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于
2016年12月31日前
在我省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合伙制企业,管理规范、有一定科研开发、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重点示范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要求由大专院校、大型科研院所或龙头企业牵头组织以联盟形式进行申报,重点示范项目要求由企业牵头申报并进行相应自筹经费投入,自筹经费应满足项目建设需求)。
(二)重点示范项目填写《四川省科技服务业示范项目申报书》,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研发设计、科技金融、检验检测和综合科技服务领域项目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万元
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万元
,申报科技中介、信息资源领域项目和文化科技融合产业项目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万元
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万元
。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填写《四川省科技服务业示范项目申报书》并提供联盟备案材料复印件,孵化平台项目、工程化平台项目填写《四川省科技服务业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书》。
(四)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新兴业态培育项目填写《四川省产业集聚区和新兴业态培育项目申报书》,该项目只能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申报并进行相应建设投入。划拨资金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推荐单位自行组织项目,立项项目报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2017年已获得支持的国、省级高新区2018年不重复支持
。
(五)科技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重点示范项目自筹资金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或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或企业财务报表等,涉密单位除外)。
(六)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相应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七)申报单位须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材料内容须真实客观有效,如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申报无效。
(八)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多渠道、跨计划重复申报。
(九)所有申报项目附件材料均需在项目申报系统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受理。
(十)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牵头申报本年度科技服务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