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2
月
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高检发办字
[2024]27
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函两书”具体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
。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具有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2]
。《通知》确立了检察机关与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工作方式。
一、了解“一函两书”的适用范围
一函两书适用于以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情况:(一)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劳动报酬分配、调整、支付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及老年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的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的情况;(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五)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阻挠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或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了解检察监督与“一函两书”如何衔接协作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3]
认为用人单位可能违反或者出现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时可以给予口头提示、沟通协商;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可能违反或者出现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时可以给予口头提示、沟通协商;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检察机关可就发现或掌握的劳动用工违法线索与工会及时会商,推动问题解决。
工会在
“
两节
”
等重要时间节点,聚焦根治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
重点问题,可面向本地区相关用人单位公开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各级检察机关可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就办案中发现的重点问题面向本地区发布相应法律风险提示或合规倡议,提醒、警示企业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推动企业依法合规健康发展。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可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按照
“
一函两书
”
制度要求,当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用人单位经提示、协商无效的,由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改正意见。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权益,或者涉及社保欠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群体性纠纷且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同时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移送相关线索材料,由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各级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办案工作,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综合治理,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地方总工会,协同协作推进案件办理。
(三)地方总工会向同级政府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可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向同级政府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可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移送相关线索材料,由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支持工会代表劳动者提出的权益维护诉求。县级以上总工会可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劳动者权益维护相关工作,推动依法解决社保欠缴、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于某地区一定时期内违法用工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劳动用工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或政府执法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通知》的目的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和工会在发现、排查劳动领域风险隐患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关于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等要求,凝聚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与工会的协作配合质效,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二条
[2]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3]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有关部门负责。
基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本级工会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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