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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本质:刑事程序2.0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05 09:23

正文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再次拉开序幕。


虽然它整合了速裁程序,但它不是速裁程序2.0,而是刑事程序的2.0.

它从1年以下刑罚、部分罪名将扩展到几乎全部案件,并包括一二审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是什么?


认罪认罚从宽其实是刑事诉讼格局的重新配置。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正义将迅速降临


在公正与效率相冲突的时候,我们本能的以为公正更重要。其实,效率是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是从反面说,从正面说效率就像公正的新鲜度,越新鲜的东西自然越好吃。贝卡利亚早就说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意,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效率从来不是节约司法资源那么简单。效率直接关系到公正的含金量和公信力。


正义应当迅速降临,快得新闻效应都未减退,公众可以将起因和结果形成迅速的关联,被告人也可以建立生理反应般的联系。危险驾驶罪的快速审理已经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酒后驾车的预防效果。


这个迅速降临不是局部的,而是普遍的。两年来,速裁程序的案件已经占到了18%,但这些还只是一年以下刑罚的部分罪名。事实上,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已经达到80%,在北京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已经达到了70%,速裁程序扩展到三年以下和全部罪名之后,占比有望超过70%。这些案件中,一年以下速裁程序的检法办案期限是各十天,一年到三年的速裁程序是各十五天。三年以上的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中级法院以上的一审案件还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这些程序都可以适当从简。因此,绝大部分刑事诉讼案件都将大幅度提速,正义正在从速降临。


这些的改变绝不是简单的时间意义,它是一种巨大的司法感观,司法变得极为有效率,犯罪可以快速惩罚,正义得到迅速伸张,被告人将获得迅速审判。迅速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


它给人们的感受是立竿见影的,就像一个言出必行的政府,这将是一个插上翅膀的司法机关,使正义可以快速降临人间。


只有正义的迅速降临才能建构公民的法治信仰。


如果犯罪不能被迅速惩罚,人们就会怀疑正义的伸张是否还有希望,就像孩子有了问题,家长不能立即指出,孩子就可能会获得纵容。犯罪不能立即惩处,罪犯也会获得鼓励,公众的正义士气将被打击。我们知道,在排队的时候只要有一个人不排队,如果你不去制止,就很快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而对犯罪者的纵容,其实是对合法公民的伤害。所以有一种叫风声紧的说法,犯罪分子也懂得忍一时。但是如果大部分案件都要从速办理,就变得此起彼伏的风声紧,形成一种普遍的紧张态势。


这种紧张不是靠重刑,而是靠速审。


这是法治时代的进步。

 

二、审判中心获得了资源保障


公正和效率是法治的两面。


由于司法资源的守恒定律,只有简案快办、才能难案精办。简是在为繁创造条件。


以审判为中心其实是一个奢侈品,不可能都那么庭审实质化,这个实质化是有限度的、有区别的。


所以才要建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繁简分流的多层次的诉讼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大体上是7:2:1的金字塔结构,案件量逐渐缩小,而诉讼程序逐渐复杂,实现案件复杂程序与程序繁琐程度相匹配的诉讼资源配置模式。


通过绝大部分案件的简化,为最复杂的案件腾出时间。这些案件绝大部分是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也是最有可能存在案件质量问题的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认真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正的实现。


这些复杂的程序实际上是实体公正的安全系统。


它不仅保证这些案件的公正,还为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提供制度依靠。为每一个选择认罪的人提供制度层面的安全感,只要不认罪就可以得到充分完整的审判,在这一背景下做出的认罪才显得更加真实。


这才叫充分的选择权。


只有在有选择权情况下的认罪,才叫自愿认罪。

 

三、司法放弃教条回归理性


重罪必诉是一种司法教条,有时候会将司法至于公众和国家利益之上,缺少灵活的衡平性,产生机械执法的效果。有些时候量刑反制定罪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有的时候由于缺少制度上的出口,只能以法治之外的方式操作,又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事实上,基于公共利益的不起诉裁量权是世界通例,体现了法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目前由最高检察机关把关,已经体现了制度层面最大的慎重性,可以充分体现国家刑事追诉权的严肃性。这也是一种司法理性的回归。


较高的审前羁押率和起诉率是目前的现状,也是不敢轻易突破的禁区。但是从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看,不仅要体现实体从宽,也要体现程序从宽。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起诉和审判的标准,但是认罪认罚不可能抛弃有罪供述再来衡量证据的充分性,必然是要与有罪供述相互结合,在事实简单、清楚的情况下,证据在数量上没有必要坚持原有的量,这也体现了效率与公正相平衡的原则。


认罪认罚不仅是要对嫌疑人、被告人从宽,而是要实现当事人、司法机关、国家利益的多赢,这样才会产生制度层面的动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看起来只是一场效率变革,但是其通过效率、公正价值的重新匹配,悄然实现了刑事诉讼格局的重组,是潜在的,但确是颠覆性的。


正因此,我们将开启刑事诉讼的2.0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