cause opens the door to a better version of that argument’s “No-identity” premise than those currently available.

Keywords: Plato; cause; Phaedo; Parmenides


摘要:本文检验了柏拉图在《斐多》中关于原因-结果关系的思想。书中柏拉图将原因视为事物(而非事件、事态或其他),并严格地将关于该事物如何引起结果的相关信息归为第二位。该论证的确言之有理,只要我们认识到aition的涵义是“引起某事的事物”,并为理解它而利用合乎规律的类推。再者,倘若我们无法假定我们已经知道什么能而什么不能算作原因,柏拉图运用一个引人注意的事例证明了他的原则:所有因果关系都是同性相生的事件。一旦领会这一点,我们就离理解柏拉图那更为独特的关于“相反者不能导致相反者”的原则更近了一步,虽然在他的著作中普遍存在着对于该原则的困惑,并且该原则也常被用作关键论点的前提。本文的最后一部分转向形式原因,对柏拉图倡导的形式原因给予了辩护,并考察了形式原因在《巴门尼德》第三人论证中的作用。主要是认为将柏拉图的型式概念作为原因,能够开启新的大门,使“非同一性”论证获得比目前更好的前提。


关键词:柏拉图;原因;《斐多》;《巴门尼德》


致歉

      由于本文存在多行多列表格,小编采取截图方式推送。若字体太小,请点击图片

     另外,在编辑过程中,小编选择了整体复制。由于表格的存在,出乎意料地是,本文脚注出现了前后不一致。这表现在,在表格图片之前,文本脚注采用罗马数字排序,在表格之后,采用阿拉伯数字排序。更悲惨地是,小编编辑完之后才发现。好在不影响阅读。就给大家带来视觉上的不便,在此向大家致歉。

      祝周末愉快!

                                              ———小编

 

一  什么是一个原因?

 

柏拉图《斐多》(Phaedo)篇的最后一个论证试图说明,灵魂作为给身体带来生命的原因性角色(causal role),其本质上必须是有生命的;因此,在接近相反属性(property)“死亡”时,灵魂不能消亡。相反,它必须采取“离开”这唯一的替代选择。为了支持该论点,苏格拉底讲述了他自己关于正确理解因果性的理智进步历程(intellectual progress)(96a-102a)。他解释道,年轻时,他对事物原因的探究使他开始考虑各种能引起该作用却不合适的事物(items),这些事物未经反思却恰好与被假定要解释的结果相互关联。他曾寄希望于阿那克萨哥拉(Anaxagoras),然而他并没有从阿那克萨哥拉的著作里得到启发。阿那克萨哥拉承诺把这个世界解释为理智(an intelligence)的产物,在该事件中,它和不令人满意的同类其他事物,比如空气、水和以太等等,被命名为原因。在苏格拉底看来,这与把苏格拉底坐在牢中的原因说成是他的骨头和肌腱等事物,而非他的理智(intelligence)一样无用。对阿那克萨哥拉的失望让苏格拉底转向他的“第二次航行”,他信赖这样一个假设:一个事物的每一个属性(property)都是由某个恰当的型式(Form)引起的:F事物之所以为(或者变成)F是因为F的型式(the F)。然而,接下来(105b-c)他似乎又承认有一种更微妙的原因,即F事物通过本质上携带有型式F-ness的某物呈现在F事物里而获得属性F。按照这样的说法,火本质上是热的,由于火呈现在事物中使得事物热。


柏拉图倾向于用以下一些惯用语来表达他眼中何为原因:

(1)αἴτιον/αἰτία:“原因”/“因果关系”[i]

(2)διά + 宾格(accusative),或者因果性的与格(dative):“因为”

(3)ποιεῖν =“引起”,“获得(F)(to make (F))”(99b7,100d5)


不考虑句法差异,这些显然都可以互换使用,并且有充分的理由总结说,对于柏拉图而言,它们共同重现了一个统一的关于“原因”的概念。他已做好准备来考虑那些竞争者们关于“原因”的多样描述,并承认他们中只有一些人满足了所有相关的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在原则上可能算作原因,也可能不算,其自身并不发生改变。


形容词αἴτιος后接属格(genitive)意味着“是……的原因”(responsible for)。X的“原因”(αἴτιον)是指引起X的事物(τὸ αἴτιον),因此,指定该事物对引起X负责(the responsibility/αἰτία)。如同法庭判定某人对某项犯罪负责,或者把责任归于某人。当我说“引起某物的事物”(the thing responsible),我故意模糊了“某物”(thing)这个词的含义。柏拉图在这里的上下文中并没有对区分事物形而上学的不同种类表现出丝毫兴趣:某事物作为某些结果的候选原因,可以是某种物体(a physical stuff),比如火、骨头、一个算术过程比如加法、善、灵魂、理智,或者一个型式(Form)比如大的型式或者奇数的型式。决定这个候选原因成功与否与该事物的形而上学地位无关,[ii]正如我们将看到,它仅仅与该候选原因和结果的逻辑或者类逻辑关系有关。


规范地说,柏拉图认为原因是事物本身,而非事实或者涉及到该事物的事件。这非常像在一个法律情境中,被认为对某项罪行“负责”或“有罪”(αἴτιος)的是某个人本身,而非涉及此人的事件。然而,偶尔在《斐多》篇的一个段落中,被提名作为原因的事物不是一个简单事物,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事件或者涉及到它的事实。文本显示,此复杂描述能与起重要作用的涉及该事物的简单物(a simple reference)互换使用(96e2-4,cf. 101b4-7; 98d-99a; 100d3-8)。举个例子,如果10比8大是“因为多加了2”,那么就等于说10比8大是“因为2(by 2)”或者“由于2”(因果性的与格)。


