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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亦冰、周曲洋:唐宋時期北方鄉村的“莊”與資産統計|202412-05(总第2918期)

宋史研究资讯  · 公众号  ·  · 2024-12-02 18:00

正文

感謝張亦冰老師賜稿

原文載《文史》2024年第3輯

引用時請注明出處



唐宋時期北方鄉村的“莊”與資産統計


文 / 張亦冰  周曲洋

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暨南大學文學院


提   要: 唐宋時期,北方鄉村中的“莊”往往並非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亦難比擬歐洲中世紀的“莊園經濟”。在諸多語境下,北方鄉村的“莊”,是民户將分布於村落空間範圍内的田土、屋宅、雜産進行歸户的單位,其文書憑證爲“莊帳”,主要目的爲確認産權。唐宋之際,此類“莊”之所以屢見於文獻記載,則與國家税制變化有關。以“資産爲宗”的户税,與據産定等攤派的差役,成爲鄉村民户賦役的主要内容;而民户資産的調查、核算,則成爲國家賦役的基礎。在民户資産調查過程中,由於鄉、耆地域範圍較大,以“莊”爲單位進行村落範圍内的資産登記與歸户,作爲“鄉原體例”,逐漸爲國家基層管理組織利用。至北宋中期,以王安石推行“方田均税法”爲契機,國家在華北地區,以“方”爲地域範圍内進行資産歸户,並主動編製民户“莊帳”,進而在此基礎上製作“户帖”,以爲賦役計徵依據。在此過程中,“莊”也與村落空間範圍相聯結,乃至成爲華北村落的名稱。但在東南地區,由於賦役依托的資産登記方式存在差異,文獻所見的“莊”往往僅指田産,與北方頗有不同。


關鍵詞: 唐宋  北方  莊  莊帳  賦役



引  言


唐宋時期文獻中屢見“莊”“莊園”等詞語,但作爲經濟形態的“莊園經濟”,則是近代以來經濟史學者歸納出的分析概念,且同封建社會經濟基礎以及中國歷史分期等重大議題密切關聯 。長期以來,中日學界對於唐宋時期“莊”的研究,基本都是在“莊園經濟”這一主題下展開。由於中外古今概念内涵存在錯位,學者圍繞“莊園”之含義、經營形態、勞動者身份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 。

就國内學界而言,自1950至1980年代,“莊園經濟”與古史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等問題聯繫緊密,一時成爲關注焦點。學者對於“莊園”生産關係,經濟部門與結構等問題的争議,多集中於“莊園”是否爲包括多種産業的“自給自足的封建自然經濟”單位,其中勞動力是否爲依附性極强的“農奴”等命題 。但隨着研究的深化,人們意識到,唐宋中國與中世紀歐洲不同,較少存在人身依附較强,經濟自給自足的制度化“莊園經濟”,當時的“莊園”更不具有專門的政治、司法權力,並非帝制中國政治與經濟制度的基礎。隨着研究中理論預設的褪去,圍繞“莊”經營方式的史事重構日漸清晰;但與此同時,“莊園經濟”作爲分析概念的限定性也被消解,“莊”作爲研究對象逐漸失去生命力。一方面,人們對於“莊園”經濟生産、經營的具體内容、形式考述已多,幾乎題無剩義;另一方面,如部分學者所論,文獻中的“莊”往往僅指宅第、别墅或田産,其作爲歷史概念,内涵與外延似乎模糊不清,不利於研究的聚焦。

事實上,若仔細揣摩唐宋人言論,可以發現,“莊”多是具有明確空間指向性的“實體”,其含義同一般田産、宅舍似乎有所差别。如唐元和間崔群知貢舉,其妻“因暇嘗勸樹莊田”,崔群笑曰“予有三十所美莊良田,遍在天下”,並解釋稱“吾前歲放春牓三十人,豈非良田邪” ,可知時人確以“莊田”爲莊中最主要資産。但此處計量“美莊良田”,采用的單位是“所”而非田土頃畝,可見在資産統計時,“莊”與尋常田産有所不同,後者被視爲“莊”的組成部分。另如北宋前期張齊賢所記,時有焦生,入贅寡婦之家,“凡十餘年,家道益盛,牛羊之蹄角倍多。入城市,昏晚醉歸,妻率兒女輩於莊門,及令丁壯一二里候之”,但不久妻子暴亡,焦生因痛悼追念,一日入城歸家,爲其妻鬼魂所惑,“前行數里,妻指前面一所莊云:‘此家也。’將及數百步……有大門,不同向者所居” ,此處既以莊爲地標,可知該莊除有田土畜産,其中之宅邸可作爲“莊”之代稱。

由此觀之,在時人經濟生活中,“莊”具有不同於一般田土地産的含義,其地土屋宅的空間方位較爲明確,並能以“所”爲單位被單獨計量。因此,有必要重新思考唐宋時期“莊”的性質,及其同唐宋時人經濟活動的關係。而欲深化對該時期“莊”性質的理解,須調整研究思路:一方面固然不應爲各類理論預設與歷史分期説束縛,而應回歸唐宋時人語境,辨析文獻“莊”的具體含義;另一方面,應歸納“莊”在經濟活動場合相對確定的内涵,並分析其與時人社會經濟活動的實際關係。需要説明的是,古人使用“莊”這個概念,並無清晰界定,也並非在所有語境中都有確切且一致的含義,有時甚至只是一種習慣用語。因此,本文並非尋求對唐宋時期不同文本記載中“莊”的全面理解,而是主要着眼於同時人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兩個場合:資産登記與税賦徵發,思考“莊”在其間的作用。


一、“莊”與民户資産記録


如前所述,田土是莊中最主要産業,但莊産内容往往不止於此。唐順宗貞元二十一年(805)《放免積欠詔》、唐穆宗元和十五年(820)《即位赦》中,均曾蠲免官莊百姓、諸色人欠負租課,莊宅使所管既包括“莊宅、碾磑、店鋪、田地、車坊、園林”之類 ,可見除田土地段,還包括諸多其他資産。據德宗貞元年間宰相陸贄所言,姑且將上述資産分爲“田”與“雜産”兩大類 。“莊”中資産類型既如此多樣,其自身是否成爲獨立的資産綜合體?其中的各類資産又該如何登記確權?先從産權轉移時,時人對莊産的處置方式談起。

