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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同性婚姻立法修改意见操作指南

GS乐点  · 公众号  ·  · 2018-09-12 11:47

正文

直接进入正题。


一、在中国人大网上提出意见的步骤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下载


第一步

打开中国人大网,网址是: http://www.npc.gov.cn/



第二步

点击上图中的黑框区域,打开下图网页



第三步

点击上图中的红框区域,打开下图网页



第四步

看上图红框,依次选择省份、职业,点击“进入”,打开下图网页,可以在下图页面左方下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第五步

在上图右下方的方框中输入“34”,点击“GO”,打开下图网页



第六步

找到要修改的条款,如上图的第777条,点击右方的“提出意见”,在左下方的方框中填写“修改后的条款(节)和修改原因”,再点提交,再寻找下一条要修改的条款,以此类推。我们要修改的条款(节)在第34页至第42页。


具体的“修改后的条款(节)和修改原因”见下表,仅供参考。


二、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要修改的条款(节)


原条款(节)

修改后的条款(节)

修改原因

页码

第七百七十七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百七十七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晚辈直系亲属、长辈直系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晚辈和长辈直系亲属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4

第七百九十四条 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七百九十四条 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长辈直系亲属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长辈直系亲属的姓氏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长辈直系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1、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2、“直系长辈血亲”改成“长辈直系血亲”,统一用词语序

35

第七百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
父或者母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七百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长辈直系亲属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
长辈直系亲属变更未成年晚辈直系亲属姓氏的,应当根据未成年晚辈直系亲属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5

第八百一十九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百一十九条  实行婚姻自由、个体婚制、人人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家庭成员间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1、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2、避免年龄歧视

36

第八百二十一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百二十一条  配偶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6

第八百二十二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八百二十二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长辈直系亲属、晚辈直系亲属、同辈旁系亲属、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长辈直系姻亲、晚辈直系姻亲,视为近亲属。
配偶、长辈直系亲属、晚辈直系亲属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6

第八百二十三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三条   结婚应当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6

第八百二十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百二十四条   结婚年龄,双方当事人都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2、我国18周岁公民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结婚属于民事行为,所以结婚年龄应逐步降低至18周岁。

37

第八百二十六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八百二十六条   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二十七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八百二十七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三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八百三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晚辈直系血亲,适用本法有关长辈与晚辈直系亲属的规定。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节 配偶关系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三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二条 配偶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三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三条 配偶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四条 配偶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五条 配偶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晚辈直系亲属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晚辈直系亲属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三十六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六条 配偶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八百三十七条 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配偶双方发生效力,但是配偶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配偶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八条 配偶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八百三十九条 配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配偶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四十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八百四十条 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配偶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四十一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八百四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
配偶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配偶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配偶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四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八百四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双方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双方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双方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二节 长辈与晚辈直系亲属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四十三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三条 长辈直系亲属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晚辈直系亲属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晚辈直系亲属,有要求长辈直系亲属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晚辈直系亲属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长辈直系亲属,有要求成年晚辈直系亲属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四十四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百四十四条 长辈直系亲属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晚辈直系亲属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晚辈直系亲属造成他人损害的,长辈直系亲属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四十五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八百四十五条 晚辈直系亲属可以随长辈直系亲属姓。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7

第八百四十六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八百四十六条 晚辈直系亲属应当尊重长辈直系亲属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长辈直系亲属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晚辈直系亲属对长辈直系亲属的赡养义务,不因长辈直系亲属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四十七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七条 长辈和晚辈直系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婚生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与婚生晚辈直系血亲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晚辈直系血亲的长辈直系血亲,应当负担未成年晚辈直系血亲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晚辈直系血亲的抚养费。善意相对人除外。

1、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2、提供人工辅助生育服务的第三方如捐精者等,应视为善意相对人,不应被要求承担抚养责任。

38

第八百四十九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八百四十九条 继长辈与继晚辈直系亲属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长辈直系亲属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晚辈直系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长辈与晚辈直系亲属关系的规定。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五十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第八百五十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长辈直系亲属或者成年晚辈直系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五十一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八百五十一条 有负担能力的直系尊亲属,对于长辈直系亲属已经死亡或者长辈直系亲属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直系卑亲属,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直系卑亲属,对于晚辈直系亲属已经死亡或者晚辈直系亲属无力赡养的直系尊亲属,有赡养的义务。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五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八百五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年长的同辈旁系亲属,对于长辈直系亲属已经死亡或者长辈直系亲属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年幼的同辈旁系亲属,有扶养的义务。
由年长的同辈旁系亲属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年幼的同辈旁系亲属,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年长的同辈旁系亲属,有扶养的义务。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五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八百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晚辈直系亲属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五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时,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八百五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晚辈直系亲属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时,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五十六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八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五十九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八百五十九条 一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一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另一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六十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八百六十条 离婚后,双方当事人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六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八百六十一条 长辈与晚辈直系亲属间的关系,不因长辈直系亲属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晚辈直系亲属无论由长辈直系亲属任何一方直接抚养,仍是长辈直系亲属双方的晚辈直系亲属。
离婚后,长辈直系亲属对于晚辈直系亲属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晚辈直系亲属,以由哺乳的长辈直系亲属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晚辈直系亲属,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晚辈直系亲属的原则判决。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六十二条 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八百六十二条 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的晚辈直系亲属,另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晚辈直系亲属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晚辈直系亲属在必要时向长辈直系亲属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六十三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三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晚辈直系亲属的长辈直系亲属,有探望晚辈直系亲属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长辈直系亲属探望晚辈直系亲属,不利于晚辈直系亲属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六十四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前条规定。

第八百六十四条 直系尊亲属探望直系卑亲属的,参照适用前条规定。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六十五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八百六十五条 离婚时,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本法第八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配偶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一方因抚育晚辈直系亲属、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六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百六十七条 离婚时,配偶双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8

第八百七十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八百七十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配偶双方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双方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9

第八百七十二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八百七十二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长辈直系亲属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长辈直系血亲的儿童;
(三)长辈直系血亲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晚辈直系血亲。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39

第八百七十三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八百七十三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晚辈直系血亲的长辈直系血亲。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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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七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是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长辈直系亲属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是长辈直系亲属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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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七十六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八百七十六条 长辈直系血亲送养晚辈直系血亲,应当双方共同送养。长辈直系血亲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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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七十七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百七十七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晚辈直系亲属或者只有一名晚辈直系亲属;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晚辈直系亲属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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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七十八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八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八百七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八百八十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八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八百七十八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晚辈直系亲属,可以不受本法第八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八百七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八百八十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晚辈直系亲属,还可以不受本法第八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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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七十九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八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八百七十九条 无晚辈直系亲属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晚辈直系亲属;有一名晚辈直系亲属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晚辈直系亲属。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长辈直系血亲的儿童,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八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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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八十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八百八十条 收养人不得强奸、猥亵、虐待和遗弃被收养人。

1、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2、性侵不只存在于异性之间,也不只存在于年龄相差不到四十岁的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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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八十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第八百八十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晚辈直系亲属,应当配偶双方共同收养。
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性别中立,同性婚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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