这两者中的哪一个是对原因更准确地陈述(formulation)呢?通常假定更完整地陈述一定是更正确的,但是我似乎有很强的证据反对这样的预定。在100d3-e3,苏格拉底首先使用了更完整的陈述类型——他假设到,“使得”(makes)事物美,是因为呈现了、分享了(或者任何其他的什么)美的型式(the Form of Beautiful)。然而,他委婉拒绝说明型式-感性物关系(Form-particular relationship)的本质(“因为我不想如此费劲地坚持这个论点”/οὐ γὰρ ἔτι τοῦτο διισχυρίζομαι,d6-7),也没有将这种关于因果关系的陈述抽丝剥茧,直至得出他所说的那种严谨而不可置疑的核心:“因为[因果性与格]美,所有美的事物都是美的。”[iii]我认为这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因果陈述的本质在于提名作为原因功能的事物(the item),并且任何进一步关于某物怎么样达到它的结果的陈述是第二位的。这又可以使用一个法律的类比来说明:最终法官必须决定你是否为这项谋杀负责(αἴτιος);当量刑或者追责时,你是如何实现谋杀的——通过绞杀,饿毙,毒杀等等是第二位的。


柏拉图在此将因果性陈述精简为“由于F,F事物是F”。这被宣布为绝对“安全”——不可错的。在他的对话录中,这种形式的命题经常被视为自明的真理:比如因为智慧,智慧的事物是智慧的,因为节制,节制的事物是节制的。[iv]此外,绝不仅仅柏拉图一人在这些段落中如此处理因果关系。本质相同的原则,比如同性相生(like causes like),能被上溯到阿那克萨哥拉(B10),并且下溯到亚里士多德(尤其是《形而上学》Z 9)[v]和希腊化时期的争论中。


相反地并且更独特地,柏拉图经常把“因为非-F,F事物是F”(这里的非-F,在某种意义上被柏拉图认可,是F的相反者)这样对于结果的陈述视为不可能自明的陈述。表达此类不可能性所使用的语言是强有力的也是明确清楚的。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例子:

1.《斐多》68d:某人应该是勇敢的,因为怯懦是“非理性的”或者“无逻辑的”(ἄλογον)。

2.《斐多》68e:人们应该是节制的,因为不节制是“不可能的”(ἀδύνατον)。

3. 《斐多》100a-b:某人是高大的,因为矮小的事物是“怪异的”(τέρας)。

4.《巴门尼德》131c-d:如果型式(Forms)是可分割的,所以导致大的事物大的原因的事物是大的型式(Largeness)的一个相对小的部分,这将是无逻辑的(ἄλογον)。

5.《理想国》第一卷335c-d:音乐家们应该由于他们的音乐让人们不懂音乐(unmusical),或者法官因为他们的正义让人们不正义,(这些)都是不可能的(ἀδύνατον)。

6.《普罗泰戈拉》355d人应该做坏事因为他们被好的事物打败了,(这)是荒谬的(γελοῖον)。(被某物“打败”的讨论说明了讨论中行为的原因已经明确地被回溯到了352d8,αἴτιον,和353a1,διὰ ταῦτα。)

7.《泰阿泰德》199d:知识应该导致(cause)无知,无知导致知识,或者失明导致观看(seeing),这都是一个巨大的矛盾(illogicality)(πολλὴ ἀλογιά)。


看起来非常清楚,柏拉图把“F使得事物F”这样类型的一些因果关系视为概念性的自明。同时他把“F使得事物非-F”类型的另一种(关系)视为不能想象的(unthinkable)。得到以下结论并不困难:从他的态度并且从使用的语言(ἄλογον等等)来看,柏拉图把基本的因果关系视为一个逻辑的事情(a matter of logic),等价于自明真理的重言式和自明谬误的自我矛盾。问题是,他关于“原因”的观点(这个观点使得这些事情如此的自明)到底是什么?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他对“相反者导致相反者”(opposites casuing opposites)的厌恶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他对相反者对子中的一个可能如何刻画了另一个这样一种思想更大的厌恶。根据《斐多》102b-103c,一对相反者,比如小和大可能共存在同一对象中,假定依次“前进”或者“撤退”,根据正在被考察的对象在其内的关系,它们中的一个将会在如同生长的某种变化过程中继承另一个。但重点是,它们将永不“敢”(dare)通过彼此来被刻画:“在你之内的大”将永远不会变成小。在《巴门尼德》129b-e处,苏格拉底全面地并且用最强可能的术语主张,任何感性物(particular)毫无问题地分有一对相反者的每一个,这可能是“怪异的”(τέρας),“令人惊奇地”,如果类似本身(Likeness itself)是不类似的,如果一本身(One itself)是多,并且一般而言,如果“真实的属(genera)和种(species)在它们自身内表现出它们相反者,经受这些作为影响者的相反者”(129c)。再看《智者》252d,运动应该是静止的或者静止应该是运动着的是“绝无可能的”(ταῖς μεγίσταις ἀνάγκαις ἀδύνατον)。或者对于同样的厌恶再看一个副词的说法(version),在《泰阿泰德》189c-d(参考《理想国》382a4-5),苏格拉底对把一些事物描述成“真的假”(truly false)非常担忧。他把这个词组和“慢的快”、“重的轻”或者“任何别的不根据其自身的本质却根据对它自身而言相反的方式而来的相反者,这些事物根据它自身相反的本性”相比较。仍然在《智者》中,确认ὄντως τὸ μὴ ὄν(不存在确实)是存在的,对智者而言,这是“非常奇怪的”(μάλα ἄτοπον)(240b-c),并且对爱里亚的陌生人(Eleatic Stranger)而言,这也是“大胆的”(258d)。这个大胆的陈述仅仅有争议地证明了对于爱里亚的陌生人而言它是可接受的,因为他最后已经决定存在(being)和非存在(not-being)并非真的相反者。[vi]


