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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道生物2】董秘最惨?系统性财务造假分工明确没有冤枉的,公司五年不能上市,相关人员被市场禁入!

投行小兵  · 公众号  · 投资  · 2024-11-1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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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IPO阶段典型的财务造假案例,必然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早在7月份,证监会已经对华道生物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在以前的案例分析中,小兵就明确表示,对于IPO已经成功上市还是没有上市成功的财务造假案例,因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差异很大,因而在最终的处罚结果上也会有所考量,这就是我们普遍理解的“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证监会对华道生物行政处罚的决定,就明确体现了这一点:鉴于华道生物在启动现场督导工作后撤回申请文件,未注册发行股票,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后,我会决定:对华道生物罚款30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50万元不等。

3.这次的处罚,是交易所在自己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本着“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那么交易所不会再除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罚或者其他自律监管措施。而在这个案例中,处罚也跟往常不同,也体现了最财务造假严厉处罚的态度:五年内不接受华道生物的IPO申请,同时也不接受华道生物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五年内的IPO申请。这个处罚在交易所层面看起来还是很严厉的,以前好像也没有这么处罚的,尤其是连实控人都限制了!

4.当然,不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所,目前看到的都是对于发行人华道生物的处罚,还没有看到对券商、会计师和律师三家中介的处罚信息。如果一个企业IPO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那么会计师作为审计机构必然有过错的,而保荐机构也要承担核查不到位的责任,而至今没有处罚,不知道是还没有到时候,还是有其他的隐情:

5.在这个处罚案例中,还披露了造假过程中每个人员不同的分工和具体的职责,一方面说明被处罚的对象没有一个冤枉的,更加说明了任何一个财务造假案例都是有预谋的、系统性的财务造假行为。在这个案例中,实际控制人明知道造假而同意造假,董事负责组织和实施造假,而财务总监则充分发挥了专业能力的优势,提出了具体的财务造假的方式和路径,是财务造假的直接操作和实施人员。陈某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外甥女,虽然在公司没有职务,但是却完成了资金流转闭环的最关键的工作,因而被处罚。这里面,倒是董秘,只是无法自我证明勤勉尽责而被处罚,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说明董秘参与了造假,这么看来是最惨的。

一、2019年虚增销售收入、利润情况

2019年,华道生物虚开发票给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经营部、木材加工厂等个体户或企业,并通过华道生物控制的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取现,再以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存现给华道生物。

2020年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期间,为配合中介机构有关客户走访的需求,华道生物将前述虚开发票的对象变更为7名个人,同时红字冲销并重开发票。

2021年个人客户访谈不顺利后,华道生物再次将前述虚开发票的对象变更为河南鑫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姚为柱、昆山市常青化工有限公司,并再次红字冲销、重开发票。经查,华道生物通过前述方式虚增2019年销售收入25,596,460.19元,占披露的当年销售收入比例为10.87%,虚增利润12,151,730.45元,占披露的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28.31%。

二、2020年至2021年虚增销售收入、利润情况

2020年至2021年,华道生物通过向共11家客户虚开发票,并通过华道生物控制的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制造销售回款方式,虚增2020年销售收入26,376,106.19元,占披露的当年销售收入的7.63%,虚增利润总额10,612,146.10元,占披露的当年利润总额的15.45%;虚增2021年销售收入28,761,061.91元,占披露的当年销售收入的8.37%,虚增利润总额15,001,399.44元,占披露的当年利润总额的20.54%。

三、责任认定

对华道生物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

华道生物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明荣知悉并同意华道生物2019年至2021年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周培良负责组织、实施华道生物财务造假:2019年提议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虚增利润,并安排人员具体实施;2020年和2021年联系客户配合虚增收入并安排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金利忠参与谋划、实施华道生物的财务造假行为:在华道生物2019年财务造假中,为应付中介机构对客户的走访,先提议将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厂等变更为熟悉的个人,后在个人客户访谈不顺利时又提出将个人客户再次换成熟悉的客户,并提议以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修正现金收款的不合理、不合规之处;在华道生物2020年和2021年

财务造假中,金利忠提议采用循环回款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并将实际业务量和预期的差值分配至客户进行增加收入、利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宗冬青负责华道生物信息披露工作,无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荍虽未在华道生物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其作为刘明荣外甥女,是华道生物IPO协调人,帮助刘明荣接洽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人员,在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中,陈荍根据周培良指示,控制使用华道生物体外银行账户给客户指定账户转账以完成虚假销售资金回款,在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中承担重要角色,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当事人申辩情况

金利忠还提出以下申辩理由:一是中国证监会仅凭华道生物自查报告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的口头陈述就认定其存在《决定书》所述的“提议”造假及“差值分配”行为,与事实不符、依

据不足,不能以此作为纪律处分的依据。二是暂不论《决定书》所述的“提议”行为的真实性,也不能凭借该口头提议认定金利忠参与谋划、实施了所提议的行为,并进而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是根据《决定书》认定,金利忠仅是参与谋划、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并非主谋和组织者,对其公开认定年限与对刘明荣、周培良的相同,该处分幅度明显不当。

五、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对华道生物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11月8日至2029年11月7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明荣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11月8日至2029年11月7日期间,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三、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明荣,董事周培良,时任财务总监金利忠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宗冬青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四、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明荣,董事周培良,时任财务总监金利忠,时任董事会秘书宗冬青,IPO协调人陈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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