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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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新规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 公众号  · 浙江  · 2017-03-19 23:53

正文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网络消费维权依据。关于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和流程,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究竟是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此外,《办法》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二、《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为此,《办法》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

商品完好标准如何界定?

1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 

2

消费者基于查验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1

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

2

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

3

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三、实践中确实有些消费者不清楚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 

四、《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

网店、第三方平台履行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1

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2

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3

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

4

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五、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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