相反者之间逻辑上排斥的(abhorrent)相互作用的这些不同类型之间的联结是如何的密切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简单问题。但是有理由认为柏拉图将把副词的例子“F的非F”(“F-ly un-F”)视为与因果例子“非-F因为F”(un-F because of F)在实质上是可互换的。无论如何,在《普罗泰戈拉》332b-c处,苏格拉底赞成以F的方式做了某事与“由于F-ness”(out of F-ness)(因果性的与格)而做了某事是直接等价的。比如说,做了蠢事就是(is)由于愚蠢而做了事情。所以覆盖在“慢的快”及其类似词组之上的谜题甚至可能还原为覆盖在“快因为慢”的因果性说法(version)之上的谜题。或者并且更貌似有理地是,两者都可能还原为关于快究竟是如何能被慢刻画这样的谜题。


我远没有理解这些以及类似段落究竟发生了什么。但是我自信(a)我已经证明过的那个理性模型(the pattern of reasoning)如此深深地植根于柏拉图的思想中以至于既不能被解释为幽默也不能解释为他表达某些无害真理时(所使用)的特异的方法,并且(b)我们将永远不能完全理解柏拉图的逻辑和形而上学直到我们确实理解了什么把他驱使至此。我已经列举的例子中的一些,比如那些在《普罗泰戈拉》355d、《巴门尼德》131c-d和《泰阿泰德》199d处(的例子),提供了在柏拉图论证内的决定性反驳的基础。很遗憾,当代的评论家们没有认识到这个奇怪的却又普遍存在的柏拉图式的因果原则在这些论证当中起着作用。


作为理解为什么柏拉图是如此猛烈地依附于相反者不能导致相反者这一原则的一步,我在这篇论文中最有希望达成的是对它的正面对应物,也即导致F的事物必须自身是F这一原则,有一个更好的领会。

首先我们必须看一眼《斐多》(学术)自传段落中苏格拉底认为能接受为原因的种类,并且他认为虚假(原因)的种类。以下的表格列举了他在那个段落里讨论的主要例子,加上方括号里是关于他可能如何完成这个图表的一些猜测。

 

《斐多》96a-101c(+105b-c)处事物因果关系[vii]:

为了阐释这个图表的全部范围,让我编造一个例子。想象在第一列里,问题“夏天里炎热的原因是什么?”,天文学家可能给出一个假的原因(第二列)而回答“太阳在黄道的运动”。对此,反对的理由(第三列)可能会是所谓相同的原因正好起作用而使得冬天冷。如果我们能发现一个理智的原因放置在第四列中,它可能会是宇宙的努斯(cosmic nous),它规制一切,包括夏天的高温(heat),是为了最好的秩序。接着,“安全的”原因可能相当简单地是“热”(hotness)。并且如果最终寻求一个“微妙的”原因的话,它可能就是自太阳而来的火。这火是不可剥夺地热并且因此必然伴随它而带来高温。


正如经常被评论的那样,柏拉图至少假设了以下三条因果规律:


如果x导致了任意事物为F(F的相反者为非F)

(1)x必须不是非F

(2)x的相反者必须不能导致任意事物为F

(3)x必须永远不能导致任意事物为非F


我已经论证过,柏拉图把不论是在什么样情景中最适合被归责的事物(thing)视为一个给定结果的原因。柏拉图怎么决定什么样的事物(item)具备这样的资格呢?评论家们已经极为经常地屈服于凭借必要或者充足条件来架设他们的答案这样一种诱惑,但是对我来说这似乎并不能公平地对待柏拉图的进路(approach)。苏格拉底有骨头和肌腱被说成是他在监狱里坐着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这显然不是他在监狱里坐着的原因。相反,苏格拉底决定最好待在监狱里并且面对死刑明显地是他坐在监狱里的原因,但是这不能是他这样做的充分条件,或者他的骨头和肌腱,如其所是,不能被说成是构成了一个更进一步的必要条件。这些考虑至少表明了柏拉图式的原因与必要条件或者充分条件并不直接地同一。但是这里需要加上一个更为基础的考虑,即能显示它们根本不能是“条件”的考虑。如果原因本质上是事物(things),并且这些事物包括了简单事物,比如“美”或者“理智”与事情的状态、事件等等相区别,这在谈到必要或者充分条件时就变得不令人满意,因为没有因果理论能够一致地描述这样一个事物(thing)。作为如此这般的事物区别于关于事物的某些事实,比如它呈现在屏幕上,作为如此这般的事物组成任意类型“条件”。你刺穿了我的心脏可能是导致我死亡的一个充分条件,但是很难把你称为导致我死亡的一个充分条件。


或者,解释(explanation)[1]可能——并且经常——被怀疑是激发柏拉图的统治性概念——他要求这样一种描述,在该描述之下,讨论中的原因将显示对其结果的最大解释力。根据此要求,让我们采用一个来自亚里士多德的例子来说明:称呼对我的房子负责的那个人为“建筑工”而不是“业余的长号手”要更具有解释力,尽管这可能并不更真实。但是,对于我来说似乎清楚地是,这种类型的解释性(explanatoriness)并非是柏拉图所寻求的。苏格拉底绝不用一个相同事物(item)的重新描述来替换一个不合格的原因,比如他拒斥了骨头和肌腱作为他坐着的原因。而是他每次用一个十分不同的事物(item)来替代一个涉及物(a reference)。这个不同的事物是苏格拉底在该情景里判断为最好的那个东西。无论如何,苏格拉底假定了一个令人满意的原因必须能在这样的重新描述里依然成立(survive)。它至少需要在以下的案例中成立:他排除了一颗头颅是某人高大(largeness)的原因,其理由是,一颗头颅是一个很小的东西,这个因果解释将确保小的事物是大(largeness)的原因(101a-b)。于是那个因果的上下文看起来是指涉通透的(referentially transparent),并且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描述之下,因果探究的目标是为了确定需要负责的事物身份。


