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医药市场供求关系具有一种和其他绝大多数市场截然不同的反常特征,那就是在中国的医药市场上,至少是由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销售终端的这部分医药市场上,呈现药品价格越高、医院的药品需求量越大,相应的药品销售也越大的特点。这一特征的形成根源于中国医疗体制存在的根本性弊端,而这一体制弊端及由此导致的医疗机构行为扭曲则根源于政府管制措施的失当。以下我们通过分析国内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说明药价高企的根本原因。
(一)医疗行业的三个自然特征
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医疗行业的三个自然特征结合在一起导致了药品价格的高企。因此,首先需要说明医疗行业的这三个自然特征。
1.医疗服务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患者得了什么病、应该用什么药或方法治疗,只能由医生判断,患者本人通常并不清楚。尽管其他一些市场也存在着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轿车市场,普通消费者对轿车信息和知识了解甚少,但这些市场提供的一般是有着统一质量和品质标准的标准化产品,可以使消费者自主决策做出正确选择。但医疗市场做不到这一点,诊疗服务是高度个性化的服务,根本不存在整齐划一的质量标准。因此,这里的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这种信息不对称意味着,尽管医疗服务的实际消费者是患者,但做出医疗服务需求决策的很大程度上是医生,而医生和患者的经济利益并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医疗服务的这一特点为医生的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实施的可能性和空间:医生可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不顾患者利益,主要手段就是利用信息优势诱使患者消费过多的医疗服务及药品。在卫生经济学中,这种行为被称为"供给诱导需求"「13」。当然,医疗机构是否真正有能力实施这种行为还取决于医疗服务市场的市场结构,如果该市场竞争足够充分,且形成了完善的信誉机制,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这种道德风险行为将会受到显著约束。反之,如果医疗机构具有垄断地位,这种"供给诱导需求"的潜在能力就变成了实际能力。
2.医疗服务及医药需求缺乏价格弹性。由于事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与对其他大多数服务及商品的需求不同,医疗需求和医药需求的价格弹性很低,即价格上涨不会显著减少患者的需求量。影响医疗和医药需求的主要是患者的支付能力而不是价格水平。毫无疑问,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会进一步强化这一特征。当然,需求缺乏价格弹性并不必然导致高价格,这同样取决于市场结构,只要市场供给方存在充分竞争,可以长期维持的市场价格依然会基本等于供给成本。食品市场基本就是这种情况。但是,如果市场缺乏竞争,供给方具有垄断地位,需求缺乏价格弹性这一特征就给予了供给方以很强的抬价能力。
3.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由于诊疗技能即所谓的"医术"是一种高度专业化且具有很大差异性的人力资本,因此,医生及医疗机构往往会在某些专科领域具有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特征。此外,由于最小经济规模导致的医疗机构地域分布特征带来的交通、时间及信息成本,医生及医疗机构往往会在一个确定的地域内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换句话说,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一般是难以达到"足够充分"的,医生及医疗机构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特征。具体到中国,由于国内医疗资源配置明显失衡,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大中城市的综合性医院和教学医院,使得这些医院的自然垄断地位得到极大的强化。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药品零售业务不具有这种自然垄断特征。
简言之,在上述三个自然特征下,医疗机构具有较大的能力将医疗服务价格抬高到其边际成本之上,并扩大患者需求,以谋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收益。在这样一种行业特征下,医疗机构及医生获得的高收益事实上是一种自然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医疗知识和信息的租金。对于这种自然垄断导致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企及相应的垄断租金究竟会对社会福利产生何种影响,理论上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而在实践中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找到了最优的调控和管制方法。但中国目前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尚不是这个层次的问题。现阶段中国的问题不是医疗服务价格过高,而是药品价格过高。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不是医疗行业的自然垄断特征,而是政府管制措施失当导致的中国医疗体制弊端,使得国内的医疗机构成为药品零售市场上的垄断者,这才是国内药价高企的根本原因。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国内医疗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其成因。