(一)産權變動中莊産的登記與處置

在産權轉移過程中,莊産往往被合並處置,使得莊具有資産綜合體的意義。早在武德八年(625)二月,秦王府牒陝東道大行臺尚書省,稱奉秦王教“少林寺賜地四十頃,賜水碾一具”,並稱“前件地及碾,寺廢之日,國司取以置莊。寺今既立,地等宜並還寺” ,可見官府將包括土地、碾硙在内的資産共同立爲一莊。而在唐宣宗大中五年(851),朝廷命内莊宅司將萬年縣滻川鄉陳村莊一所出賣給安國寺,敕文條列莊産:“計估價錢壹伯叄拾捌貫伍佰壹□文,舍三拾玖間、雜樹其肆拾玖根、地壹□畝玖分;莊居東道並菜薗,西李叔和,南龍道,北至道”,内莊宅司據敕牒安國寺“前件莊准敕出賣,勘案内□正詞狀,請買價錢准數納訖,其莊□廵交割分付” ,可見朝廷出賣莊産時,將田土、樹木、屋舍合並登記,統一估價。此外,北宋仁宗朝侯叔獻任汜縣尉,出賣官産,“内有一李誠莊,方圓十里,河貫其中,尤爲膏腴,有佃户百家,歲納租課,亦皆奥族矣。前已估及一萬伍千貫,未有人承買者” ,亦係全莊整體估價。

但莊中資産種類繁多,其經營與收益方式不盡一致。如後周廣順三年(953)正月,朝廷預備將除京兆府、兩京外各處官莊及其“租税課利”歸屬州縣 。其中“租税”自然指田租,而“課利”收入方式則更爲多樣,多爲莊中雜産營運收入,如所謂“租牛課利”即是“其牛每頭具上率納苗課”,根據租用官牛頭數徵收。因此,在官莊轉化爲民莊,發生産權轉移過程中,官府規定“客户元佃係省莊田、桑土、舍宇,便令充爲永業;自立户名,仍具元佃桑土舍宇牛具動用實數,經縣陳狀縣司,給與憑由” ,對於獲得官莊莊産的佃客,須新立户名以納兩税,並開列户下莊産數量明細,官府方給予“憑由”以爲産權憑據;至於“不願立户名”者亦“許召主卸佃”,“其車牛動用屋舍樹木,亦各宣賜”,可見對於莊中不同類型資産,朝廷可分别處置,在説明田土“召主卸佃”的同時,還須專門申明“車牛動用屋舍樹木”的處理方式。

由此觀之,唐宋時期不論官莊、私莊,其資産不僅包含田土,還多有屋舍、樹木等;莊産所有者改變其歸屬權時,也須申明田土外其他資産如何處置。其中田土固然是“莊”中最主要資産,但一旦以“莊”爲對象統計資産,即使該莊僅有田土而無其他雜産,其仍成爲一獨立資産綜合體,並以“所”而非“頃畝”計量。另一方面,因“莊”中各類資産的經營、收益方式有所不同,在涉及資産産權變化時,既可以“莊”爲整體進行,也可將其中田土及各類雜産析分,分别處理。從這個意義上説,時人對莊中各類資産的處理具有較强靈活性。這或許是文獻中除了多見以“所”爲單位獨立存在的“莊”,還大量出現“莊園”“莊舍”等莊産記載的原因。爲了能統一或析分處置莊産,所有者有必要對其統一登記並標注明細。前述後周朝廷改營田官莊爲民産,即須民户統計莊中各類資産數量,以明其産權歸屬。類似的史事,在北宋亦頗常見。景德二年(1005),宋廷曾兩次下詔,要求河北各縣保護契丹所虜“没蕃户”之“莊田林木”,“逐縣官遍往點檢實數,置籍管係,常切檢校,不得毁斫”,即使人户請佃,“據一物已上,縣立帳給付州縣拘轄,不得斫伐破賣,候主歸,依數還之”,導致數十年後,佃户仍“屋宇損壞,不敢修换;桑棗枯朽,不敢剪除” ,可見“莊田”資産並不限於田土,尚有屋舍樹木,且須逐項合並登記以確認其産權。天禧三年,宋廷禁止出賣肥沃户絶莊田,詔稱“自今纔有申報,即差官詣地,檢視其沃壤、園林、水磑,止令官司召人租佃,及明設疆界數目,附籍收係。其磽瘠田産,即聽估直出市” ,官府須依托對莊産内容、數量的詳細登記録,製作帳籍,方能評定其價值,並決定應租佃抑或出賣。

綜上,莊中資産既如此多樣,其處置方式又可分可合,所有者須以“莊”爲單位,整體登記其中資産,並分列明細,乃成爲確認其産權歸屬的重要“書證”。接下來需要思考的是,此類文書的内容、登記方式與特點爲何?

(二)“莊帳”:以“莊”爲單位的户下財産登記册

在《三晉石刻大全·大同市南郊區卷》中,收録石碑一通,著録者定名爲“劉延貞莊賬及地莂” ,稱其立於遼開泰五年(1016)。據著録信息,知該石刻“20世紀末或21世紀初見於大同市井間,出土於南郊區”,“碑圓首,高54、寬43、厚4釐米,下有榫長4釐米” ,其初拓時間爲2003年 。該碑一面即所謂“劉延貞莊賬”,無題名及直接年代信息,文字豎行自左向右;另一面則爲“劉重紹地莂”,係劉重紹葬地買地券,下葬時間爲“開泰五年四月一日”。關於此碑兩面文字關係,或以爲劉重紹係劉延貞之祖,後者撥出本户莊園中“南北長二十九步,東西闊二十七步”共計三畝三分田土爲前者墳地,先刻“地莂”再刻“莊帳” ,今暫從此説。此處將與本文直接相關的“莊帳”録文如下:

大同軍雲中縣北劉莊劉延貞,開列莊賬地段頃畝如後:

壹段,村西。東西畛,計貳拾捌畝。東、南、西至道,北至劉加和。

壹段,村西。東西畛,計貳拾伍畝。東至坡,南至劉加和,西自至,北至劉加和。

壹段,村西南。東西畛,計陸拾陸畝。東、南至邢守素,西自至,北至劉加和。

壹段,村西。南北畛,計壹頃壹拾畝。東自至,南至翟彦進,西至劉加和,北至道。

壹段,村西。東西畛,三拾畝。東自至,南至道,西至河,北至劉加和。

壹段,村西北河東。東西畛,計肆拾畝。東至翟頵,南至翟彦進,西至河,北至劉加和。

壹段,村西南。南北畛,貳拾畝。東至劉加和,南至邢守素,西至河,北至劉加和,北至道(按此三字當衍)。

壹段,村西南。南北畛,計陸拾陸畝。東至劉加和,南至邢守素,西至河,北至道。

壹段,村西北河西里。東西畛,肆拾伍畝。東至河,南至翟彦瑍,西至楊榮,北至劉加和。

壹段,村西南河西里。東西畛,壹頃。東至河,南至萬頵,西至楊,北至翟頵。

壹段,村西南。南北畛,肆拾畝。東至翟彦瑍,南至道,西至翟彦進,北至邢守素。

壹段,村北坡下。南北畛,壹拾伍畝。東至坡,南至劉加和,(按脱“西至”)北至萬延璲。

村東坡上,共計壹拾三段。内坊城壹段,東至長城,南至邢守素,西至萬守£,北至劉加和。

莊宅,四面各一百步。前面園内有碾壹盤,榆樹三拾根;後院榆樹壹拾伍根。其莊園地土玖□。後有粘帶交加,請驗場爲憑。

攝南五府教練孫男延貞,孫弟延玉,孫弟延金;重孫男八哥,重孫男軍兒,重孫男福孫(或爲禄),重孫男興兒,重孫男□□,重孫男□□


劉延貞“開列莊帳地段頃畝”,其目的主要爲“粘帶交加”産業糾紛時“驗場爲憑”,即作爲産業歸屬的勘驗憑據。以“莊帳”登記資産,確認産權的情況,還見於遼壽昌元年(1095)所立《縉陽寺莊帳記》,其中亦詳盡開列寺院田産地段、畝數與房屋間架,並特别强調帳中資産不得“典賣” 。地段界至的細致記載,是確認産權地理邊界的基礎 ;而“莊帳”則不但爲“莊”中資産之登記册,更有證明産權的意義,據此可確認其中資産内容、空間位置及其歸屬。

由於墓地方位不明,對於“劉重紹地莂”與“劉延貞莊帳”,其内容有何具體關聯,目前尚難確論。但類似的情況,在晚唐五代志墓碑刻中亦非僅見。如唐咸通八年(867)埋葬於曲陽縣的《許公墓誌》,稱其“安厝於莊西南去莊一里半平原“,並在總共30行文字中,以23行詳細開列莊産數量、田土地段位置以及距墓地距離 ;另如顯德元年(954)埋葬於懷州武德縣期至鄉鹿宿村的《李本墓誌》,在條列莊田四至後,稱“遂去顯德元年甲寅之歲,别置新墳,在莊東一里已東去祖塋三百餘步,塋四面並屬自己土田,其地用良師選擇” ,特别申明墳塋位於本莊界内,以明確對其所有權。類似在墓誌、地券中刊刻田産者,尚有數例 。由此觀之,劉重紹作爲契約的“地莂”與劉延貞登載資産的“莊帳”分刻石碑兩面,可能也屬此類情況,其意圖即以“莊帳”作爲購自地下神靈“後土黄靈君”,用於“安置墳塋”田土的産權證明。由於該碑刻側重開列莊帳所載“地段頃畝”,未必全面轉録莊帳内容,但仍能由此管窺端倪。

“莊帳”既爲財産登記册,又能確認産權,自應載明所屬户名。碑文於此並未明言,但據文末題名,所列均爲男口,其中“攝南五府教練孫男延貞 ,孫弟延玉,孫弟延金”文字明顯較大,至於其下“重孫男八哥,重孫男軍兒,重孫男福孫(或爲禄),重孫男興兒,重孫男□□,重孫男□□”則文字較小且布局逼仄,乃至遮蓋碑文。類似的户下男口題名,在其他資産登記文書中亦不少見。在敦煌出土的9世紀末至10世紀中葉歸義軍“户狀”中,須注明户主姓名、户内人口名及其與户主關係,格式一般爲“户某某某 妻(男)某某某” ,如《後周廣順二年(952)正月沙州百姓趙鹽久户狀》,起首即言“户趙鹽久,妻阿泛、弟富慶、新婦阿索、侄富通、侄富德、保德、男清奴、男殘奴、男黑頭” 。此外,據北宋咸平六年(1003)《重真寺田莊記》,重真寺真身塔院主僧志謙與師兄志永、師弟志元,曾購買田莊以供寺院用度,在其七十二歲“期倦”之際作“遺留記”,遺囑除教誨弟子勿違教理、僧團規定及長幼之序,還專門向弟子交待田莊管理及納税事宜,包括購買田莊意圖、數量,並在開列莊田地段及資産後,列“税名小師法遂、法滿”,其後另行條列“師姪法□、師姪法遇、小師法浄、小師法岸”等僧侣名,最後寫明田莊資産折合錢數 ,其中法遂、法滿即承税者。今疑劉延貞“莊帳”末題名,或與志謹遺囑中田莊題名性質相似。該莊原本所屬户主當爲劉重紹,其死後“攝南五府教練孫男延貞”繼爲户主領有此莊並承税 ,其下“孫弟延玉,孫弟延金”及重孫則爲户中有權繼承産業的諸男口。