当然,几乎不能否认,发现某物的原因可能常常在解释该事物中扮演一个关键角色。我的警告是用来反对认为柏拉图式的原因有一个上面已经概括了的首要的认识论功能。如果我是正确的,比之于一个认识论的范畴,它们更多地构成了一个本体论的范畴。柏拉图的进路是筛选那些在情境中扮演一个角色的事物,并且问它们之中的哪一个具有使得它一直能带来讨论中的结果的特征。骨头和肌腱[2]明显不能一直带来坐在监狱里这样的结果,因为它们正好也适合从监狱逃跑这个假定的相反活动(98e5-99a4)。一个气垫[3],同样地不能带来地球稳定性的结果(正如阿那克萨哥拉和别的人曾以为气垫能给地球带来稳定),因为,我们可以替苏格拉底说,空气让事物漂浮在上并不比其相反的动作,即让事物落在地上更加适合带来稳定性。这是上述规律3的应用。类似地[4],关于规律2,如果我正握着一根木头并且拾起另一根,加法并不能被命名为在我手上现在握着两根木头的原因。加法可能已经导致在此场景中的双数,但是它不意味着其本性产生了2,考虑到其假定的相反者,除法,正好能产生相同的结果:我能很简单地劈开(have broken)两根木头里的第一根。对它相反者的反思揭示出加法如此这般(as such)并没有让它和讨论中的结果发生关联。


于是,如果柏拉图正在寻找某物,该物一直如此这般产生出结果F(F-ness),对他来说可能的困难是,如果某物自身的存在其本性不是F的话,那么指向那个结果的事物究竟是什么。至少阐明这样一个原则并不困难,假如你非常仔细地挑选例子。来看柏拉图自己在《斐多》稍后段落所使用的范例:火的出现仅仅能够让事物热,永远不冷,因为火自身其本性是热的。同样地,雪,其本性是冷的。它的出现仅仅能让事物冷。数字三,出现在一组事物中,仅仅能让这组事物为奇数,因为它自身不可避免地为奇数。这些看起来是对柏拉图规律1的极好阐释,即无论何物导致某物为F其自身必须不能为非-F并且同等地,这也是对其正面的对应物——同性相生原则[5]极好的阐释。


用反例来应对很有诱惑力。[6]某人死亡的原因必须其自身是死的吗?一个法庭确证你谋杀了我只要在我死的那个时刻你自己也死了?明显不是,但是一个柏拉图式的因果关系理论可能在这个挑战下仍然成立,只要它仔细小心地详细说明什么事物导致了什么。陪审团判决你对我的死亡是有罪的(αἴτιος),可能在严格意义上意味着你是一个谋杀者,因此你能够对谋杀行为负有责任,或者说,你是谋杀行为的原因。这是一个遵循了柏拉图式原则的因果分析。至于我的死亡自身,也许谋杀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是它的原因。也许它根本没有原因,超越一个安全形式的原因,死亡的发生和携带着生命的灵魂同时离开。


这样的进路有时被称为“因果关系的传递理论”(transmission theory of causation)。在一个类似热的例子中,这个理论的名字更易被理解:你仅能通过一个热的事物而变热,因为没有别的事物有热量能传递给你。相同原则但非常不同的运用同样可能被表述为:在《美诺》中,苏格拉底为他能让他的对话者有麻木的效果而致歉,他评论道,“因为我自己首先困惑了。我导致别人也困惑了”[7]。很容易想到,苏格拉底式的辩证法是一种程序,通过它,他能把他自己的困惑传递给别人。甚至在一个谋杀行为被归因为一个谋杀者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里,并不需要一个因果的阶段(stage),在其内,杀人(murderousness)从行为人(agent)那里被“传递”到行为,好像行为已经在那儿等着这个属性的授予,我们仍然可能更宽松地说,做决定(decision-making)是你传递你的性格(character)到你行为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小心。太过强力地坚持传递在因果过程中是一个独特的阶段警示了(threatens)原因-结果关系的直接性和透明性被稀释。当我们已经通过指出谋杀者而解释了谋杀行为,关于真实责任的展现(lies),我们已经全部都说出来了。正如早先我们看到的,这就是为什么柏拉图没有把原因起作用的那个过程包括在一个因果陈述不可还原的内核中。杀人(murderousness)是如何被传递的对于一个因果解释来说并不比《斐多》100d3-e3所建立的不论是通过分享、呈现还是别的什么让美的型式(the Beautiful)到来而使得事物美更重要。


学习革新我们的因果语言的前景不会是整体荒谬的,只要我们遵从柏拉图的限制。并且如果他能劝服我们说,所有真实的因果关系具有这样的透明性和直接性,我们为什么要反对呢?它甚至可能帮助我们看到为什么在意外杀戮的案件中,我们根本不应该持有这个不幸的行凶者“负有责任”的看法:单纯地因为在行为人的性格和行为之间并没有恰当的因果联系,据此,当某个其他人的谋杀性格(murderous character)成为一个谋杀行为原因的时候,就有这样的因果联系了。


