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较多,各个金融市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加杠杆行为。银行表外理财业务正是这种加杠杆行为的产物,也是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如果任由其盲目发展,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系统性危机。深入剖析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有助于全面认识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的重要性。同时,理清监管逻辑,有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位置的要求,抑制金融市场过度加杠杆势头,维护金融稳定。
文/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钟 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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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论坛工作论文》
来源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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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特点
银行理财业务是由银行销售并负责投资运营的资金投资和 管理计划,既可由银行单独设计运营,也可由银行主导,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参与设计运营。从产品合同、会计准则、外部审计 原则关于风险承担约定及认定的角度,银行理财业务可分为银行 表内理财业务和银行表外理财业务两大类。与银行表内理财业务 相比,银行表外理财业务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在银行表内核算。
表内理财业务已含在银行的资产负 债表中,在货币或信贷的统计中得到反映。而表外理财业务并未 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核算,但自 2011 年起其用于实体经济的资 金已纳入在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中。
二是不占用银行风险资本。
由于表外运作不受资本占用的监 管约束,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信用供给。这对于一些受制于资本 金和贷款规模约束的银行而言,银行表外理财业务无疑打开了 “一扇窗”,既可扩大规模、获得收益,同时又不消耗资本。在 这种冲动下,一些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增速甚至高于表内贷款业 务的增速。
三是内外部监管不对称性。
无论是资本监管、信息披露等监 管层面的外部要求,还是银行自身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会计处 理的内部要求,入表的表内理财业务都要远远严格于表外理财业 务,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征,银行表外理财业务渐成银行规避监 管和宏观调控的内生动力,并逐步异化为“表外信贷”,成为我
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将 银行表内资产业务转移至表外,可以改变银行的风险资产构成, 进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一些信贷 类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将资金先转移至表外再放贷,也规避了信贷 规模调控政策以达到增加信贷投放的目的。
二、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银行表外理财业务规模急剧膨胀,成为事实上 的“影子银行体系”,给宏观经济运行和宏观政策调控带来了一 定的冲击。总体上看,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名义上的“表外”风险隔离与实际上“表内”刚性兑付 相冲突。
本质上,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属于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受 人之托、代客理财、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属性。换言之,在这种 理论上的信托关系下,只要银行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 揭示等义务,银行表外理财业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实践中, 银行表外理财业务虽名为“表外”,但交易的法律关系还不够明 确,业务界定尚不够清晰。一旦出现风险,未真正实现风险隔离, 银行往往表内解决,进行风险兜底和刚性兑付。
二是混业运作模式与分业监管体制相冲突。
现行“铁路警察 各管一段”分业监管体制既不能阻止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跨行业 资金运用与配置,也难以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目前,银行表外理 财业务已完全摆脱分业监管限制,借助信托计划、定向资管计划 等载体广泛参与资本市场业务、贷款业务,甚至成为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资管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这种混业运作模式与现行
分业监管存在一定冲突,易引发监管套利活动。
三是业务风险隐性与金融市场风险显性相冲突。
为规避监
管,银行表外理财资金运作需要借助提供通道服务的第三方金融 机构,使其作为名义上的受托资管人,但受托机构并不掌握持续 充分的业务信息,也缺乏管理业务风险的主动性。同时,业务交 易结构设计日趋复杂、业务运行风险隐性化,这些交易链条上的 各类主体通过层层收费实现多重套利,负债端理财成本与资产端 债券收益率倒挂时又通过做大杠杆、期限错配等手法追逐利润, 都一定程度上延长了融资链条和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滞留时间。 金融风险不仅没有被分散,反而因整个资金流转链条的拉长,加 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四是表外理财业务爆发式增长与利率市场化渐进式改革相 冲突。
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爆发式增长与长期以来人为控制的低利 率宏观环境密切相关。在享受利率市场化改革红利的同时,也应 当清楚认识到这种渐进式改革带来的弊端,特别是利率双轨制下 央行政策利率调整滞后,并且与市场利率之间存在偏差,促使市 场主体不断通过“击鼓传花”式加杠杆进行套利,再加上现行分 业监管体系造成的监管空白与滞后,使得一些本该投入实体经济 的资金要么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空转”,要么转借信托等 渠道进入房地产、融资平台等市场。
三、对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监管逻辑
考虑到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自 2016 年三季度起,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就银行表外理财纳入 MPA 广义信贷指标开展