遼中期大同地區鄉村編製的“莊帳”,應非當地創制。藉由該碑文内容爲綫索,爬梳文獻,可以發現數例晚唐至宋初以莊爲單位登記資産的文書,其内容及登記方式具有一定共性。此類文書的具體内容,至少包括兩方面。其一,登載户下田土地段信息。包括各地段的坐落位置、四至、田界(畛)、頃畝等。“莊帳”所載劉延貞户下田土共二十五段,均位於雲中縣北流莊村範圍内,分布於三個主要區域,其中村西十一段、村北坡下一段、村東坡上十三段(未注明地段信息),此外尚有“四面各一百步”,占地四十餘畝的莊宅一所。考慮到村東、村北及宅院田地共計六頃多,最終合計“其莊園地土玖□”,所闕字當爲“頃”,村東十三段田土約爲三頃。在描述地段坐落位置時,其標志物均爲村民可得知見者,如村中南北東西交錯之道路,南北向流經該村之河流,以及村北、村東之坡。劉延貞的田産往往不相連接,多散於各處,如一段田土位於“村西北河東”,“西至河”,但另兩段位於“村西南河西里”“村西北河西里”,二者均“東至河”,顯然位於河流西岸;另如部分地段“自至”,與户下其他田土相連,但也有如“東至翟頵,南至翟彦進,西至河,北至劉加和”這類呈插花狀分布,與他户田土相接的地段。無論相連與否,這些田土地段均分布於村落範圍内,可由村之四方標志方位。

類似的莊田標注方式,在唐宋時期並非孤例。如現存河南滎陽縣的《昭成寺僧朗谷果園莊地畝幢》,記載了該寺“僧朗谷果園莊”自廣德二年(784)至貞元二十一年(805)購買及獲“施”田土的具體情況,其中田土地段清楚標明“谷内”“谷門西”“村東”“塔頭”等具體空間方位 ,據學者考證,該莊地段分布較爲分散,部分田土位於劉村、王村,與寺院並不直接相連,但基本位於今日桃花峪内 。此外,據前引《許公墓誌》,其莊産共有田地十八段,山地六處,除七段田土因係荒地,一處山地兼有田土,僅記四至不記畝數,其餘十一段田土及五處山地均記載四至、畝數,且除連段地外均以“莊西南大墓前地一段”“莊前地一段”等方式詳細標志田土坐落,可知其主要分布於莊宅附近;另有部分分布於距莊四十里武棠村小莊子的地段,同樣以“月城西”“莊西”等標志表明坐落 。另如前述顯德元年《李本墓誌》,李本“因置薄莊田,在懷州武德縣期至鄉鹿宿村,連莊地土約壹拾伍頃,東至□村界,西至義溝村界,南至水運莊,北至聶莊村界。後又相次於義溝村置得莊□□□五頃,□□連莊,東至西湯邑村界,西至烏□村莊,南至官道,北至官道……” ,其所置莊田,分别集中於期至鄉鹿宿村、義溝村,可見莊中田産分一般布於同一村落附近。北宋淳化三年(992)廣慈禪院主師忠開列安守忠施舍兩莊地土,更爲典型事例,其中位於“永興軍萬年縣春明門”的東莊田土地段如下:

一東莊一所,水硙二所,南畔,東西長一百六十三步半,東闊六十步,西闊一百三十步,北長同南,計一頃四畝三分。東自,西自,南□,□岸□。

一莊西一段,南長五百五十九步,北長五百五十步,東闊七十三步,西闊一百二十七步,計二頃四十二畝六分,東自,西古城(墻),南自,北河岸。

一沉香亭墻東道南堀地,南北長二百一十六步,南北各闊一百六十八步,計一頃五十一畝二分,東自,西九龍,南古墻,北自。

一連段往東堀地,南、北古墻端長三百四十三步,南北各闊六十步二尺五寸,計八十六畝四分八釐,東自,西自,南墻,北自。

一連往東堀地,南北長四百五十步,各闊二十七步半,計四十六畝四分,東自,西自,南至西高塚南二十□步半,北自。

一次東連段,南北畔,西長四百一十一步,南闊二百六十七步,東長二百三十四步,北闊二百八十四步,計三頃六十一畝八分,東至東塚東四十步爲界,西自,南至西塚南一十一步爲界,北自。

一河南,直尖角,東長八十步,西、南闊十八步,計五畝。東小𡑯(土+僉),西、南小𡑯(土+僉),北河。

……(以下不具引)


萬年縣係永興軍東部倚郭縣,春明門係州城(即唐長安城)東門 ,所謂“九龍”即“九龍池”(即興慶宫“景龍池”,又稱“興慶池) ,沉香亭則位於“興慶池東” ,二者均位於春明門西北側興慶宫舊址内;至於東西流向的“河”,或爲龍首渠引水入城的西渠支渠之一 。師忠開列東莊田土除水硙二所占地一頃三分,共分十段,計“一十七頃三十四畝二分”,分布於莊之西、東、西北以及河南、河北五個區域。其詳述田土地段坐落位置、四至、田界(畔)、頃畝數,甚至備載四界長度。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田土地段基本位於莊内,其記載田土地段坐落,均以莊之東西南北四方定位(未如此定位者均爲連段田土),並用春明門周圍景觀爲標識,如古墻、沉香亭墻、九龍(池)、東西塚等標明四至。這種做法同前述劉延貞“莊帳”頗爲相似,其信息來源,可能亦爲該莊資産統計文書。概言之,田土是莊中最主要的資産,其地段分布雖未必相連,但一般集中於村落等有限地域範圍;“莊帳”中登記莊中地段,須詳細標明所處地域四方,其目的當爲“驗場爲憑”時核查。

