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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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每月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月的重要案例梳理。本月重要案例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五批、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2024年第12期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11批66例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批35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批31例,内容涉及扫黑除恶、电信网络诈骗、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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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文物保护;综合履职;模拟修缮;指定管辖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严重损毁文物案件,应当注重依法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全部毁坏,依法不得在原址重建的,可以采取模拟修缮方式确定受损文物价值。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商同级人民法院共同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施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文物保护;修缮义务;推动文物价值利用
【要旨】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文物使用人落实保护职责;文物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建议属地政府依法给予帮助、开展修缮保护,并协同做好文物价值利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文物保护;严重损害风险;磋商;监督对象
【要旨】
针对文物和文化遗产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充分发挥磋商的督促整改功能,及时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公益损害问题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分别监督难以实现有效保护的,可以依法督促地方政府统筹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七条(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云冈石窟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6年施行)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施行)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军队营区文物保护;修缮义务;军地检察协作
【要旨】
针对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军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监督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确需地方行政机关指导帮助的,军事检察机关可以将线索移送地方检察机关,地方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军事检察机关督促地方行政机关、军队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施行)第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施行)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关键词】
故意损毁文物罪;涂写石刻;刑事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构成的文物上乱涂乱写,虽未造成单个文物的严重破损、毁坏,但是显著改变文物外观,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整体历史风貌,破坏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行为。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施行)第三条
【关键词】
欺诈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业治理
【要旨】
办理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我国现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的范围。对于新出现的金融产品,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对于涉案中介组织人员,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认定欺诈发行证券罪共同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检察机关要重视从证券犯罪个案惩戒向金融风险防范延伸职能,以检察履职助推资本市场行业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四条(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二条(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条第一项(现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条第一项)
【关键词】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分类处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应当查清上市公司原始生产经营情况,还原真实财务数据,与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准确认定财务造假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要注重对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对于收集程序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的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要准确区分财务造假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实施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 (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现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八项)
【关键词】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知情人员范围;违法所得
【要旨】
认定内幕信息,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方面作实质判断。对于证券法所列重大事件以外的信息,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的,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同时,重点审查其实际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凡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内幕信息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提前卖出避免损失的金额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一般应当以信息公开后跌停板打开之日收盘价为标准进行计算;没有跌停的,以复牌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为标准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私募基金 场外期权 违法所得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利用私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应当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去向等流转过程进行全链条审查,特别是行为是否违反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各环节犯罪事实。要区分交易型操纵和信息型操纵的不同犯罪手段,正确适用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与操纵股票互相配合买卖场外期权的行为,不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但其获利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跨市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第四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现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2期(总第340期)
【裁判要旨】
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裁判要旨】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作出的认定意见,对被征收人获得行政补偿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其法律效果可被后续的行政补偿行为吸收。被征收人依法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被征收人就认定意见提起的诉讼可不予立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作出认定意见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也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难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其就认定意见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