模拟测算,并于 2017 年一季度 MPA 评估时,正式将银行表外理 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 的管理。一方面,银行表外理财底层资产的投向与表内广义信贷 无太大差异,主要包括类信贷、债券等资产,同样发挥着信用扩 张作用,若增长过快也会积累宏观风险,不符合“去杠杆”的要 求。另一方面,将银行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有利于更全面 地反映银行体系信用扩张状况,更全面地对银行体系实施宏观审 慎管理。
下一步,从政策应对的角度,应当全面认识银行表外理财业 务的快速发展问题,既应当肯定其在丰富投融资渠道和提高中间 业务收入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需要从宏观层面防范其无序发展 可能引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从实施路径上,建议分“三步走”。
第一步,摸清情况,强化信息披露。认真排查各类银行表外 理财业务及其相互持有情况、金融市场杠杆资金及其错配情况, 督促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各类表外理财业 务信息,包括产品投向、风险收益、存续规模等情况。进一步统 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加快推进包括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在内的数据 统计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及时掌握底层资产情况。
第二步,规范业务发展,引导表外理财业务向“代客理财” 本质回归。一是强化风险隔离。在银行表外理财业务与传统存贷 款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完善银行组织管理体系,提倡条件 成熟的银行可依托独立子公司开展业务。对于存量的银行表外理 财业务,若做不到风险隔离,则全部纳入表内,并相应计提资本;
若可以做到风险隔离,则可转移至独立子公司经营。二是实施“穿 透式”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和杠杆要求,限制非标资产投资和通 道业务,禁止资金池操作,消除多重嵌套,实施集中度限制,建 立资本约束机制和风险准备金计提制度。督促银行建立健全理财 投资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资管计划的 监管,使跨行业跨市场的资金“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三 是打击非法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活动。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 售行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防范误导销售。严厉查处 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惩戒部分银行的非法套利行为。
第三步,培育鼓励真正金融创新的长期制度性建设。一方面, 有序打破刚性兑付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举。降低过高的产品收益 率,推动银行产品规范转型,鼓励向开放式净值型产品、标准化 金融产品转型。同时,加强行为监管,建立激励相容、有力有效 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投资者赔偿 救助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 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另 一方面,构建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管理、货币政策“三位一 体”的金融宏观调控框架,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表外 理财业务既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监管问题,也不是一个单纯的货 币调控问题,需要在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管理、货币政策三者相协调统一的大框架下思考应对之策。不断完善“三位一体” 金融宏观调控框架,打破央行无限救助预期,避免为金融稳定而 过度依赖央行流动性支持,有效管控过度投机套利行为。强化宏
观审慎政策框架,对各类金融市场的加杠杆行为进行逆周期调 控,探索运用多种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 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监管全覆盖。
声明:《中国金融论坛工作论文》旨在促进与经济金融学界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推动社会力量加强对相关问 题的研究。论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不代表中国金融论坛、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及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研究所的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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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央行:银行表外业务近254万亿 存风险隐患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7月4日,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下称《报告》),指出银行业的表外业务继续增长,其风险隐患值得关注。
目前,银行业表内外资产规模已经“五五开”。《报告》指出,截至2016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余额为253.52万亿元,其表外资产规模相当于银行业表内总资产规模109.16%,比上年末提高12.04个百分点。
按银监会定义,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表外业务分为四类: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
《报告》并未一一列举表外具体业务的规模,但指出253.5万亿的表外业务中,担保类19.03万亿元,承诺类16.08万亿元,金融资产服务类164.63万元。按银行业协会最新数据,银行业托管资产达121.92万亿元,这可能占到了央行所统计的金融资产服务类的大头。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仍然较为薄弱,表内外风险可能出现交叉传染。”《报告》指出。
与2015年的银行业运行状况相比,《报告》指出,2016年的银行业资产质量下行压力趋缓,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在信用风险之外,《报告》还首次提及“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不容忽视”。对房地产贷款而言,由2015年的“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变为2016年的“房地产市场出现局部泡沫风险”。