其二,登記户下其他“雜産”,特别是其中的不動産。劉延貞户下除田土外,主要包括莊園中的“碾壹盤,榆樹三拾根”,後院中的“榆樹壹拾伍根”。其中碾主要用於穀物去殼磨粉,是莊園糧食加工不可或缺的工具;至於榆樹,則與桑、棗等並爲北魏至隋唐田制課民所種樹木。此外,前述《許公墓誌》,亦開列本莊宅院、桑樹 。此類資産往往與莊中生産、生活密切相關,並與田土一並構成生産資料重要組成部分。特别是寺院莊園,常以“硙磨、田園、莊舍、油坊”等“常住之物”作爲田産重要附屬物 。如前述昭成寺僧朗谷果園莊,除田産外,於大曆十四年(779)買李光地一段十三畝,其中三畝即充園宅;而貞元二十一年戚秀蘭施舍産業中,更包括菜園、井、草屋、雜果木等 。另如會昌元年(841)五月隴州《重修大像寺記》碑陰所録頃畝,亦稱:“管莊大小共柒所,都管地揔伍拾三頃五十陸畝三角,荒熟並柴浪等捌頃三拾捌畝半,坡側荒肆拾五頃壹拾捌畝。□□熟。□□瓦屋壹拾貳間,草舍貳拾間,果園一所,東市善和坊店舍共六間半,并瓦。” 如佐竹靖彦所論,該寺的田土地段分屬七個莊居,分布較爲集中 ;值得注意是,寺院莊産,除荒熟田土外包括房舍、果園、店鋪等,並明列間數材質。此外,前述廣慈禪院二莊,本於天福六年由晉昌軍節度使安審琦自莊宅司請射而來,其奏狀專門聲明“其逐莊元不管薗林桑棗樹木牛具,只有緣舊管田土”;而當淳化二年安守忠舍廣慈禪院二莊,除田土外,還登記有“硙貳所”及“莊下舍屋間架桑樹並諸雜樹木” ,可見除樹木等生産資料,莊産登記還須包括宅舍間架等不動産信息。至於劉延貞莊帳不列榆樹、碾硙以外内容,可能因莊中資産本來較少,也可能因石刻本爲確認地界“驗場爲憑”,因而主要“開列莊帳地段頃畝”,而不及他項雜産。

綜上,9—11世紀華北地區存在類似“莊帳”的資産登記文書,其以“莊”爲單位,登記其中田土及屋宅、碾硙、樹木等各類“雜産”的數量與歸屬人户,並須詳述分布於村落附近每一田土地段的坐落方位。誠然,目前所見明確來自“莊帳”的信息,僅有遼開泰五年“劉延貞莊賬”一例,但根據廣慈禪院、重真寺田莊碑記,此類“莊帳”文書應多有行用。在熙寧四年,歐陽脩在蔡州知州任上,欲於潁州置業以供致仕退居,遂去信其子歐陽發,命其代爲經辦,考察當地産業,其中特意囑咐:“謝大伯花園與漕口莊帳,曾問當未?花園目見如果可買,亦緩爲之。莊難看,勿憑説者,切在子細也。” 半月後,其又去信叮囑:“莊帳子不要,今卻附去。致莊之説且已,候汝歸,細議也。” “莊”之所以較花園“難看”,當因其田土産業分散。可見直到北宋中期,“莊帳”作爲莊産登記文書,仍被用作“莊”的代稱。

中晚唐至北宋,户下資産登記文書不止“莊帳”一種。目前所見,尚有歸義軍9世紀末至10世紀末所行“户狀”以及宋代推行的“户帖”。接下來將對“莊帳”與“户狀”“户帖”内容加以比較,以理解“莊帳”的特點。孫繼民認爲9世紀以降歸義軍户狀,由唐代手實發展而來,係民户户口、田土信息申報文書 ;而宋代前期開始推行的“户帖”,周曲洋認爲其前身即是“户狀”,其作用除“立户”並“照應”證明户下資産,更具有“招割産税”即確定户下税額功能 。本文同意上述觀點,將“户狀”“户帖”視爲同類文書系統的不同演進階段。對比三者内容、體式,可知“户狀”“户帖”與“莊帳”確有共性,三者均登記田土地段,如《後周廣順二年(952)正月一日百姓索慶奴户狀》備載各段田畝數及四至:“都受田肆拾捌畝。請宜秋東支渠地壹畦壹畝半,東至子渠,西至索住子,南至子渠,北至索住子” ,至於目前僅見的南宋寶慶元年(1225)《程氏户帖》亦載田土畝數:“割鄭悔户,土名高嶺二等平桑地二角一十一步,又二等平桑地一畝三角十步,火人基地二角五十三步” 。但三類文書相較,仍存在以下兩點重要差異:其一,“户狀”及“户帖”僅録田土及舍、園占地,如《索慶奴户帳》:“又園半畝,東至佛堂地,西至索幸宗園,南至合舍坑,北至合場地”,不録其他資産,“莊帳”則包括碾硙樹木等多種資産。其二,三者均記田土坐落,但標識地域空間方式不同,“莊帳”以村東西南北方位標明地段位置;相比之下,“户狀”僅言田土所在水渠,“户帖”言地段“土名”則標注至里一級地域 ,且不載四至。村、渠、里作爲空間標識之别,主要因區域差異,但“莊帳”中明確標明地段在村之東南西北四方,户狀、户帖所載地段均無如此具體的方位指向,如程氏户帖僅言地段“土名高嶺”,根據“墳僕供報屋産狀”,其具體位置在“高嶺里空桑地”及“高嶺里邵大塢北頭山二塢” 。

要之,通過開泰五年“莊帳”及唐宋之際其他石刻史料,可以發現,以“莊”爲單位編製文書登記資産信息,並標明空間位置以明確屬户産權,在當時頗爲普遍。此類文書,或可統稱“莊帳”。而對比户狀、户帖等户産登記文書,“莊帳”的特點至少表現在兩方面:其一,資産統計的整體性與全面性,除田土外還具體開列“雜産”信息,這既意味着“莊”乃是一“所”獨立的資産綜合體,也使得其中各項資産得以分别處置;其二,依托較小空間範圍(一般爲村落)内地標的地段空間標注,這使得“驗場爲憑”,實地調查勘驗産業成爲可能。以上特點説明,在時人看來,“莊”被視爲具有空間指示性的“户下資産綜合體”。

