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是江苏的林业大县,全县林业用地约6.62万公顷,桂五人民法庭就坐落在盱眙县的山区。
近年来,桂五法庭围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积极探索及创新法庭工作举措,结合辖区特点,努力打造
“林区巡回法庭”
,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打造家和、业兴、居安的共治环境,展现出别样好“枫”景。
“当时买的时候他说包赔偿。现在我家种下去的小树都半死不活的,他又说跟他卖的化肥没关系!现在谁来赔偿我的损失?我要起诉他!”
“怎么就是我家化肥的问题了?你有证据吗?”
9月初,盱眙法院桂五法庭“李银江调解工作室”里,双方互不相让,各说各理。
这个工作室得名于党的二十大代表、盱眙县桂五镇养老党支部书记、敬老院院长李银江。李银江曾入选中国好人榜候选人,获得中华孝亲敬老楷模提名奖、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在当地很有威望。
桂五法庭邀请李银江担任调解员,并成立了以其名字命名的调解工作室。
李银江了解到,本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化肥,被告售卖时承诺如出现问题包赔。但栽植一段时间后树苗和庄稼出现大片枯萎现象,在索赔无果情况下引发诉讼。
“这类纠纷在农村是很常见的,法官肯定也判过不少,但要走诉讼程序的话,当事人的压力,司法资源的耗费都少不了。”考虑到这一点,李银江和双方一起,前往涉案林地、田地实地观察。
“旁边那片是不是和你在同一家买的化肥?”
“不是的,但我知道村里还有几户人家也是在他家买的化肥,我带您去看看。”
通过实地勘察比对,李银江发现从被告处购买化肥的几户人家所栽植的树苗和庄稼,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伏枯萎现象,而原告处尤其明显。
“同一片区域、同样的化肥、不同的种苗出现普遍性问题,那被告显然有责任,但把责任全部归结于被告也不合适,毕竟树木庄稼生长还受天时和人力的影响。”实地勘察后,李银江心里有底了,此案关键就在于
原、被告各自所占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
他将原被告请至调解工作室,说事实、看对比,结合自己从事农村工作的经验,让原告意识到自己栽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向被告强调必须承担的责任,最终原、被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此案得到圆满化解。
近年来,桂五法庭加强与辖区内的派出所、司法所、矛盾调解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的联系、联动,与各乡镇、村级调委会、行业调解组织签订《“涉林业纠纷”多元化解合作协议》,形成“群众纠纷群众解”工作格局,共同构建起“内外并举,诉非衔接、诉调对接”的体系机制,树起了涉林业纠纷“防护林”。
“你们离法庭远,不用下山了。在村委会等我们,那有我们的
联络点
,我们马上开始调解。”这是桂五法庭负责人陈娇娇经常答复群众的一句话。
2021年,盱眙法院以桂五法庭为试点,将桂五法庭服务保障的四个乡镇五十个村居的视频系统与法庭建立连接、统一编号,搭建起
“四频一网”
平台,纵贯市县乡村四级,横跨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
桂五法庭定期通过该平台与辖区内的各村居进行联系沟通,了解村居新动态、分析研判新形势。对于在“云”走访过程中发现的“涉林业纠纷”苗头性、群体性问题,及时向村居负责人、矛调人员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方法,
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
。
5月中旬,桂五法庭受理了一起涉林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承办法官在首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时,发现该案不仅涉及30年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且与当时承包地所在村委会有着密切关系。而如今原告年逾80岁,独居在村里,行动不便,法官便决定
从“线上”开展工作
,尽量让当事人“跑一次”就解决矛盾。
“大爷,您年纪大了,到法庭不方便。你们村委会里面就有和我们法庭视频通话的东西,您接到我们通知后在村委会调解室等着就行。”法官叮嘱原告。
随后,法官便通过“四频一网”平台与当地村委会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当时原、被告、村委会三方所作约定。村委会工作人员在视频沟通中出示了当时签订的承包合同,解释了将原告土地承包给被告种植的原因,并表示会积极配合法庭做好线上调解工作。
时间来到线上开庭当天。
“能不能听到法官的声音?画面清晰吗?”
“听得见听得见,也看得清楚。”
在法官指导下,法庭调查、在线答辩、举证、质证等环节顺利进行。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出愿意进行调解的意愿,并就承包地的退还、补偿等达成一致意见。
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通过“云上法庭”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解决后,原告没急着走,而是喜滋滋地围着“四频一网”平台转了半天:“事儿就这样解决了,真好啊!”
2022年至今,桂五法庭利用“四频一网”平台化解矛盾28起,开展调解员、网格员工作培训4次,发现问题隐患5个,真正让矛盾纠纷
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落下,一场林业纠纷案件巡回审判正式开场。
2007年,原告盱眙县某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某彩、周某昌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土地150亩,其中包括经济林和江苏省级生态林31亩。
合同约定土地由被告经营管理,对于江苏省生态林范围应当依法进行管理,不得随意砍伐。
2019年12月,经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行政机关查处,被告擅自超出采伐证许可范围进行砍伐,并涉嫌在江苏省级生态林范围内未经许可进行砍伐。原告认为,被告不当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收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这起案件虽是小案,但贴近辖区实际,
有着较强的普法教育意义
,便决定于3月10日,“植树节”即将到来之际,到涉案土地所在村居开展巡回审判,吸引了周围群众前来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