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4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规定公务员辞职后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申请辞职时要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健全公务员辞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根据此次4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意见》提出,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从业行为,《意见》规定,这些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资料图:2016年11月27日,福州一公务员招考笔试考点,考生在寻找考场。
“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他认为,新规有助于建立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由始至终给权力带上“紧箍咒”。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也表示:新规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从业现象进行处罚,不仅罚当事人,而且罚接收企业。明确了监督和处罚环节后,这些措施有了可以落地执行的“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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