需要指出,類似“莊帳”這種合並登記户下田、宅等各類資産,詳細標明村落附近田土地段的産權憑證文書,在唐宋時期華北鄉村雖實際存在,但在官府財産管理,賦役徵發過程中,似無法覓得“莊帳”蹤迹。因此,懷疑此類文書或未必正式進入官方帳簿系統,而可能是“鄉原體例”的産物。由於缺乏史料,很難證實“莊帳”文書的攢造過程、具體行用場合及其同其他賦役、契約文書的聯繫,也無法詳論“莊帳”文書編製的具體理由。但或可轉换提問角度,思考以“莊”爲單位登記户下資産,除了作爲“驗場爲憑”的産權證明,在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下有何實際用途,特别是同國家賦役有何關係。


二、“莊”與官府的税産調查、歸户


在前引北宋咸平六年重真寺僧“遺留記”中,志謹向弟子交待寺院田土莊産狀況,除開列田土、屋舍、牛具、車、碌碡等具體内容,還申明此莊“税名小師法遂”,莊産“計錢□百九十七貫五百文足陌”,可見該寺將莊産錢額直接歸於税户名下。此處的“莊”,竟成爲税額所繫單位。令人疑惑的是,“莊”本爲民户記録村落中户下産業的方式,相關帳册製作也屬民户自發行爲,何以同國家賦役制度發生關聯?官府又爲何利用“莊”展開税賦計徵?這與唐宋賦役制度運作中,官府的税産調查、歸户模式密切相關。

(一)户下資産與賦役計徵

唐前期税賦之主體爲租庸調,主要依課口徵納,與户内資産並無直接關係;但大小税、别税、義倉粟等税目及雜役差科,以户等爲重要考量因素 。因此,唐前期各縣有“九等户”之制,縣令於“所管之户,量其資産,類其强弱,定爲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帳” 。至於户等劃分所據“資産”内容爲何,特别是田土是否納入評估,學者意見不一 。但從被認爲是“九等定簿”的吐魯番出土《開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府定户等案卷》看,該縣各等户下資産,僅見宅舍、菜園、車牛、積穀(小麥、粟)之類,全無田産 ,可見在評定户等時,各户的田土與田土外資産並未被登記在同一簿書之上,以供合並計算,比較户等。

上述情況在唐中葉發生了很大變化。大曆四年正月,唐廷重定天下九等户税錢額,並釐定了户税徵收對象:一方面,規定“寄住户”“浮客”等在籍“百姓”以外“客户”須於所在納税 ;另一方面,除官員“寄莊户”依七等户納税外 ,其餘“數處有莊田”者“亦每處納税” 。换言之,唐廷不但確立了“見居”户爲徵税對象,更針對莊産與人户分離者,據莊立户,定等徵税。此時的“莊”,作爲資産整體,成爲民户定户等、攤户税的依據。

至建中元年(780)行兩税法,“户無土客,以見居爲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計百姓及客户,約丁産,定等第,均率作年支兩税”,更明確了“見居”“有産”之原則 。唐人語境中狹義的“兩税”,一般即指“户税”(時人多稱爲“税錢”) 。根據建中元年規定,户税“貧富爲差”的基本原則,須通過户等評定加以落實,所謂“約丁産,定等第”;而在實際操作中,“丁”作爲考量因素遠不如“户産”重要,如貞元年間宰相陸贄所言,兩税“唯以資産爲宗,不以丁身爲本,資産少者則其税少,資産多者則其税多” 。關於“資産”的具體内容,除田産外,還包括名目、用途多樣的“雜産”,所謂“資産之中,事情不一:有藏於襟懷、囊篋,物雖貴而人莫能窺;有積於場圃、囤倉,直雖輕而衆以爲富。有流通蕃息之貨,數雖寡而計日收贏;有廬舍器用之資,價雖高而終歲無利”,但由於雜産“其流實繁”,估價差異甚大,且存在“日用”“蕃息”之别,“一㮣計估筭緡,宜其失平長僞” ,很難巨細無遺地統計並核算産錢,國家實際統計税産,主要針對包括田土、宅舍在内的不動産或大宗資産,如獨孤郁元和元年(806)所作《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策》所論:“嘗有人有良田千畝,柔桑千本,居室百堵,牛羊千蹄,奴婢千指,其税不下七萬錢矣。”

在“資産爲宗”的基本原則下,唐代兩税法中户税計徵的具體路徑曾發生變化,由“據户定等——以等定税”進一步轉向“據産定税——以税歸户”,以田畝、宅舍爲主的資産及其折算産錢,逐漸取代户等成爲户税計徵的直接對象,也是國家核算税額的基礎 。此外,人户的差役徵發,往往也據户下資産定等安排。隨着唐宋之際賦役制度的演化,户下資産逐漸成爲賦役計徵的基礎。而“莊”作爲人户資産綜合登記單位,此時對國家調查統計資産也具有了實際意義。事實上,前述咸平六年重真寺以莊産繫税歸户的情況,並不始於北宋,在中晚唐五代即頗爲多見。如元和八年十二月敕“應賜王公、公主、百官等莊宅、碾磑、店鋪、車坊、園林等,一任貼典貨賣,其所緣税役,便令府縣收管” ,以及長慶元年(821)《南郊改元德音》“應天下典人莊田園店,便合祗承户税” ,二者皆强調莊園典賣時,户税須隨莊産整體轉移,由典買者承擔。

