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文对服务协议的行政法功能及其成因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比服务协议管理性规则与行政法功能属性的差异,可以发现服务协议构建的“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纵向管理关系面临一定风险与挑战。总体而言,这些风险和挑战主要集中于以下四方面:其一,在服务协议条款的审查层面,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服务协议的自主制定权,现有的司法审查思路无法进入服务协议的实质内容审查,服务协议存在违背合理性与公平性的风险。其二,在程序保障方面,服务协议在程序保障方面的不足可能引起规则制定权与处罚制裁权的权力无序扩张。服务协议中的程序性条款往往与平台算法配套使用,算法程序的复杂且不透明导致运用程序性条款寻求救济的可预测性与确定性受到挑战。其三,在纠纷化解层面,因电子商务平台的私人属性与行政法功能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张力,使得电子商务平台在制定服务协议时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目标与价值层面的偏差,目前尚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对其做出调整。其四,在权力监督方面,服务协议赋予电子商务平台自身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与争议解决的居中裁判权。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规则制定者、执行者和仲裁者等多重角色,缺少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平台缺乏自我限制、自我监管的内在驱动力,因此迫切需要构建针对服务协议单方制定权的有效监督机制。
(一)拓展服务协议的实质审查路径
在前述“J公司案”指导案例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权益,法院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之外,同时阐明服务协议的管理属性,用以补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这反映出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处理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引起的纠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不适应性,即被侵权方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产生这一现象有两方面原因:其一,现有司法实践主要依赖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格式条款规则定性服务协议,难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平台内经营者一旦点击同意,合同即视为成立并生效。司法审查一般停留在形式层面,未深入评估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导致对用户权益保护不足,平台权力行使缺乏有效法律监督。其二,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身份,难以适用行政法监督机制对其监督。法院在司法审查中难以依据行政法深入审查服务协议的合理性,服务协议的法律监管存在空白。
基于以上挑战,服务协议内容的实质监管有赖于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其一,通过行政监管制度建立服务协议的实质审查机制。通过发挥行政监管在“国家—市场—社会”结构中的资源整合功能和柔性激励功能,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元举措来确保服务协议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1)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则,明确服务协议的规范要求,设定必要的审查标准和规则红线,确保服务协议不侵犯用户权益。(2)建立服务协议备案制度,要求重点电子商务平台将协议内容风险提交给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查,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理条款。(3)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服务协议审查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提高审查效率和透明度。通过综合性的行政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地构建起对服务协议内容的实质审查监督机制,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其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确保服务协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建立用户反馈机制,收集和分析用户对协议内容的意见,以便及时调整不合理或不清晰的协议条款。同时,增强服务协议制定、变更与撤销的透明度,通过明确的通知流程,确保用户能够充分理解并适应更新后的协议内容。其三,通过社会第三方监管为服务协议的实质审查提供条件。社会监督需要依托独立、专业且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监管体系:(1)设立专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强化法律、技术、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参与,负责对服务协议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2)建立第三方监管机构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合作关系,形成监管合力。推动第三方机构参与制定服务协议的行业标准,或者参与平台内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的纠纷调解。(3)建立第三方监管机构透明的工作机制,包括公开审查流程、标准、结果及接受社会监督等,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制定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压力,促使其自觉遵守协议规范。(4)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参与到服务协议的审查和监督中,形成多元化的监管网络。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构建起社会第三方监管机制,为服务协议的实质审查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发挥服务协议程序性条款的实效
电子商务平台在制定和执行服务协议时,程序性条款通常依赖于算法系统的运行。这种算法嵌入的机制意味着,服务协议在制定、修改和适用过程中缺乏传统行政法程序的保护机制,因此难以保障参与者的权利和规则的透明度。程序性条款应保持透明度、参与性和公正性,其理由体现在以下方面:(1)透明度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在制定和修改协议时,应公开其决策过程和算法逻辑,确保用户能够理解协议内容及其变更的原因和方式。(2)参与性则强调用户在协议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电子商务平台应通过用户调研、公开征询意见等方式,让用户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中,从而提高协议的可接受度和合法性。(3)公正性则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应保持中立,避免算法歧视和对用户采取不公平待遇,确保所有用户都能在同等条件下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程序性条款应当确保规范性与可评估性。在内部自查层面,程序性条款内容中应包含针对服务协议本身的审查与评估机制。电子商务平台应当设立独立的申诉与反馈渠道,允许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协议的执行提出异议,并及时回应和处理用户的合理诉求。尤其针对可能涉及算法侵权的情形,需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程序侵权的申诉渠道。在外部监管层面,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为服务协议的程序性条款提供明确的规范框架,确保平台的规则符合更广泛的法律标准,避免因仅靠平台自我监管而出现偏差。
程序性条款的制定应当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变化而适时调整:(1)针对市场变动,电子商务平台应考虑不同市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能够适应不同地区文化、法律和商业习惯的程序性条款。(2)针对技术发展,随着新技术的涌现,服务协议应包含对新兴技术应用的适应性,确保条款能够覆盖新技术带来的新情况和挑战。(3)针对用户需求变化,服务协议应定期评估用户的需求和反馈,确保程序性条款能够满足用户的期望,并及时回应用户的变化需求。(4)针对法律政策的变化,法律环境的变动可能会影响服务协议的有效性,程序性条款的灵活性与适应性有助于电子商务平台在应对风险与促进创新等诸多方面发挥优势。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配套机制,定期审查和更新服务协议条款,使其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构建服务协议的纠纷化解方式
在电子商务平台自治模式下,平台纠纷化解的结构机制非常复杂。尤其在电子商务平台的自治模式下,平台一方拥有较大的权力来解决内部纠纷。在管理结构的作用下,权力集中具有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进而让平台内经营者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获得公平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