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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国政府网  · 公众号  · 政治  · 2016-12-14 21:01

正文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是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是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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