如學者所論,在唐後期至五代,“户税”的計徵對象原則上雖包括雜産,但主要針對田土、桑木、房屋等大宗不動産,且逐漸由户下綜合資産集中於國家相對易掌控的田畝;但當時其他賦役項目,如色役、差科,仍依户下資産所定等次差配。大中六年,唐宣宗敕賜舅鄭光雲陽、鄠縣兩莊,“府縣所有兩税及差科、色役,並特宜放”,中書門下對此抱有異議:“據地出税,天下皆同;隨户差徭,久已成例” ,可見朝廷針對莊産定税,主要側重田畝,此外色役、差科當據資産所定户等差發。值得一提的是,以莊産整體定税之事,至唐末五代仍時有所見。孫光憲論及鄭光賜莊事,即言其同僚“嘗買一莊,喜其無税,乃謂曰:‘天下莊産,未有不征。’同僚以私券見拒,爾後子孫爲縣宰定税,求祈不暇” ,縣司先以“莊産”整體爲定税依據,所定之税又歸入“莊産”所屬“子孫”户下。另如前述後晉天福六年(941)安審琦請射官莊,三司在所下處置牒文中稱“隨莊合著係縣正税,亦仰具狀牒與本縣管徵” ,可見此亦以“莊”爲單位繫税 。

户下資産成爲賦役的基礎,只能解釋官府爲何須統計田畝、雜産並將其歸户;需要追問的是,定税過程中,何以以“莊”爲中介繫以人户税名?這可能同“莊”空間範圍的限定性,以及基於鄉村地域單位的民户雜産調查方式有關。

(二)户下資産的調查方式

如前所述,兩税、差役的攤派,須以人户資産爲基礎,而户下資産特别是“雜産”調查則是計徵的前提。明道二年(1033)十月,宋廷詔“天下閏年造五等版簿,自今先録户産、丁推及所更色役榜示之,不實者聽民自言” ,於次年在全國範圍内普遍實行“五等丁産簿”制度 ,以爲差役徵發及和買、科配等攤派依據,並成爲趙宋王朝“經國之制” 。作爲“五等丁産簿”製作的前置環節,北宋鄉村民户資産統計,其方式一般爲鄉吏上門調查,同時組織内人户互爲監督擔保。據景祐元年(1034)中書門下引“編敕”節文:“諸州縣造五等丁産簿並丁口帳,勒村耆大户就門抄上人丁” ;而熙寧七年(1074)吕惠卿行手實法,引述嘉祐編敕,則稱“造簿,委令佐責户長、三大户,録人户、丁口、税産、物力爲五等” ;直至徽宗朝李元弼所作《作邑自箴》,仍言“造五等簿,將鄉書手、耆、户長隔在三處,不得相見,各給印由子,逐户開坐家業,卻一處比照” ,可見鄉吏當中,“户長”與“耆長”(又名“三大户” )是民户資産調查的直接承擔者。

開寶七年調整鄉村行政層級與鄉吏事任,户長、耆長分别“主納賦”“主盜賊、詞訟” ,是鄉村行政事務主要負責人;其中耆長係後周顯德五年團並鄉村所置,除了治安詞訟事務,還須了解民産變化狀況,“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 。但二者的區别,不僅在職能方面。與作爲聯户組織“管”首領的“户長”不同,“耆長”主要以鄉村地域空間爲基礎行使職能,其分管的地域則稱爲標明字號的“耆分”,一般包括一個或數個村落 。因此,耆長必須對“耆分”範圍内道路、地理標識及各村人户的居所分布較爲熟悉,如慶曆八年富弼於青州賑濟流民,以“耆”爲單位籌集與放散糧食,“如管五七耆者,即將耆分大者,每日支散一耆,其耆分小者,每日支散兩耆……仍預先於村莊明出曉示,及令本耆壯丁四散告報流民,指定支散日分去處,分明開説甚字號耆分”,至於村中糧食運輸,“勒耆壯量事圓那車乘,般赴本耆地分中心穩便人家房屋内收附,就彼便行支散。貴要一耆之内,流民盡得就近請領”, 可見耆長作爲賑濟事務的具體落實者,對村中道路、信息發布中心、人户屋宅位置了然於胸。此外,《作邑自箴》中建議縣官上任後,從耆長處了解管内地理以便施政,方法即是“取責逐耆長所管鄉分圖子闊狹、地里、村分、四至,開説某村有某寺觀、廟宇、古跡、亭館、酒坊、河渡、巡鋪、屋舍、客店等若干,及耆長、壯丁居止,各要至縣的確地里,委無漏落,詣實結罪狀連申,置簿抄上” ,可見耆長應持有耆分内村落地圖,其中注明了村中地理標識的具體位置。由此觀之,鄉村民户的資産調查,除了依托“管”這類聯户組織,更須依靠“耆”這類鄉村地域組織。只有在村落相對有限的空間範圍内,鄉吏得以掌握各種地利標識及人户宅舍産業分布信息,方可實現“排門抄録”統計户内資産。

但資産調查統計的目的,最終是爲了賦役徵發。據包偉民所論,唐前期原本作爲聯户組織的鄉,在兩税法推行後,成爲兩税税率基本核算單位,至遲到北宋前期已完全地域化 ;至於民户鄉役的差發,亦多以鄉爲單位 。而一“耆分”往往包含一個到數個村落,其範圍雖不小 ,但遠不能同包含多個耆分的鄉相提並論。國家賦役計徵,以縣、鄉爲單位核算資産税額,比較等次;但人户資産很可能分散在一鄉當中不同村落,以耆分爲單位調查登記。若直接將耆分資産調查結果,在一鄉範圍内進行歸户,工作未免繁雜。如前所述,“莊産”登記文書往往限於有限的村落空間,且標明地段的具體位置,與耆長主持,以鄉村地域爲基礎的資産排門調查正相適應。紹興六年(1136),張浚所領都督行府打算在經受戰亂破壞的兩淮地區立官莊行屯田,“每縣以十莊爲則,每五頃爲一莊” ,官莊屯田之制後推行至京湖地區,所謂“五頃一莊”乃是當地“百姓體例” 。據耿元驪推斷,北宋小農户均墾田面積約50畝左右,“五頃一莊”約十餘人户 。考慮到兩淮京湖戰亂人口減少,一莊承平時或多至二十以上人户,恰合乎學者推斷北方地區較小自然村落的一般規模 。因此,官府可利用“莊”這一資産登記單位,將村落範圍内的各類資産先行歸户,計算税額,再以此爲基礎匯總至鄉,核算户下總税額。换言之,在鄉村人户税額核算過程中,莊可發揮“中介”作用。前述以莊繫税,注明“税名”的情況,應當即出現在這一歷史背景下。

