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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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支付的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法院明确了……

子非鱼说劳动法  · 公众号  ·  · 2024-04-29 16:00

正文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是税前还是税后的金额?公司应不应该替劳动者代缴个税呢?

近日,思明法院驳回了一个当事人对部分薪资的执行申请,并由此推出了在部分法律文书主文后嵌入纳税提示的“微创新”举措。

案件事实

李先生(化名)是某科技公司总监,因不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便起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补偿金额等。

2023年8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支付了李先生税后薪金41.6万余元。

李先生认为,其中还有3.8万元没有支付到位,于是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认为,3.8万元是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替李先生缴纳了税款,并提交了纳税佐证材料,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义务。

法院观点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得人是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是扣缴义务人。因此,李先生依据生效判决获得相应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 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其代扣代缴税款的3.8万元应视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给付的45万余元的组成部分 。故法院裁定驳回李先生的执行申请。

法院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还应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相应的罚款。本案中公司代李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公司如若没有代为扣缴,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去,思明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不少类似的案件,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劳动者薪资之后,当事人不清楚判决的具体薪资金额,是属于税前还是税后的,继而产生更多的执行争议。

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亚乐表示:部分当事人收到的判决书判决的内容,的确会和实际拿到手的数额有差距,特别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关的公司企业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需要扣除这一部分税款之后,剩余的部分才是支付给劳动者的。

Q

那么,怎么让当事人了解纳税义务呢?

创新举措

在思明法院院长黄冬阳的牵头下,涉税案件合议庭的法官们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邀请厦门市税务局的业务专家和厦门大学的专家教授共同探讨。经过严密的论证,推出了在部分法律文书主文后嵌入纳税提示条款的“微创新”举措,并 发出了 首份附纳税提示的民事判决书

对此,刘亚乐建议:让当事人更加明确知晓自己的纳税义务,同时也减少此类争议给当事人带来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达到我们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的效果。

创新意义

01

通过纳税提示,减少涉税纠纷,促进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为当事人节省诉讼和执行成本,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02

在判决书后更精准提示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营造宣传纳税义务、积极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

03

作为全国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的“微创新”,也是涉税案件合议庭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延伸。

专家点评

厦门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陈劲松

在部分裁判文书后嵌入纳税提示的创新性做法将进一步搭建起司法部门、税务部门和税收相对人之间良好的沟通桥梁,通过及时沟通反馈,形成税务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刚

在民事执行中代扣代缴税款的部分是否构成执行款,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观点。思明法院通过一个执行案件的办理,既给出了实务界的答案,又总结出在裁判文书后嵌入纳税提示的“微创新”,值得点赞。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多奇

思明法院在部分裁判文书后嵌入纳税提示的创新性做法,能够促进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更广泛地宣传纳税义务,也能更精准提示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思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黄冬阳

在部分裁判文书后嵌入纳税提示,是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延伸、也是司法部门主动靠前,为当事人提供涉税司法服务的创新举措。

下一步,思明法院涉税案件合议庭将继续探索创新,进一步提升涉税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推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向纵深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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