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韦某某、周某某与苏州某建筑公司、徐某某、江苏某建设公司、某置地公司
某置地公司将苏州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设公司施工,后江苏某建设公司将工程中的架子工劳务分包给徐某某。2021年3月,徐某某安排韦某某、周某某到工地上从事架子工工作,工资按天结算。2022年1月,徐某某向韦某某、周某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1月26日结清拖欠韦某某、周某某在涉案工程上的人工工资75100元。某置地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公司就总包合同已经完成结算,并已足额支付工程款。就江苏某建设公司就涉案工程与徐某某之间的结算问题,江苏某建设公司表示根据其内部结算,徐某某的劳务费用已经结清,但因联系不上徐某某,所以双方的结清手续并未办理。韦某某、周某某多次向徐某某催讨工资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徐某某担任法人的苏州某建筑公司、江苏某建设公司、某置地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某、周某某与徐某某存在劳务关系,韦某某、周某某有权要求徐某某支付欠付的劳务费及相应利息。某置地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设公司施工,江苏某建设公司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所签的总包合同合法有效。江苏某建设公司将总包工程中的架子工程劳务分包给徐某某,徐某某作为个人并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现徐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江苏某建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与徐某某结清所有劳务费用的情况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江苏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上述判决作出后,各方息诉服判,江苏某建设公司已将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农民工是重要的劳动力资源,保障其工资支付有助于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推动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的体现,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尽量避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若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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