追随一个如此严格的原因概念的一个表面上更进一步的吸引力是规避某种危险的前景。休谟强调了这种危险,即所谓的因果关系将证明并不比通常的结合多出什么。柏拉图解释的一个中心推力是:对于仅仅情景性的相互关联的指涉,就像空气和以太对于大地原初的形成,或者苏格拉底的骨头和肌腱对于他坐着的行为,对于定位原因-结果关系是某种毫无希望地不恰当的方式(way)。在所有这些例子中,真实的因果性不能被展示出来,并且我们被简单地要求信任它(柏拉图的原因概念)。只有此类柏拉图认可的因果关系才是概念自明的“作为……的原因”(causing)的真实本性。


除了休谟的疑问,一个柏拉图式的进路允诺把我们从挑选原因的任务通常看起来会带来的纯粹武断或者主观中拯救出来。什么导致了我的死亡?是你吗?是你的行为吗?是你的枪,还是你开枪?或者是我内心的狂喜,正如一个喜欢辩论的科学家可能声称的那样?或者,再一次,是我这边的鲁莽挑衅,是你被剥夺的童年,是你冷酷无情地追求你自己的目的,是电视的影响,还是不同部分的利益可能挑选出授予“原因”称号的一千种别的事物中的任意一个事物吗?柏拉图式的因果关系一下子根除了所有这些冒充者。[8]


于是,基于柏拉图的因果理论不能解释我们认为是有因果的所有关系这个理由从而反对柏拉图的因果理论是不足够的。可能,毕竟,它们不是真的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它至少能足够处理他自己认为有因果关系的所有情况(cases)吗?苏格拉底自己表达的目的论因果关系的典范又怎么样呢?在关于他坐在监狱里的原因那个段落中,他赞同理智的并且目的导向的原因,拒绝物质性的原因:他坐在监狱里的主要原因是他判断对他来说不逃跑更好。他接着说他深深地想学习如何为宇宙的安排建立类似的原因,显示出一个神圣的理智(a divine Intelligence)(nous)如何规制宇宙是其所是,因为它判断这对于如其所是的事物来说是最好的方式。


因为苏格拉底坦承他对如此这般的原因不能发现一个充足的解释,我们不应该期待从他自己非正式的思想概要中学到很多关于它们如何能内在一致地被明确表达出来的东西。柏拉图承认宇宙学不是一门他的导师曾做出过任何直接贡献的学科。但是同样清楚的是柏拉图自己[9]把目的论的宇宙学视为一个恰当的哲学课题(project)。于是他自己如何面对此类的原因呢?特别是,理智的或者目的论的原因甚至如何能遵从柏拉图自己严格的因果原则呢?比如,如果理智(Intelligence)是一切事物的原因,那么它是不是相反结果的原因呢(无视因果规律3)——夏天里的热和冬天里的冷,白天的光亮和夜晚的黑暗?


我不这么认为。如果柏拉图需要理智(Intelligence)成为所有事物的原因,那将意味着所有好的(good)事物。理智是内在好的,因此就它作用于事物而言,它仅仅能够使得它们是好的。正如苏格拉底强调的(98a-b),把某物归因于一个理智的中介仅仅是(is)说为什么它应是它所是的那样才是最好的。这事实上是一个因果命题(thesis),在《理想国》第二卷(379b-c)中几乎明确地肯定(maintain)了该命题。(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论证到,因为神是内在好的,他并非是一切事物的原因,而仅仅是好的事物的原因。理智总是朝向好(the good)的,并且因此是因果有效的,仅当它顺利地让事情(affairs)产生一个好的状态的时候。(如果为什么理智应该被赦免作为它自己的遗漏、失败或者错误的原因是令人惊奇的,柏拉图的因果原则又一次介入并给出了答案。理智是好的并且本质上是朝向好的。它根本不以恰当的方式与一个坏的结果发生因果联系。在宇宙的规模上,这仅仅是对苏格拉底式悖论“无人自愿作恶”的发展,因为理智总是朝向好的事物并且因此绝不想要其坏的结果。[10]


因此柏拉图的目的论事业并非是研究有关这个世界的全部,而是它的好(goodness)。可是这个影响了世界的好拥有巨大的因果力量。比如[11],苏格拉底在99b-c处说,自然哲学家们荒谬地把大地在宇宙中的稳定位置归因于它停留在一个气垫上,好像空气能与“好和结合”的力量相竞争,把整个安排一起掌控住。我认为,他的意思是,好(the good)凭借作为支配神圣理智所有活动的目标拥有这个力量。恰恰因为它对于大地的稳定是好的,神圣的理智能够被依靠来寻找能使得它如此这般的方法。


于是,柏拉图式的目的论能被解读为完全追随严格的柏拉图式的原因概念。目的论的因果关系从开始到结束就是好产生好(the good bringing about the good)这么回事。简短来说,它是形式的因果关系的一个特殊应用,苏格拉底对此求助于他那著名的“第二次航行”(《斐多》99c-102a)里“安全的”因果故事:正是F导致了F事物成为F。此外,可能预期要加入思考的东西是那类在105b-c处被讨论的“细微的”因果关系:理智,本质是好的,它总是通过它的出现带来好(goodness),正如火,本质是热的,总是通过它的出现使得事物热。

 

二  形式的原因

 

柏拉图形式的原因已经收到了大量坏的评论。如果你希望知道什么使得日落美,被告知“因为美”(the beautiful)可能似乎是没有什么帮助的。这些形式的原因能不空洞吗?