(二)国内医疗体制的制度性缺陷
1.行政管制失当使得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获得了行政垄断地位。这种行政垄断地位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的行政管制措施导致的。两种管制措施体现的是政府政策中根深蒂固的所有制歧视。
首先是行业进入管制。不管是理论分析还是现实经验均支持这样一个结论:即使是非营利性的、甚至完全以提供公益服务为经营目的,医疗机构也并不必须是公立的,更不需要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医疗供给市场。发达国家医疗服务市场的现状显然支持这一结论。然而,尽管市场化改革已经二十多年,但迄今为止中国大陆97%的医疗机构仍然是公立性质的,这种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局面既不是因为医疗机构不适宜采用民营形式所致,更不是民营资本不愿意进入国内医疗服务市场的结果,而完全是各种各样的行政管制导致的高进入壁垒所致。这些行政管制使得公立医院在自然垄断之外又获得了很强的行政垄断地位。
其次是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定点制度。定点医院几乎全部是公立医院,定点医院的确定既有一定定终身的特征,又有市场分割的特征,即一定地域内的患者只能到所在区域内确定的几家医院就诊,这一制度显然再次为公立医院创造了行政垄断地位。
上述这两种政府管制措施使得中国的公立医院在行业特有的自然垄断地位之外又拥有了政府赋予的行政垄断地位,显然,双重垄断使得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相当强大。
不幸的是,下面我们即将指出的行政管制失当将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供给上的这种垄断地位延伸到了药品零售业务上,使得公立医院在垄断了医疗服务供给之外又垄断了药品零售业务。
这正是国内药价高企的真正原因所在。
2.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零售环节的垄断。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内的医疗机构既提供诊疗服务,也销售药品,并且一直控制着绝大部分的药品零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高度发展,医院在药品零售上不可能获得自然垄断地位,毕竟绝大多数药品都是由专业化的药厂生产的,而且绝大多数药品是标准化产品,医院在药品零售上并没有明显的优势,无从获得自然垄断地位。然而,由于管制措施失当,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为国内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业务上创造了垄断地位。具体地讲,按照政府确定的药品分类管理体制,医院事实上控制了处方药零售业务,这使得公立医院将其在诊疗服务方面的垄断地位延伸到了处方药零售业务上。由于处方药销售占国内整个药品零售额的80%以上,因此公立医院事实上控制了绝大多数药品零售业务,这使得国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成为药品市场上的双向垄断者:面对众多的药厂和医药经销商,医院处于买方垄断地位,面对这样一个垄断买方,数量众多的医药工商企业基本没有讨价还价能力。而面对患者,医院处于卖方垄断地位,因为它控制着绝大多数处方药的开方权、销售权以及公费医疗与定点医保的资格,面对这样一个垄断卖方,患者更没有什么讨价还价能力。
医院在药品零售方面的垄断,完全是一种行政垄断。
国内公立医院在药品零售上的这种卖方垄断地位,使得医疗机构所特有的"供给诱导需求"能力以及患者药品需求缺乏价格弹性这一特征赋予医院的抬价能力得以充分发挥,最终导致了国内药价高企及过度用药问题的泛滥。
社会上往往用"医药不分"这种说法来描述上述现象。"医药不分"是一个事实,但是如果认为"医药不分"是造成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核心问题不是医院卖药,而是医院垄断卖药。
3.以药补医的体制。尽管拥有的垄断地位使得医疗机构具有了抬高价格并扩大需求的能力,但这种能力能否变为现实,还要看实际的制度安排是否对此有所约束。可能是传统体制惯性使然,体现医生人力资本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不但没有被医院抬高,反而大大低于其实际价值。但是药品的价格却与此截然相反,这种格局的形成与所谓的"以药补医"体制密切相关。
在中国,医院的经费来源即所谓的补偿机制主要有三种:财政拨款、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改革开放之后,国家财政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减少,目前这个比例全国平均不足10%「14」。由于医疗服务定价普遍明显偏低,使得医院仅靠医疗服务收费根本不能弥补经营成本。因此政策上允许医院以15%的药品进销差价来弥补亏空,这就是通常所讲的"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
按照微观经济学中的说法,这种"以药补医"体制是一种"捆绑销售"策略。具体到这里,是将一种具有垄断特征的服务和一种本身不具有垄断特征的商品捆绑在一起。在没有价格管制的情况下,垄断是无法延伸的,即厂商不能将自己在A 商品上的垄断能力延伸到自己没有垄断力的B 商品上「15」,而如果政府对垄断商品实施价格管制,厂商则可以通过将该垄断商品A 和另一种非垄断商品B 捆绑在一起销售的办法,将A 商品受到管制约束的垄断权力延伸到B 商品上,从而尽可能多地攫取垄断租金。但是和没有价格管制从而也无需捆绑销售相比,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效率损失,买卖双方的福利均有明显的下降,从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也有明显的下降「16」。