《报告》指出,将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重要的位置,重点关注银行业资产质量、流动性、同业业务、银行理财和表外业务等领域的风险,密切跟踪交叉性金融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民间金融和境外金融风险的冲击,重视海外合规风险管理。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是每年全面评估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的权威报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央行副行长范一飞、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证监会副主席姜洋、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已担当了多年的报告指导小组成员。
流动性存不稳定因素
2016年的《报告》指出,银行业资产质量下行压力继续加大,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2017年《报告》指出的问题则相反:银行业资产质量下行压力趋缓,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
《报告》披露,截至2016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2.19万亿元,其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51万亿元,已连续21个季度反弹。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业关注类贷款余额5.28万亿元,银行业逾期贷款 3.24万亿元,均持续上升。
同时,衡量银行不良真实性的关键指标: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余额比值超过了100%,已达102.6%,比上年末上升7.9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176.4%,比上年末下降4.85个百分点。
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虽资本质量仍处于较高水平,但商业银行亟待“补血”。据《报告》披露,截至2016年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3.28%,同比下降0.17个百分点,资本补充压力有所加大;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10.75%,比上年末下降0.16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占资本净额80.97%,比上年末下降0.13个百分点。
因此,《报告》展望,将创新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扩大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发行规模。
在流动性风险方面,据《报告》,截至2016年末,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 47.55%,存贷比67.61%,核心负债依存度56.57%,流动性整体合理充裕,但仍存在两大不稳定因素:一是存款大幅波动仍然明显。201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跨季月间波幅最高超过8万亿元。
二是银行资金来源稳定性有待提高。201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环比增速各月均低于7%,其中四个月环比为负增长。一些同业业务比重高、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严重的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加大。据《报告》披露,2016年同业存单发行13万亿元,是2015年发行量的144%。
几大风险
在信用风险方面,《报告》指出,2016年银行业信用风险总体可控,非金融企业债务风险继续暴露,其中房地产市场出现局部泡沫风险。
据《报告》,2016年,银行授信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发生债务风险事件仍然较多,风险领域主要集中在低端制造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非金融企业杠杆率上升,部分企业依靠“借新还旧”甚至“借新还息”维持经营,新增融资周转效率低下。一些产品没有竞争力、财务不可持续、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占用信贷资源,不仅造成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积累、难以消化,而且扭曲信用定价体系、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部分地区恶意逃废债情况时有发生。
房地产市场方面,《报告》指出,部分一、二线城市房价偏高、上涨过快,呈泡沫化趋势,首付贷、房抵贷等产品与房价上涨相互强化,进一步助推房地产 泡沫。新增信贷资源过于集中投放于房地产领域。
据《报告》披露,截至2016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26.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5%,比上年末上升2.7个百分点;房地产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5.7万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44.8%;房地产不良贷款余额660亿元,不良率为0.77%,比上年末上升0.08个百分点。
《报告》还提及,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不容忽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仍有不足,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问题依然存在,重大案件时有发生,案发领域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同业、表外业务等领域蔓延。个别银行发生大额票据、“假保函”案件。
同时,随着银行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海外合规风险也在增加。此外,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外部监管不足等原因,发生多起风险事件。
除此,互联网金融及非法集资风险继续暴露。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相关风险事件仍在持续暴露。
《报告》指出,某些互联网金融业态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部分机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反洗钱、恐怖融资制度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开展理财等金融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
较2016年《报告》,2017年的《报告》指出了该领域风险的新特点:养老机构、消费返利、地方交易场所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比特币等特定虚拟商品吸引投资者跟风炒作也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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