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员工因拒绝降职调岗最终被公司辞退,但法院裁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工资。文章详细描述了事件的经过、法院的判决及法官的说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员工拒绝降职调岗
王某拒绝公司的降职调岗要求,并继续在原岗位进行考勤打卡。
关键观点2: 公司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王某未到新岗位报到累计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公司未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属单方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工资。
关键观点4: 法官的说法
法官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拒绝调岗并不视为旷工行为,如调岗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调岗程序不合规、新岗位存在不合理之处等。
正文
员工拒绝降职调岗,最终却因“旷工”被辞退。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及工资。
2021年6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岗位为后勤专员。2023年8月,某公司对王某下发《处罚通告》,对王某予以降职1级处罚。同月,某公司变更王某岗位为后勤助理,并向王某发送《新岗位报到通知书》,要求其于9月到新部门报到。王某对该通知书及岗位调动书面表示拒绝,并仍在原岗位进行考勤打卡。
一周后,该公司以王某未到新岗位报到累计旷工三天为由,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王某向福鼎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公司对王某进行降级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系基于《处罚通告》中的两个事件,但根据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还原两个事件的完整性,亦无法证明王某存在不履行相关岗位职责被客户投诉、严重抵触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情形,该《处罚通告》的作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系对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征得王某的同意并订立变更后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仅依据《处罚通告》直接向王某出具书面通知其工作、岗位调整事宜,通知前均未与王某进行协商,在王某提出书面异议,公司仍要求其至新岗位进行报到。
因此,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单方面对王某工作岗位、内容的调整具有合理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双方未订立变更后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王某有权拒绝至新的岗位报到而继续在旧的岗位进行考勤打卡,故王某未至新岗位报到的行为不属于旷工,某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单方违法解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