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一尺水公司突然收到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由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下发,内容为:原告王杰与被告红树林公司、一尺水公司、广西汇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广西汇荣”)、丁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杰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故查封一尺水公司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国有土地,查封财产的限额以1.3亿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
“我从来没有用一尺水公司的房产作抵押向王杰借过款。”梁沛农告诉记者,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丁磊以假公章等材料,将阳朔一尺水大酒店作抵押向王杰借款达1亿元,债权人已起诉,要求一尺水公司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记者获得的多套案卷材料显示,2012年7月31日,丁磊以广西红树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红树林公司”)、一尺水公司为借款方,向自然人王杰借款7000万元,广西汇荣提供贷款担保。同日,一尺水公司与广西汇荣签订反担保,一尺水公司以其酒店和土地为抵押。
一个月后,2012年8月29日,丁磊又以几乎完全相同的手法,再次向王杰借款3000万元,广西汇荣提供担保,并由一尺水公司以其酒店和土地作为反担保。
2013年5月6日,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丁磊、王杰等人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丁磊承认收到1亿元借款。
梁沛农向记者指认,在上述两次借款、担保、反担保操作的书面材料上,都盖有一枚“一尺水公司”的公章。“丁磊利用伪造的一尺水公章,套走了1亿元钱,这些钱都被丁磊指定转移到与一尺水公司没有关系的账户。”梁沛农称。而经南宁市公安局鉴定,该枚公章系伪造。南宁市公安局相关公函对此予以证实。
丁磊与一尺水公司有何关系,为何能以后者的资产作抵押借款?记者调查发现,借款时,丁磊为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梁沛农讲述,丁磊此前曾与其达成购买一尺水公司股权的协议,约定以2.38亿元的价格全额收购,并缴纳了5000余万元订金,尚欠余款1.88亿元。丁磊由此成为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在协议还款期内,丁磊所借1亿元没有按时归还。2013年9月,王杰向一尺水公司、丁磊等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息等。此案先后在桂林市中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审理,王杰的诉求获得支持。随后,王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一尺水公司的土地和房屋资产进行处置、变现。
至此,丁磊完成了“以他人资产借款”的事实,且获得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
法院判决认定一尺水公司向王杰借款1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证据是《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而经公安机关已经鉴定确定,上述合同中一尺水公司印章均为伪造。由此可见,该案判决实际已将加盖伪造印章的合同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