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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前沿 | 10月原创文章合集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11-01 12:16

正文


长期以来,知产前沿编辑 组专注于探索“行业+知识产权”前沿热点话题,每年举办多场不同细分产业知识产权论坛及不定期线上线下沙龙研讨会专题活动。 为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有深度、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讯,为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赋能。

原创作品生生不息,聚力前行,共绘精彩。 本期小编汇总了知产前沿 10月份 原创文章共 17 按主题分为 案例解读、法规解读&学术争鸣、实务探析 三大板块分类呈现给读者,方便大家查阅交流。 以写作传递灵感,用知识武装头脑,让我们在学习知 识产权的道路上携手同行,10月文章汇总如下:


案例解读

1. 占爱瑶 | 企业实践:医药企业优先权的应用


优先权是一种非常古老、非常重要,同时也是一种在企业实践中容易被遗漏,甚至可能掉坑里的一项制度,本人结合在医药企业里的多年工作经验,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经典案例出发,系统地整理了优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经典案例,从案例中我们可以获取到容易掉坑里的点,同时结合自己多年在医药企业里的工作实践,简单聊一聊优先权在医药企业里的应用及应该注意的事项,如有不足之处,请各位同仁及时指正。

阅读原文: 占爱瑶 | 企业实践:医药企业优先权的应用

2. 罗思专栏 | “熊孩子”偷偷大额充值网游,家长要求游戏公司退款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2024年9月,福州市民李先生称 [1] ,他11岁的孩子使用家长手机在北京某公司开发的游戏应用中累计充值超过4800元。当李先生联系该公司客服申请退款时,却遇到“举证难”问题。客服告诉李先生,他提交的退款申请材料不完整, 缺少对应时间内包含孩子充值行为的监控视频或游戏内带有语音的聊天记录 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充值行为确实是由他的孩子作出,于是驳回了李先生的退款申诉。李先生无奈只得求助当地媒体,希望该公司尽快核实清楚,退回钱款。
李先生孩子的案例是近年来频发的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纠纷的缩影。2024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有近七成的案件成因是由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所引发的游戏充值退款纠纷和直播打赏退款纠纷。

阅读原文: 罗思专栏 | “熊孩子”偷偷大额充值网游,家长要求游戏公司退款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3. 陈琪霖 廖正源 | 从吉利威马案看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新规则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吉利与威马两家车企之间的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案号为:〔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判决威马方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利方的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并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4亿余元人民币。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不仅在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开创和创新,赔偿金额方面令人瞩目,最高人民法院还在举证责任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发展,进一步合理地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更好地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本文将从吉利与威马案的判决内容出发,介绍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十二条在有关技术秘密案件举证责任的适用,并结合在先生效判决,梳理和总结技术秘密举证责任的特点和原则,从实务层面为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提供实践性的参考。
技术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保护这种无形的技术信息以达到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程度。权利人在证明这种无形信息的具体内容,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等已经会有较大的困难。更进一步的,基于技术秘密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技术秘密的使用的形式(例如将技术秘密转化为产品,回避经验教训等),权利人提出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以证明侵权人存在侵犯技术秘密行为存在较高的难度。该种技术秘密性质带来的特点与法律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原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对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带来了较大的阻碍和困难,也即是权利人在尽到客观举证责任方面具有较大的困难。由此,在最新修订的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及最高院审理技术秘密案件中,主要采用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事实推定规则,以此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负担。

阅读原文: 陈琪霖 廖正源 | 从吉利威马案看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新规则

4. 李春晅 | 被架空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评上海三中院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例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的形式披露了上海三中院审理的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Z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认为,该案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破解了这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审理此类犯罪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该案例同时也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联合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阅读原文: 李春晅 | 被架空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评上海三中院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例

5. 罗思专栏 | 铁佛寺雕像、杨戬臂鞲、地图、纹身、武功秘籍……一部大型游戏可能遇到哪些版权纠纷?


