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易某某系夫妻。几年前,在一起借贷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竹山县法院裁定,将案涉抵押担保房产作价352440元交付原告孙某某、易某某,用于抵偿被告的15万元债务,以物抵债超出债权部分的价款交至法院,过户所需税费则由孙某某方负担。
当孙某某与妻子拿着法院执行裁定书去房管局过户房产时,方才得知过户税费竟高达214632.18元。万般无奈之下,2023年11月,孙某某找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我们通过税务部门了解到,该房屋过户税费高的主要原因,是其在18年前初始登记时价格仅为2.4万元,这次售价与原值间增值幅度较大。”
竹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该房屋适用税率为60%的最高税率,故核算后仅土地增值税就达15万余元。
该院向法院调取了本案执行卷宗,查明原告孙某某曾在法院陈述“办证钱我出”,法院据此裁定税费由孙某某、易某某负担。“过户所需税费已超该房屋所涉债权本金,且占房屋总价值近61%,由买方负担该税费显失公平。”承办检察官认为,孙某某作出“办证钱我出”的意思表示时,并不知晓税费数额,存在重大误解。
检察官还了解到,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及当事人对该房屋过户税费具体数额均不知晓,承办人亦未调查;同时,案涉房屋周边同户型房屋近年的售价,与本案中以房抵债的价格基本持平,不存在因过户税费高影响房屋交易价格的情形。
调查核实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将该案汇报至该院检察官联席会。会后,竹山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执行裁定书第三项“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易某某负担”。
2024年6月,法院作出裁定,采纳了该检察建议,将
“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易某
某负担”
改为
“所需税费依据法律规定,由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易某某和被执行人张某某、方某某各自
负担”
。
执行裁定更改后,针对司法拍卖中税费分担及追缴问题,竹山县检察院主动邀请法院、税务局等单位商讨,各方达成共识:法院执行部门将采用“税费提前算”的工作办法,让税费数额与拍卖价格同时明确后,再将标的物上拍;税务机关将积极配合,准确核算税费数额并反馈给法院。同时,针对被执行人尚无缴税能力,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问题,将由税务机关作为征缴主体,向被执行人追缴应负税费,从而在实质上降低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活动中的过户风险,让竞拍者吃下“定心丸”,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天价”税费解决后,围绕孙某某担心的办证一事,
竹山县检察院与十堰市检察院、市税务局、县委政法委多方沟通协商,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