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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的比较分析

破产情报局  · 公众号  ·  · 2021-04-04 23:48

正文


本文就民事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进行比较分析。


作者:唐苏敏

来源: 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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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常见的是民事执行程序拍卖,而破产程序拍卖是特殊程序下的网络拍卖程序,二者既有相通之处,也存在一些区别。为了能理清对特殊程序下的网络拍卖之破产程序拍卖的认识,也为了能更好地操作网络拍卖程序,本文就民事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进行比较分析。


一、相通之处


价高者得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依托互联网平台

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强制性

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拍卖行为。

流程性

确定保留价→公告→在线竞价→成交(或流拍和再次拍卖)


二、区别比较


不同之处

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

民事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文书依据

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

拍卖标的

破产企业财产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拍卖公告的发布者

管理人

人民法院

公告期限

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拍卖动产的,拍卖日前十五日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流拍后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起拍价(保留价)和降价幅度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

债权人会议无法就起拍价作出决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一般不应低于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

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保证金

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债权人会议决议保证金数额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依其决议确定。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拍卖次数

不限次数,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两拍卖一变卖

拍卖后,参与分配的通知义务

管理人有通知义务

一般而言,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拍卖后,如何进行分配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财产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如果没有担保债权:1.被执行人财产能够清偿所有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由首封法院进行处分。2.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申请参与分配,原则上按比例受偿,部分法院规定首封债权人可适当多分;2)被执行人为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同一顺位的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的,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申请破产对普通债权轮候查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普通债权将不再区分查封的先后顺序,平等顺位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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