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E20水网固废网
原文标题:罗桂连谈PPP核心之三:资格预审的四大要点
罗桂连,中国水网特约评论员,E20研究院PPP专委会成员,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特聘高级专家,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定向邀请专家,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PPP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注册会计师。
一是应当实施资格预审。
就是否应当搞资格预审,有很多不同的观点,逐项分析。(1)会耽搁时间。PPP实施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即可同步推进资格预审并编制PPP合同体系,有足够多时间搞项目推介和资格预审,不存在耽搁时间这么一说。(2)干嘛不在投资竞争人评审环节再进行资格审查?即资格后审。投资竞争人准备回应性文件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如果辛辛苦苦做准备工作,资格审查环节就被淘汰,于情于理都太过分,想死的心都有,报复的欲望会很强烈。(3)本来就担心没有投资者参加,还资格预审?如果连3家以上有效投资竞争人都找不到,这个项目需要调整实施方案,或这个领域还没有搞PPP模式的市场条件,或项目前期推介不够,总之政府方应当自我反思。在资格预审阶段就暴露问题,比后期才发现问题,政府方更加主动。确实不行,提前收手,免得瞎忙。
二是资格预审前应当进行项目推介。
投资银行领域的“路演”的做法,完全可以运用到PPP实施流程之中。让更多的潜在投资者知悉项目情况及基本合作条件,与尽可能多的潜在投资者事先交流沟通项目的边界条件,是确保实现充分、有效、良性竞争的前提条件。与尽可能多的潜在投资者充分沟通,也是确定资格条件与编制合同体系有关文本的前提,政府方绝对不能闭门造车。更不能想当然设定一些不符合市场规则和行业惯例的合作条件,拒潜在投资者于门外。
三是要审慎设定资格条件。
应当根据所在行业的市场成熟程度、有兴趣的潜在投资者的数量、项目本身的实际需求,精准设定资格条件。应当通过资格条件设定,有效筛选出与本项目要求相匹配的潜在投资者群体。如果确实与项目需求相匹配的同一个层次的潜在投资者数量过多,还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甚至摇号等程序,控制参与下一步竞争的潜在投资者的数量。对于确实不适合的潜在投资者,事先勤恳劝退,比事后蛮横淘汰,所造成的实质性伤害要轻很多。
四是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资者的数量不宜太多。
通过资格预审后,即锁定了可以参与项目竞争的潜在投资者群体。规范的PPP项目,对潜在投资者提交的回应性文件的要求很高,所需要耗费的人员、时间和财务成本都很高,数量太多容易造成潜在投资者的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对政府方来说,一个PPP项目要处理好几十份回应性文件,拿卡车拖材料,表面上很拉风。但是,处理起来确实成本太高,也找不到那么多合格专家来认真评审比选这些材料。更麻烦的是,如果因为政府方或其顾问的不规范行为,被部分投资者抓住把柄,通过举报、投诉或诉讼,可能导致部分政府官员落马进监狱。通过资格预审并提交了合格回应性文件的潜在投资者,即成为投资竞争人。一般说来,5家左右的有效投资竞争人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