需要説明的是,在大部分情況下,官府應當只是利用既有“莊帳”文書登記信息,將莊産繫税歸户,屬於依托“鄉原體例”以便利行政運作,未必主動將民産編製立莊;“莊帳”雖爲民户資産憑證,但未必直接進入官方正式資産登記與賦役徵發系統。然而當官府在較小空間範圍内詳細調查資産,核算税額,便可能有意識地將户下産業編製立莊,以便於統計。其具體事例,即爲北宋施行的“方田均税法”。此法於宋神宗熙寧五年發布,先行於京東、永興軍、秦鳳、河北西等四路,後擬推行至京西南、北、河北東、河〔淮〕南西等四路 。該法在熙寧、元豐年間長期維持,元豐八年宋神宗死後曾一度停罷,至徽宗大觀以降又復推行,基本原則變化不大 。如學者所論,“方田均税”以“均税”即合理評定民户税額爲目標 ,所謂“神宗憫税役之不均,故立方田之法以均之”;另據李燾所引《神宗舊録》所言立意,乃“税役不均久矣,富者輕,貧者重,故下户日困。先帝憫焉,立法以方之 ” ,可見除均税外,“均役”也是此法目標之一。事實上,據熙寧七年四月詔“災傷路分見編排保甲、方田及造五等簿並權罷,候歲豐農隙取旨” ,可知方田均税工作,伴隨着差役所據五等丁産簿的編製。由此觀之,方田均税的實際内容,不僅爲定户下田産税額,更是一次全面的人户資産調查。

關於“方田—均税”的基本原則與實施方式,熙寧五年(1072)八月司農寺所下“方田均税條約”有詳細規定:

方田之法,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爲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據其方、莊帳籍驗地土色號,别其陂原、平澤、赤淤、黑壚之類凡幾色;方量畢,計其肥瘠,定其色號,分爲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數。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盡其詞,乃書户帖,連莊帳付之,以爲地符。

均税法,以縣租額税數,毋以舊收蹙零數均攤,於元額外輒增數者,禁之。若絲綿紬絹之類,不以桑柘有無,止以田畝爲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動以浮言,輒有斬伐。荒地以見佃爲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鹵不毛聽占佃,衆得樵采不爲家業之數。衆户殖利山林、陂塘、道路、溝河、墳墓荒地皆不許税。

詭名挾佃,皆合並改正。凡田方之角有埄植以野之所宜木。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爲正。


如學者所論,“方田”與“均税”是前後銜接的兩個環節 。“方田”於每年九月進行,在熙寧七年四月辛未詔中,宋廷曾對“方田”流程有更爲具體的規定:

方田每方差大甲頭二人,以本方上户充,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認步畝,方田官躬驗逐等地色,更勒甲頭、方户同定,寫成草帳,於逐段長闊步數下各計定頃畝。官自募人覆算,更不别造方帳,限四十日畢。先點印訖,曉示方户,各具書算人寫造草帳、莊帳。候給户帖,連莊帳付逐户以爲地符。


據詔書所言,“方田”過程大體如下:首先,以“方”這四十一頃地域爲單位,由各方大小甲頭組織方户“各認步畝”,共同確認方内各户名下各段田土“長闊步數”、“色號”(如陂原、平澤、赤淤、黑壚等)並登載於“草帳”之上,再“於逐段長闊步數下各計定頃畝”即據各段田土邊長步數計算其“頃畝”,並由官府募人加以驗算,寫造“莊帳”。值得注意的是,詔書特别强調,在“均税”過程中“若絲綿紬絹之類,不以桑柘有無,止以田畝爲定”,可見方田造帳,不僅針對田土地段,還須統計樹木等雜産,只是後者不繫税額,不再作爲兩税徵收對象。這進一步證明,方田造帳乃是針對户下以田土爲主資産的全面調查。上述資産調查,應在四十日内完成,各方須以此爲基礎製作整個方的“方帳”(熙寧七年四月後停罷)。各項工作完成後,書算人核算、編製的草帳、莊帳等文書,須一並公示方户 。由此觀之,最終的信息載體爲“莊帳”與“方帳”。根據前文對“莊帳”内容的考察,此處宋朝政府應借用了此類文書形式,以登録方内人户名下各段田土四至、頃畝、色號等信息;而未被納入“方田均税”四類文書的“草帳”,當非正式帳籍,而是核算莊帳頃畝依據的稿本。

至於“方田”後的“均税”環節,其目的不僅爲均定各等田畝税額,更在於將各户名下税額與其實際所有田畝數量、等次挂鈎,以使田賦負擔合理化。“均税”主要包括兩部分内容。其一,各縣方田官“以地之等均定税數”。熙寧七年三月前,方田官由本縣令、佐充任,此後京東十七州改選專官,“各分定專管勾方田”。方田官先依據帳籍文書,統計田土“色號”類型、數量,確定本縣田地等次,所謂“據其方、莊帳籍驗地土色號,别其陂原、平澤、赤淤、黑壚之類凡幾色”;進而“分地計量”,“躬驗逐等地色”,依土質類型、肥瘠水平將本縣各段田土分爲五等;在此基礎上,再以“縣租額税數”攤入田畝,確定五等田畝各自税額。其二,方田官負責釐清本縣税户名下田土、核算該户税額,歸並詭名子户,明確荒地屬户。整個“均税”工作,應在“方田”次年三月前結束,並將各户税額“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盡其詞”,公示結束之時,正值夏税徵納之際。官府將“莊帳”及“户帖”連爲“地符”,給付人户。“方田—均税”至此告一段落。在這一過程中,“莊帳”作爲地符的一部分,是“方田—均税”成果最重要的載體,其中所載的田畝地段位置與歸户信息,正可與記録户下田畝、税額的“户帖”相勘驗,故一並給予税户以爲資産及納税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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