"以药补医"机制使医院获得了通过出售药品取得盈利的合法权力。使得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此口一开,医院自然会充分利用这一政策谋取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公立医院名为非营利性医院,但几乎所有医院都变成了从药品销售中获利的营利性机构。近几年在医院的总收入中,药费收入占60%左右,少数中小医院高达70%至80%「17」,药品销售成为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药品的使用上,基本上是哪种药品给医院带来的净收入多,医院购进和销售这种药品的积极性也就越高。尤为恶劣的是,为增加售药收入,医院、医生诱导患者过度使用药物,即所谓的开"大处方",造成药物滥用。
(三)政府管制的困境
正是因为政府管制措施的不当使得公立医院在药品零售环节上获得了垄断地位,从而使得医院具有了抬高药价谋求高额收益的能力。但我们还没有说明"药品价格越高、医院的药品需求量越大"这一反常现象的原因所在。毕竟,面对患者的卖方垄断地位和患者药品需求缺乏价格弹性这一特征带来的抬高药品零售价格谋求高额利润的好处是赋予医院的,医院没有必要将这一好处延伸到药企身上,况且在药品批发环节的买方垄断地位以及药厂之间的激烈竞争,使得医院有能力将药品的批发价格压低到其供给成本水平,这样做医院可以得到最高的利润。换句话说,零售环节的双向垄断地位使得医院具有低批发价购药并高零售价卖药以赚取最大利润的能力。可是,为什么医院偏好于购进高批发价药呢?收益率管制政策是揭开这一谜团的钥匙。
1.进销差价率管制的困境。可能也是担心医院利用垄断地位哄抬药价,因此政策明文规定在药品销售中医院的进销差价率即毛利率不能超过15%.这一本意是控制药品零售价格的管制措施,实际的实施效果是扭曲了医院的药品购销行为,最终显著抬高了零售药品的价格。同时还将那些疗效可靠但价格低廉的药品逐出了市场。
在上述药品购销收益率管制措施下,当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药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医院会用相对价格上升的药品替代相对价格下降的药品。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在药品进销差价率即毛利率存在上限管制约束的情况下,批发价格越高的药品医院的收益越大,因此为了追求最大经济收益,医院倾向于进销高价药「17」。正是这一原因,导致目前施行的医院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事与愿违。在现行的招标制度下,规定同一品种药物存在三个中标厂家,因此临床用药的选择性很大,替代品很多。由于上述原因,医院普遍采取在中标的同类药品中优先选购价格高或"暗扣"大的药品的做法,而低价中标药品由于价格低、回扣少或没有回扣,医院拒绝进货。这一现象在业内称之为"死标".这使得一些在降价后成本与零售价格接近的廉价药品,基本上从医生的处方中消失了。由于医院控制了药品零售的80%以上,因此,只要某种药不在医生处方中出现或出现的机会过小,这种药逐渐"退出"医院市场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医院的内部处方量决定着一个品种甚至一个厂家的生死,"死标"现象使得一些疗效可靠的常用药品因价低利薄被人为地逐出市场。
公立医院的上述药品购销行为诱使制药企业抬高药品批发价格,一方面满足医疗机构购买高价药的偏好,另一方面留出更大的利润空间用于以高额回扣、折扣的方式向医院返还收益。
下面,我们说明在政府的直接价格控制下,特别是在政府连续二十余次的药品降价行动中,"前赴后继"的高价药是从哪里来的。
2.单独定价政策加新药审批"孕育"了一批又一批高价药品。前述已经指出,现行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新药、特药实施单独定价或者企业自主定价。其政策意图是鼓励药企研发新特药。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新特药审批政策非常宽松,使得药企能够很容易地通过开发新药来规避政府的价格管制,因此目前这一政策亦成为药企普遍采用的一种规避政府价格管制、抬高药价的工具。
市场上很多所谓的"新药",大部分是原有品种过了专利保护期的仿制药,国内药企通过改变剂型、规格、包装和给药用途,或者添加少数无关紧要的成分以申报新药名和新商标的办法来开发成所谓的"新药",然后利用单独定价政策或企业自主定价政策重新定价为高价药品。药企要做到这一点,新药审批这一关至关重要。而国家药监局对新药的审批非常宽松,据报道,国家药监局2005年批准了1113种新药,而同年度美国FDA 新药审批数量只有81种。「18」
中国的新药审批缺乏有效的外界监督。这使得新药审批环节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寻租现象,其中的官员腐败问题触目惊心。而单独定价政策也存在先天缺陷,质量与疗效的优劣界线模糊,赋予了相关审批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审批过程也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监督。相关报道透露「19」,一家企业欲申报新药并最终获得单独定价,往往要耗资数百万元公关费用「20」。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政府不当的药价管制(包括所谓的单独定价政策)引致的药企行为扭曲,宽松的新药审批政策只是药企这一行为得以实现的辅助条件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