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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战略前沿技术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17-08-21 00:33

正文

来源:材料科学与工程(ID:mse_material),综合自教育部、湖南教育新闻网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 8月17日,教育部发出通知,再次明确高校进一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有关事项。 通知中指出,要营造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良好氛围。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运营保障机制,加强成果转化部门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并加大对科研辅助人员的激励。 完善兼职兼薪管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兼薪行为,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财务报销负担等。



教育部指出,各高校要制定 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 。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的相关制度情况。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加强学术梯队建设情况。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辅助人员的激励力度情况。高校科研仪器与设施共享收入的使用情况,用于实验室人员的绩效奖励。

教育部指出, 允许高校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和转化收益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情况;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科研人员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情况,重点说明在高校及其内设机构、科研和转化人员、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之间的分配比例情况。

此外,要 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落实情况 ,如采取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进行激励。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教育部指出,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高校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高校建立教师从事多点教学审批制度;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社会共享后,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相关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现就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统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科学门类,统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全创新链条,加强系统设计、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 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 ,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主要原则

——坚持价值导向。针对我国 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 、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

——实行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创新主体、不同创新领域和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统筹宏观调控和定向施策,探索知识价值实现的有效方式。

——激励约束并重。把人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强化产权等长期激励, 健全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突出业绩贡献。合理调控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类型单位收入水平差距。

——精神物质激励结合。采用多种激励方式, 在加大物质收入激励的同时,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 大力表彰创新业绩突出的科研人员,营造鼓励探索、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一)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 。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 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 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二)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 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和成果管理制度,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三)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 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 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三、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一)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 。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 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 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 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 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 ,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 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 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辅助人员的激励力度。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

(二)完善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 。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 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

(三)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 。对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建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绩效工资管理,科研机构、高校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经费的统筹使用权。合理 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收入差距 ,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加强学术梯队建设。

(四)重视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 结合科研机构、高校分类改革和职责定位,加强对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完善科研机构、高校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内部公开公示制度。


四、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一)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激励作用 。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 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个人收入不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

(二)完善科研机构、高校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 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 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科研机构、高校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修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 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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