8月20日,由游戏科学开发的全国首款3A大作《黑神话·悟空》正式上线。根据海外数据分析公司VG Insights估计,截至目前,《黑神话:悟空》的全球总销量已经达到了1690万份,总收入预计已超过8.1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7.5亿元)。对于国产单机游戏而言,这无疑是巨大的成功。
实际上,一款大容量的游戏作品制作涉及的版权元素众多,除上述美术涉及外,音效音乐、情节文字、地图、游戏规则设计、游戏源代码甚至整体画面,都应当在制作阶段完成“版权清权”(Copyright Clearance),避免侵权争议。同时,在游戏出海、全球发行已经成为常态的今天,一款游戏也不仅仅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限制,美国、欧盟、日本等拥有广泛玩家的游戏市场的法律规定同样可能带来风险。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各类“神奇”的游戏版权侵权案,看看游戏中有哪些意想不到的元素可能引发版权争议吧——

阅读原文: 罗思专栏 | 铁佛寺雕像、杨戬臂鞲、地图、纹身、武功秘籍……一部大型游戏可能遇到哪些版权纠纷?

6. 霍夫曼艾特勒专栏 | Adam Lacy:欧洲专利局第二季度判决摘要


本文由知产前沿翻译,以原文英文为准。可以向霍夫曼艾特勒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email protected]索要原文。

阅读原文: 霍夫曼艾特勒专栏 | Adam Lacy:欧洲专利局第二季度判决摘要

7. 魏征 | 主动分案申请的法律性质与作用——以灵创公司主动分案申请为例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务观点,专利法意义上的“分案申请”仅限于应审查员要求的分案,即“被动分案”;因此,将申请人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视为“异端”而遭到封杀。本文以灵创公司主动分案申请为例,论述了主动分案的法律性质是申请人的权利与自由,主动分案申请对于强化权利要求书的布局意识和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


阅读原文: 魏征 | 主动分案申请的法律性质与作用——以灵创公司主动分案申请为例


政策法规解读&学术争鸣

1. 路盛专栏 | 加速创新:中国专利授权的快速崛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9月份刚刚发布了《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 [1] ,其中瑞士、瑞典、美国、新加坡和英国被评为全球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体。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则是10年来创新力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与土耳其、印度、越南和菲律宾齐名。
在2021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中国已设立知识产权目标,截止2035年成为技术出口国和知识产权强国。 [2] 这一战略旨在提升中国在创新驱动增长方面的潜力,进一步巩固其作为全球知识产权领导者的地位。其中,专利是衡量创新活跃度的重要指标,尤其对高科技企业而言,意义重大。


阅读原文: 路盛专栏 | 加速创新:中国专利授权的快速崛起

2. 张宏斌 | 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的几个问题的澄清


笔者从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仅针对“复制权”和“发行权”所涵盖的复制行为及此后的发行行为;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的法定许可不包括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所涵盖的交互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或非交互的广播行为,也不包括表演行为;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的法定许可的前提是在先的合法的录音制品已经公开发行,但如果是与视听作品同步后被公开发行,不导致适用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的法定许可制度与反垄断法没有直接关系进行探讨。


阅读原文: 张宏斌 | 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的几个问题的澄清


实务探析

1. 郑友德 | 简析商业秘密的限制与例外之异同


商业秘密的限制与例外(Limits and Exceptions)在法律和商业实践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它们都有助于平衡商业秘密持有者的权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尽管这两个概念有时会重叠,但它们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

阅读原文: 郑友德 | 简析商业秘密的限制与例外之异同

2. 邓小容 | 对于一项新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选择浅析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越来越成为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动力源。专利和商业秘密是保护新技术最常采用的知识产权类型,两者都是国家赋予的权利,新技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都可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在选择采用哪一类型来保护一项新技术上,一直是企业知识产权规划所绕不开的问题。
尤其是商业秘密,近年来,国家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商业秘密诉讼判赔金额屡创新高,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新热点。国家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的惩处力度的加大、判赔额的提高,似乎让人们感觉商业秘密保护优于专利保护。事实显然并非如此,对于一项新形成的技术,包括在现有技术上改进而获得的新技术,在考虑选择专利权保护和/或商业秘密保护时,通常会考虑较多的因素。以下,笔者将对这些因素做了简要梳理,以供参考。


