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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高院已受理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上诉!南周记者朋友圈:但愿众人的关切,如麦田的春风……

杭州日报  · 公众号  · 浙江  · 2017-03-26 13:10

正文

最新消息①

今天上午,@山东高法 通报辱母杀人案情况:已受理当事人上诉。


最新消息②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也发布消息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据媒体报道,2016年4月,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后无力还款。在自家的公司里,苏银霞与儿子于欢被吴学占及手下限制自由。两天里,吴学占的“催债手段”不断升级。最“轻”的一种方法,是将苏银霞按进有污物的马桶里。种种令人难以启齿的凌辱,都是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进行,“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从现有信息看,当地警方的处置是:“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此时,情绪激动的于欢从桌子上摸出一把刀,捅伤了四名催债人。事后,一死,两重伤,一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媒体报道,法院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人民日报评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


昨天,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 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 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 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 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 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 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央视新闻综合了各方舆论——

舆论之声

该案的一审判决牵动着无数网友的心,支持被告于欢的人众多,质疑民警者有之,理解法院者不乏,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众说纷纭。


声音一:法院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有律师认为,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而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于欢当时的情况,他完全知道,如果击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给他母子的会是什么。

声音二: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不能罔顾人性

有舆论认为,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更有网友表示,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不过,也有观点认为,于欢毕竟造成一死三伤,法院的判决也有惩戒冲动杀人的警示。

声音三:警方过错应当成为量刑关键

还有网友表示,此案中警方是否有过错也应考量。对于警察到来又走,警方的解释是“进一步了解情况”。警方当时既没有带走暴力催债人调查,又没有将双方隔离,出警存在缺陷,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法庭不应忽视这一量刑因素。


微信公众号“长安剑” 撰文表示,期待本案的二审裁决——即那份依法应当公开的判决书,能够以清晰有力的说理,将被这起悲剧夺去的安全感,交还给焦虑的公众。

长安君相信,司法不会无原则迁就舆论,但也不会忽视乃至辜负舆论。在本案乃至一切热点案件中, 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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