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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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个税的两个文件

中国财税浪子  · 公众号  ·  · 2020-09-19 00:00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 财税字〔199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确认该文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2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 上市公司 发行债券的企业 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 、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2日 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确认该文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学习小组关于建立《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税务》微信群的通知

尊敬的微信小伙伴们!

2020 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

2020 年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

2020 年8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

2020 年8月17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发布对《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 年9月8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发布对《关于做好第一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应该说,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已经进入最后冲刺的关键阶段。据说,有关财税主管部门正在准备出台REITs试点有关税收政策。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认为,目前基础设施REITs税制的核心是要解决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主体剥离和置入资产支持计划的涉税问题,但是税收政策不可能一蹴而就。

基于此,我们于2020年8月9日正式发起设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税务》微信群,群诞生日统一确定为2020年8月10日,群到期日为2022年2月28日。 本群以群内税收业务讨论为主,仅限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涉税内容,不设立线上线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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