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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
1949
年
3
月生,专科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2019
年
4
月
24
日被瓦房店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瓦房店市法院审理查明:
2007
年至
2014
年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集团下属公司董事长、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分部原总经理汪某、赤峰南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某、卢某、张某等
4
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
170
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
年至
2006
年,被告人周某某负责东北特钢集团旗下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和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牛)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根据证监会规定,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必须由券商担任财务顾问。抚顺特钢和大连金牛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业务均由汪某所任职的东北证券负责,该工作完成后,东北证券共收到
300
万元保荐费用。为了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同意东北证券承揽东北特钢集团旗下抚顺特钢和大连金牛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并为了承揽东北特钢集团整体上市业务,汪某于
2007
年
5
月份的一天和
2008
年初的一天,分别在被告人周某某办公室及其入住的北京市某宾馆先后
2
次共送给被告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
30
万元。
2、2007
年
7
月,赤峰南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矿业)与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赤峰地勘院)合资设立林西金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西矿业),分别持股
60%
、
40%
。
2008
年
4
、
5
月份,根据辽宁省国资委安排,东北特钢集团派被告人周某某带队考察内蒙古赤峰市林西矿业钼矿情况,考察后东北特钢开展收购林西矿业的前期工作,被告人周某某在收购过程中具体负责考察、谈判、委托评估等工作。
2009
年
4
月,东北特钢集团以
2.19
亿元收购南方矿业、赤峰地勘院(其时通过子公司宝山矿业持股)所持林西矿业
40%
、
20%
股权,并委派被告人周某某担任股权转让后的林西矿业(更名为东北特钢集团林西金域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收购完成后,南方矿业股东李某、卢某、张某为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在前期所作的工作并为与其搞好关系,决定由李某出面送给被告人周某某财物。
2009
年至
2014
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三次收受李某所送共计
140
万元。其中李某于
2009
年
10
月的一天、
2011
年初的一天,分别在大连市富丽华酒店共送给被告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
40
万元;
2014
年初的一天
,
因被告人周某某儿媳妇车辆肇事需要赔偿伤者,周某某以借款为名在大连市开发区某银行附近收受李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
100
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还全部受贿所得人民币
170
万元。另查,被告人周某某预缴纳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9
)辽
0281
刑初
532
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已全额缴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周建平简历
周建平,男,汉族,1949年3月生,江苏常熟人,在职大专学历,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8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2年5月任大连钢厂总会计师,1996年12月任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1年4月任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02年12月任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8月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9年4月退休
。退休后继续被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总经理助理,2014年3月不再任职。(辽宁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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