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中国
2019年3月,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门共同发布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其可接受用途不包括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
目前我国未规定食品中PFAS相关限量要求,仅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9685-2016)规定了一些可以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添加剂的要求,如聚全氟乙烯-丙烯树脂:使用范围是涂料和涂层,最大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SML/QM(mg/kg)为0.05(四氟乙烯:SML)、ND(六氟丙烯:SML,DL=0.01mg/kg)。
3.2欧盟
2021年1月12日生效的《饮用水指令》重订版规定生活饮用水中PFAS总量(PFASTotal)的限值为0.50µg/L;PFAS总和(SumofPFAS)的限值为0.10µg/L。到2026年1月12日,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附件一B部分中关于PFAS总量和PFAS总和的参数值。其中,“PFASTotal”是指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的总量。“SumofPFAS”是指附件IIIB部分第3点中列出的生活饮用水中应关注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化合物的总和。
欧盟法规(EU)2022/1431中建议对食品中全氟烷基物质PFAS进行监测,并建议当婴儿食品中全氟化合物(PFOS、PFOA、PFNA、PFHxS)的含量超过0.050μg/kg时,需要对污染原因进行进一步调查。欧盟法规(EU)2022/1428中规定了食品中全氟烷基物质的取样和分析方法。
3.3美国
美国FDA不再批准全氟化合物用于食品包装:2016年1月,FDA修订食品添加剂法规不允许使用3种长链全氟化合物(单全氟烷基或双全氟烷基磷酸酯的某些二乙醇胺盐;4,4-双[(γ-ω-全氟代-C8-20烷基)巯基]戊酸衍生物-二乙醇胺化合物(CASNo:71608-61-2);某些全氟烷基取代磷酯酸的铵盐。)作为纸和纸板的防油和防水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2016年11月发布新的批准规定将不再批准另外两种长链全氟烷基化合物(双(N-乙基-2-全氟烷基磺酰胺基乙基)磷酸铵;全氟烷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用于防油食品包装材料。FDA此举表明将不允许在食品添加剂中使用全氟化合物。如有企业想将全氟化合物用于食品添加剂,需提交申请并证明其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