它们能。知道日落因为美而美,而非因为它的颜色,这是有巨大价值的。仅当你知道什么是真实的原因,你才确实知道你必须要调查的是什么。如果你希望理解什么东西使得日落美,就不要转移话题去调查颜色的本质。调查美是什么,换句话说,寻求通过一个定义来建立美的本质。同样的,如果你更有野心地希望理解世界的好(goodness),忘记空气、以太和类似的东西并且查明什么是好,那么你将能够从好(the Good)的本质那里追踪到一个因果链条,通过神圣的理智的内在好,下降到世界个体特征的好。但是只有抓住了柏拉图式的因果原则的人才有希望完成这个任务。


面对这个理智过程的一个困难是《斐多》自身并没有明确地为它考虑的任何型式(the Forms)提供可行的定义,并且这有时会培养这样的印象:形式的因果分析并不比纯然琐细的命名形式原因的任务,“这是F,因为F的型式”,多出什么。可是,不仅苏格拉底在101d处表明了,如果意义含糊地,已经被假定的型式将最终需要被定义,我也相信无论如何存在一个相互依靠的型式简单的三件套,这是柏拉图形式因果关系阐释的核心,这些型式的定义柏拉图假定所有他的读者都已经知道了。三件套就是:大-相等-小。[12]在74b,西米亚斯果断地同意,“我们”,即最起码那些在场的所有人,知道什么是相等自身(the equal itself)。[13]并且当我们在102a-103a处得到对内在大和小的解释时,苏格拉底听起来好像他事实上正假设后来在《巴门尼德》150c-d处(和也许在《大希皮亚斯》94b处含蓄地)使用的大和小的定义是已知的。大是“能超过的能力”(δύναμις τοῦ ὑπερέχειν),小是“能被超过的能力”(δύναμις τοῦ ὑπερέχεσθαι);在这个情境下,相等必须被假定为“既不超过也不被超过的能力”。


我怀疑,这是因为大是一个我们都被期待知道[14]的型式,柏拉图不断地调用它来阐释形式的因果关系。这不仅仅在《斐多》中是真的,而且,正如我现在就将要论证的那样,在《巴门尼德》的经典段落“第三人论证”(the Third Man Argument)(132a-b)中它也是真的。


我认为由于以下的理由,你相信每一个型式是一个事物。当对你来说似乎有很多特别大的事物的时候,也许似乎对你来说,正像你面向它们全体,有一个型式,一个相同的型式,并且因为这个理由判断大的型式是一个事物。”

苏格拉底回答道:“你说的是真的。”

“但是大自身和别的大的事物又如何呢?如果你用你的灵魂以相同的方式面向它们全体,难道一个单独的大的型式不是又一次出现了,因为所有的这些大的事物(ᾧ)都呈现出大?”

“明显地是这样。”

“那样的话,另一个大的型式将会出现,在大自身和分有大自身的事物之上,另一个大的型式产生出来了。此外,再进一步,对于所有的这些事物而言,一个新的大的型式又出现了,因为它们全体的事物(ᾧ)将是大的。你将不能再让每一个型式为一个了,而是在数量上无限。”


为了稍微简化一下,巴门尼德的论证运行如下。一个型式被假设为凭借一系列事物分享一个属性而成为一个实体(entity):所有F事物是F凭借单一的型式F。这有时候被称为“一压多”原则(One-over-Many principle)。说型式是分离的蕴含了这个型式,型式F,是在一系列F事物之上的某物。但是,这也给定了型式F其自身是F——美的型式是美的。比如假定这个型式仅仅添加了一个更深一层的F事物到名单中,于是产生了一个新的,扩展了的F事物的集合,为此我们将不得不进一步假定另一个型式,型式F1。并且同样的理由将产生一个更加远的型式,型式F2。如此无限倒退下去。


Vlastos[15]为了能对第三人论证(TMA)进行讨论,通过隔离两个有争议的前提来设定术语(terms)。剥离修饰,它们是:


自我指称(Self-predication)(SP):“型式F是F”

非同一性(Non-identity)(NI):“没有F事物是和型式F同一的”


由于非常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以赦免柏拉图在某种程度上对SP犯的过错,[16]并且由于NI(甚至当它被重重伪装时)看起来像是对SP的直接否定,对于我们是否真的理解了NI必须要保留疑问。我希望能展示,倘若我们集中目光在柏拉图形式因果关系的概念上,一个对NI貌似高度合理的理解能够被发现。


从回顾TMA开始可能会有所帮助。紧接着TMA的段落,苏格拉底撤回至型式是思想物(thought)并专门位于我们的灵魂之中这个建议(132b)。他表达了他的信心——并且巴门尼德对此没有表示怀疑——如果型式是思想,第三人的倒退将可以被避免。为什么如此呢?如果大的型式是一个思想物[称其为“概念的大的型式”(conceptual Largeness)],那么它与它立于其上的感性物的大就不是同一的。于是,什么把这些感性物的大和概念的大的型式自身连接起来呢?为什么不存在一个新的思想物——“概念的大的型式1”(conceptual Largeness 1)——它把这个关于大的新集合连接起来呢?合理的假设是:在它自己的范围内没有思想物能包含它自身,该思想物通过审视包括了概念的大的型式的一组事物产生出来,其自身不能够是概念的大的型式。于是我们将再一次遭遇TMA。于是,明显的,我们必须或者分析TMA或者分析型式-思想物的等值物以便于让后者面对倒退攻击时不那么脆弱。


我建议这需要以下的进路(approach)。在TMA中,巴门尼德催促苏格拉底用他(苏格拉底)的灵魂面向某个型式和受到此型式影响的感性物,并请苏格拉底注意什么样共通的型式把它们全部连接起来。通过此种方式,巴门尼德生发出他第二种形态的大的型式。这就是为什么苏格拉底在型式-思想物(Form-thought)的段落中通过明确地把型式自身放置在灵魂中以作为对巴门尼德的回应。灵魂不能用其他大的事物能用的方式面“向”型式,并且没有第二个型式将被生发出来。“一压多”原则被设计出来与一组能被心灵通达的客观的事物相关联;如果型式反而被证明是主观的,它将不再是作为进入考察诸事物中的一个。我们现在能看清楚为什么柏拉图,预期到这后面的回应,让巴门尼德开始在TMA中强调型式的状态是客观的、精神之外的。让型式实体化比之说出它们作为原因的客观作用(role)“大的型式实际上是使得大的事物大的那个事物”是更好的方式。该客观作用是:如果它仅仅是一个人类的思想物,它几乎不能起作用。


