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法规提示
1. 深交所发出《关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与交易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
发行人应在发行日前向本所提交并披露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发行办法、承销主协议(若有)等文件。
发行人可采取招标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政策性金融债确定发行价格、利率或利差后,发行人安排部分政策性金融债直接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本所技术系统提供网上发行服务并在确定的时间内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后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发行人应于首单政策性金融债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
政策性金融债在本所交易,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
2. 深交所发布《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自发布之日施行。
公司信用类债券通过深交所招标发行,应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当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申请通过本所招标发行债券,应在不迟于发行日前2个交易日提交“债券招标发行承诺函”等五类材料。
招投标各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指引》规定,禁止欺诈、串通、违规透露投标信息、不正当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平竞争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3. 银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行业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既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等传统领域风险,又包括债券波动风险、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外部冲击风险等非传统领域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全口径房地产风险监测机制,将房地产企业贷款、个人按揭贷款、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房地产企业债券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融资纳入监测范围。
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至5月11日。
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应向个人信息主体说明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内容、接收方及接收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并经其同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出境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重点评估“数据出境的必要性”等七类内容。出境数据存在“含有或累计含有5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等六类情况之一的,网络运营者应报请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存在“个人信息出境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可能侵害个人利益”等三种情况之一的,数据不得出境。
5. 工信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5月11日。
取消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要求,删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
建立了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和信用管理机制,建立了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及失信名单和惩戒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并取消了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鸣谢: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汇总整理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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