阅读原文 邓小容 | 对于一项新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选择浅析

3. 马忠法 宋嘉 | 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日益密切;常见的成功企业运营方式是:调研市场——研发技术——申请知识产权——制定技术标准——占领市场——扩大品牌影响(核心是商标)——进一步扩大市场——新的研发计划……进入良性循环之中。为有效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应准确把握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认清企业主体主要是依赖“技术标准”中专利技术背后的“专有技术”来获取竞争优势,在技术标准形成的过程中,始终要将企业作为技术标准制定的最主要的主体,并有效防止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中限制公平竞争行为。为此,具体措施有:坚持政府部门的正确领导与政策优化;充分发挥企业在制定标准中的主导作用,激活企业创新活力与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与技术标准相关主体的作用;加强产业内部的合作,为形成行业标准创造积极条件;建立专利或标准信息共享机制或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大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密切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及反垄断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阅读原文: 马忠法 宋嘉 | 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

4. 张应刚 | 模型最小化思维——权利要求撰写及侵权判定的利器


记得还是在读大学的时候,为了验证自己的一个发明构思,我设想了一个物理实验,并将自己这个设想跟我们的大学物理老师讲了一下。那位老师是一位参与编写过《大学物理》教科书的得高望众的老教授。他听完我的发明构思和实验设想后,只强调了一个问题,就是让我务必做到“模型最小化”。大概意思就是,在一个物理实验中,如果涉及的变量要素太多,最后就很难得出可信的验证结果。不得不说,这位大学物理老师对我强调的这个“模型最小化”,在我此后学习工作的各个方面,尤其在面临一些疑难问题时,都会让我自觉不自觉地想起来。其实这个“模型最小化”思维某种程度上也类似于“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奥卡姆剃刀原理。而奥卡姆剃刀原理也可以大致上表述为,当一个事实同时存在多种解释时,我们就更应采信或采用那个前提假设条件最少的解释。也就是说,一定要采用最小化或较小化的那个论证模型来得出更可信的结论。


阅读原文: 张应刚 | 模型最小化思维——权利要求撰写及侵权判定的利器

5. 王俊河 | 无效口审出庭记


虽然曾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20余年,个人承办过近1200件知产案件,担任审判长18年也曾主持庭审、参与合议案件近4000件,但当我拿着全国律协出具的第2xx号律师参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推荐函,参与一发明专利权无效请求案口审时,还是有些许激动。


阅读原文: 王俊河 | 无效口审出庭记

6. 马忠法 | 英文法律用语中文翻译之随想


现代法律中的有些专业术语或名句,源自英文。在翻译的过程中,有些翻译存在着不够精确或准确的地方;如果仔细推敲,能够发现在汉语的语境下,这些句子往往在逻辑上经不起推敲;流传甚广的话,常容易误导,甚或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笔者这里仅举几例。


阅读原文: 马忠法 | 英文法律用语中文翻译之随想

7. 苑佳丽 | 以“修改超范围标准”核实优先权“相同主题”的探讨


《巴黎公约》创立优先权制度,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对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优先权制度的本意是方便申请人提交在后申请,更好地体现在先申请制度,以鼓励发明创造的及早公开,促进技术进步。
“相同主题”作为认定优先权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中仅提供了一般性原则,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相对较少,导致审理侧操作不统一、公众难以预期。
本文通过与修改超范围判断标准的比对,梳理了几种典型情况中,优先权判断中“相同主题”的认定标准,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同业的思考和讨论,以便于同业更准确地理解与使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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