型式有这个因果功能,事实上通过因果的与格,这在TMA中被明确地提出过两次。这因果的与格对于《斐多》的读者来说应该是熟悉的。它是柏拉图表示原因的标准惯用语,也是(表示)一个形式原因的那个(the)标准惯用语(像在τῷ καλῷ πάντα τὰ καλὰ καλὰ中,《斐多》100e等)。确实,相同的因果的与格在巴门尼德之前的论证中有特定的作用。那个论证是关于使得某物相对小的谬论——也就是大的型式或者相等的型式的一部分——(是)一个感性物大或者相等的原因(131c-d)。如果我们从注意这个简单的有关术语的观点开始,它就将有一个巨大的不同。[17]根据TMA,一个型式,大的型式的发现,导致大的型式1的加入(addition),“因为它(ᾧ)”,大的型式和别的大的事物是大的;依次而为,同样(的情况)导致了大的型式2的加入,“因为它”,大的型式1和别的大的事物是大的。


我希望这种解读的吸引力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对TMA即刻貌似有理的解释。如果我们恰当地关注因果的语言,我们将能很好地解释倒退是如何产生出来的。


为了理解此论证,我们仍然需要SP和NI的说法(version)。可是,SP,这个令人困惑的前提,即大的型式是大的,为了论证的目的能被视为和大的型式自身是一个大的事物(a largeness)[18]是一个意思,即使只是相当特别的一个大的事物。整个的论证,为了我们目前的便利,能被解读为这样一个论证:它关于一系列大的事物的相互关系,或者从一组感性对象的个体的大(即个体的能超过能力)开始的大的事物的例子。我目前的目标并非解决自指称(Self-Predication)的问题,而是为了专注于非同一性(Non-Identity)造成的危险而暂时地缓和它。我现在就转向对非同一性的讨论。


在因果分析的帮助下,我们把NI作为一个新的[19]前提重新写过,而且我也希望它是完全可信的:


NI*:“没有原因是和它自己的结果同一的”


NI*有很多优点。它看起来是一个显然而直观的真理。在《斐莱布》27a以及《大希皮亚斯》297c1-2处,它被明确地陈述为关于形成(becoming)原因的一个规律(law)。毕竟它是一个富有争议的原则,柏拉图已经承认型式的因果作用(role):在《斐多》100c处,他大致承认型式F(F-ness)不是它自己为F(F-ness)的原因。为此他写到:“如果任一事物是美的,除了美自身,它是美的,不凭借别的原因,正是凭借它分有美的型式(Beautiful)这个原因。”[20]


该论证现在能以如下方式说明。为了方便,取三个一组的大的事物,加上立于它们之上的大自身(Largeness itself)。你现在有了四个大的事物(largenesses)——三个大的(large)事物的大(largeness)和大自身。这四个是一类,因此缺乏一个统一的因果解释,这通过如下事实被确认:它们全满足相同的定义——定义可能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超过的能力”。所以什么导致它们全部为大的事物(largenesses)呢?不是大自身,因为(如果是它),它将不仅导致别的大的事物,而且导致它自身,这与NI*矛盾。存在第五个大的事物/型式(a fifth Largeness)使得前四个大的事物(largenesses)是大的事物(largenesses)。但是这个新的大的型式满足前四个大的事物相同的定义,产生出五个一组大的事物,为此必须寻找一个进一步的原因。如此这般无限倒退下去。


回顾这个论证的结构,我们可能注意到没有NI的说法(version),或者在上下文中需要,被调用为证成(justifying)大的型式和个体的大的事物的最初分离:型式与分有它的事物相“分离”是苏格拉底的假设,在某些时候巴门尼德已经主动地研究它了。但是一旦巴门尼德进入到第二步并需要为“大的型式1”分离做论证,他就达到了因果原则NI*。


这可能引导我们反思NI*,原因与结果的分离事实上将为大的型式与它的结果(比如你的和我的个体的大)柏拉图式的初始分离构成一个同等有力的理由。甚至在他把型式作为超越的实体(transcendent entitie)而使之与感性物分离之前,柏拉图已经把它们说成是它们自己实体化的原因(比如《欧绪弗洛》6d-e,《美诺》72c)。那么,也许应该将NI*加入到我们规范地引证柏拉图形而上学中最具革命性发展的动机中,即他对分离的型式的假定。[21]


基督学院,剑桥

 

 

    参考文献

 

Annas, J., 1982: “Aristotle on Inefficient Causes,” The Philosophy Quarterly,Vol.32, No.129.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311-326.

Barnes, J., 1979: The Presocratic Philosophers, I, London:Routledege & Kegan Paul.

Bostock, D., 1986: Plato’s Phaedo,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hang, K.C., 1995: “The Role of the Timaeus in the Development of Plato’s Theory of Forms,” Doctoral Dissert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Fine,G., 1984: “Separation,” Oxford Studies of Ancient Philosophy 2,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p.31-87.

–––, G., 1987:“Forms as Causes: Plato and Aristotle,”in: A. Graeser (ed.), Mathematik und Metaphysik bei Aristotles, Bern & Stuttgart: Haupt Verlag, pp. 69-112.

–––, G., 1993: On Idea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rede, D., 1978: “The Final Proof of the Immortality of the Soul in Plato’s Phaedo 102a-107a,” Phronesis 23, Boston: Brill, pp.24-41.

