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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追尾致6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中国安全生产网  · 公众号  · 社会安全  · 2024-10-15 17:00

正文

2月29日,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白沙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当场死亡、1 人受伤。

近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2024年2月29日3时许,驾驶人魏*驾驶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8人),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区出发前往重庆主城区,5时36分许行驶至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区境内下行方向492Km+290m(正沟头大桥)路段时,碰撞由朱*驾驶的因故障停驶于第二行车道内的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内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1.事发时驾驶人魏*驾驶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以车速108km/h,超过该道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限速规定行驶。且在行驶中两次偏头观看道路右侧路外“聚奎中学”霓虹灯字样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及时发现障碍车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魏*驾驶的渝B05P31号车辆存在超员行为。

2.驾驶人朱*驾驶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未按规定迅速报警,且警告标志未设置在后方150米外。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亚信公司和永昱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确保驾驶员魏*、朱*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事故追责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魏某已于2024年3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4日被批捕。网约车所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兼股东)胡某某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网约车驾驶员魏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调查组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二)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第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

(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二)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第十二条 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第十三条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交通运输部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综合整理

编辑:孟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