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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找关系“不上心”,骗子对你“特别上心”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13 09:09

正文



李林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浙1003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20.09.28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林伟,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沁水县,汉族, 小学文化 ,无业,住沁水县。2018年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山西省沁水县龙港中心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伟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萍、检察官助理周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伟及其辩护人何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林伟虚构为李某某(已判决)刑事案件找公检法关系获得缓刑、减轻刑事处罚的事实,获取李某某及其妻子李某1的信任,骗取李某某、李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个人使用。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林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汽车抵押协议,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电子回单,银行卡开户信息及历史交易明细,机票购买记录,贷款记录,黄岩区看守所服刑人员账户充值表,个人信用报告,股票账户成交记录,股票网上交易登陆流水账单,股票客户非交易操作流水,股票资金变动流水清单,银行转账流水记录,李某某刑事判决书,通话录音光盘,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行政处罚的证明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林伟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林伟认可其犯诈骗罪,但提出其诈骗金额仅为25000元,且在事后已归还的辩解。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李某某因他案刑事拘留被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后与同监室的被告人李林伟结识。被告人李林伟于2017年11月24日被释放后,向李某某妻子李某1虚构其有能力找公检法关系可以让李某某获得缓刑、减轻刑事处罚,以及为走关系而垫付很多钱的事实,获取李某1的信任,致使李某1将自己招商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储蓄卡、支付宝等均交给被告人李林伟,由其支配、使用卡内钱款。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李林伟继续虚构其为李某某案子走关系的事实,获取李某某的信任,骗取李某某股票及存款,并转移到自己掌控的李某1银行卡内,供自己使用。2018年8月9日,李某某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林伟骗取李某某、李某1钱款共计57万余元用于个人使用。具体如下:

一、李某1被骗金额19万余元

1、2017年11月27日,李林伟以其给看守所里的李某某买衣服、充饭卡需要钱为理由,让李某1通过微信转给其4000元。后其仅向李某某饭卡充值1000元,其余3000元用于个人使用。

2、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林伟以其给李某某打点监所关系需要钱为理由,骗得李某125000元。李某1将2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林伟的同事张某,张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林伟25000元。后李林伟转给毛某22000元用以清偿之前债务,余款供个人使用。

3、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林伟使用李某1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12300元购买金项链。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林伟使用该卡消费28000元用于购买二手雨燕汽车。

4、2018年4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林伟使用李某1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刷卡购买笔记本电脑、苹果手机、二手奔驰汽车等送给他人或自己使用,共消费6万余元。

5、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期间,李某1共向其招商银行储蓄卡内转入退还的律师费、工资、他人还款等共计12.8万余元,扣除李某1从该卡中提款用于个人使用、归还信用卡欠款等共计6.6万余元,其余6.2万余元均由被告人李林伟用于个人使用。

二、李某某被骗金额38万余元

1、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林伟登录李某某的股票账户,将部分股票卖出得款99800元转出,取现后存入其掌控的李某1招商银行储蓄卡内,供其个人使用。

2、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李林伟虚构其为李某某走关系而让李某某出来,并且垫付很多钱的事实,骗得李某某22万元,并存入李某1招商银行储蓄卡内,供其个人使用。

3、2018年4月至5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李林伟与李某某、李某1在某咖啡馆见面,李林伟虚构其送钱给办案人员帮助李某某走关系的事实,要求李某某还钱。李某某同意将股票账户里的钱给李林伟。后李林伟操作该股票账户,通过POS消费或ATM取款共计6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林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林伟苹果手机一部及招商银行信用卡(李某1名下)一张。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林伟的供述,证明其为西诺公司员工,因被他人冒用身份证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并由此认识了李某某。其于2017年11月24日被释放,几天后联系李某某妻子李某1,让李某1转给其4000元用于给李某某买衣服充饭卡。后告诉李某1其帮李某某走关系需要钱,李某1转了钱给其同事张某,张某再转给其,其找了毛某并给了22000元,让毛某试着找关系。李某某取保候审出来后,其告诉李某某走关系花了二三十万元,让李某某补偿给自己。其和李某1、李某某在咖啡馆说若要让李某某判缓刑,需要给其100万元走关系,李某某就把股票账户给其。136××××5621手机号码自从2015年办理下来都是其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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