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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扩大范围,这些情形可申请复议!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2-10 07:00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出台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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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规程》
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
规定了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详情随观澜君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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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修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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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修订前《规程》于2012年发布施行,其对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十多年来知识产权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行政复议案件呈现数量增长快、类型多样化的趋势,并且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需要相应对《规程》进行修订。




《规程》修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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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规程》修订意义重大:

一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二是 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准确有效实施,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修改内容,打造结构合理、内容丰富、务实管用的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制度;

三是 修订后的《规程》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地理标志相关复议案件的管辖职能,同时吸收了近年来知识产权复议工作中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进一步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政的水平。




修订后的《规程》在加强吸纳行政争议方面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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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规程》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 规定了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职能的变化,除修订前《规程》所规定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外,又明确了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新修订的《规程》还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明确规定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不作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3类案件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修订后的《规程》在当事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方面有哪些便民利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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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 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供便利, 规定复议申请人除邮寄、当面递交外,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在实践中,专利电子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是 拓宽申请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委托的代理人范围, 除了与行政复议法保持一致,明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可以作为代理人外,还规定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可以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是 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于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一次性说明需补正事项。此外,《规程》还对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事项进行规定,给申请人以明晰指引。




修订后的《规程》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方面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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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让人民群众满意,《规程》通过完善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一是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所创设的“繁简分流”审理模式,明确普通程序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适用条件,并规定在普通程序案件中,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是 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与和解,并明确了调解书的制作、内容及效力,让调解与和解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

三是 明确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纠错决定的适用情形,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意识。

四是 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做好规范依法行政的“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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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阅读原文” 查看《规程》全文

来源: 市监学习驿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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