–––, M., 1980: “The Original Notion of Cause,” in: M. Schofield et al.(ed.), Doubt and Dogmat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217-249.

Gill, M.L. & P. Ryan (ed. and trans.), 1996: Plato, Parmenides, Cambridge &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Makin, S., 1990-1991: “An Ancient Principle about Caus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91, New Jersy: Wiley, pp.135-152.

Nehamas,A., 1971: Predication and the Theory of Forms in the Phaedo, Doctoral Disserta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Scott, D., 1995:  Recollection and Experie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edley, D., 1989: “Teleology and Myth in the Phaedo,” Proceedings of the Boston Area Colloquium in Ancient Philosophy 5, Boston: Brill, pp. 359-383.

–––, D., 1995: “The Dramatis Personae of Plato’s Phaedo,” in T.J. Smiley (ed.), Philosophical Dialogues: Plato, Hume and Wittgenstei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3-26.

Vlastos, G., 1954: “The Third Man Argument in the Parmenide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63,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pp.319-349. (repr. in R.E. Allen (ed.), Studies in Plato’s Metaphysics, London 1965).

–––. G.,1969: “Reasons and Causes in the Phaedo,”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78,No.3,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pp.291-325.(repr. in his Platonic Studie, Princeton 1973).

Waterlow, S., 1982: “The Third Man’s Contribution to Plato’s Paradigmatism,” Mind 91,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339-357.

 

注释


[1] 原因(aitiai)加上解释这个公式几乎在柏拉图的阐释和亚里士多德阐释中变得一样流行了。它代表了我和Julia Annas极少分歧中的一条。见Annas(1982),同时参考Vlastos(1969)。一个更为细微的解释来自Fine(1987),她带来了原因和解释可能重叠的解释方式。

[2] 参见上面表格中的(h)栏。

[3] 参见图表中的(g)栏。

[4] 参见图表的(d)栏。

[5] 对这个原则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辩护可见Makin(1990-1991)。

[6] Bostock清晰地表达出了此类型的应对,见Bostock(1986:155)。

[7] 《美诺》80c9-d1:παντὸς μᾶλλον αὐτὸς ἀπορῶν οὕτως καὶ τοὺς ἄλλους ποιῶ ἀπορεῖν.

[8] 我对Christopher Shields让我铭记这个段落中的论点心存感激。

[9] 在Sedley(1989)和Sedley(1995)中,我已经论证过,为了理解《斐多》中的目的论工程(teleological programme),我们必须把柏拉图自己作为作者的声音与他(创造)的角色苏格拉底的声音区别开来。

[10] 苏格拉底坐在监狱里(98e)的目的论解释是“因为(a)对于雅典人来说似乎更好地是谴责我,由于这个理由(b)对我来说似乎更好地是坐在这里并且更多的只是待着和面对他们强加的无论什么样的惩罚”。在这里我假设我们可能接受:坏的情况(a)是理智(这次是人的理智)的某种失败,道德好的行为(b)是理智的成功,因为它总是向好(the good)的。

[11] 见图表(g)栏。

[12] 三件套,请参考75c9,τὸ ἴσον καὶ τὸ μεῖζον καὶ τὸ ἔλαττον并且在《斐多》中“更大”和“大”是可以互换的——参考102d-103a——理由是“大”的定义(请见紧接着的下文)将让它显而易见。

[13] 我因此同意Scott(1995:67-68)的观点,后者(76b-c)显示也许只有苏格拉底知道型式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到目前为止他们正在谈论型式的整个领域(range),包括了有问题的好和美等。

[14] 大的型式是一个比较容易的型式(通过与好的型式、美的型式等型式比较而言),被《美诺》72c-e所证实,在那里通过和“好”(ἀρετή)的情况相比较,同一的“大”使得所有大的事物大得到了普遍认可。

[15] 最初出现在Vlastos(1954)。

[16] 正如Frede(1978)里指出的,SP甚至直接遵从了这样的学说:型式是原因与因果原则相结合,这使得F事物自身必须是F。

[17] 这个有关术语的观点被关于TMA的经典文献所忽略。可是,自从我第一次撰写以上论证开始,相同的论证出现于Chang(1995)和Mary-Louise Gill的Gill & Ryan(1996:34-36)。我也得知在Nehamas(1971)中一个类似的论点得到了比较详细地发展,可是我尚未见到此论文。《巴门尼德》中对“类似”倒退(the Likeness regress)的一个比较因果的解读,可参考Waterlow(1982)。

[18] 参考《斐多》102d-e,在那里,我们个体能超过的能力可能被互换地称作“在我们之内的大的事物”(the large in us)和“在我们之内的大”(the largeness in us)。

[19] 如此表述NI前提和Fine(1993:206)提供的“没有事物凭借其自身是F”说法有很多共通之处。我提议加上明确地因果的分析。

[20] 技术上,他的意思可能是:它是它自己美的原因,尽管并没有通过“分有”它自身(而美);但是正如我在本文第一部分所评论的那样,在紧接着的下文中,他断言这个“分有”关系的本质对他的因果论题并不重要,他简化以至于省略了它(分有关系):“因为美的型式(the Beautiful),美的事物是美的。”

[21] 至少,NI*产生了与它们的分有实体(instances)不同一的型式。柏拉图怎么从此得到独立地存在着的型式(我打算通过分离的概念来获得理解),是一个有问题的话题,参考Fine(1984)。但是NI*将能为那个鸿沟架设桥梁做许多工作,因为原因自然地被认为不仅仅不与它们的结果同一,而且暂时地和/或本体论上地先于它们。


祝周末愉快!

清华西方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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