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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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好读  ›  专栏  ›  VOCs前沿

关于共用烟气净化设施及共用排放口问题的回复

VOCs前沿  · 公众号  ·  · 2024-12-18 16:43

正文


尊敬的新疆生态环境厅领导,根据GB 25468-2010,镁冶炼行业的还原炉与精炼的排放标准是相同的。同时根据HJ 933-2017,还原炉与精炼炉同属于主要排放口。那么请问,能否将还原车间烟气与精炼车间烟气,合并至同一套烟气净化设施中处置后,再经同个有组织排放口排放,只安装一套在线监测设施?感谢您的解答,谢谢。


您咨询的内容回复如下:

1.排放需符合《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中限值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及验收需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及《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等标准及规范要求。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

2.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经规范设计,在安全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共用烟气净化设施及共用排口。

素材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ND

通知下载

关于召开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中环联字〔2024〕302号.pdf

附件1-2:参会代表回执及《目录》申报表(中环联字〔2024〕302号).docx

关于邀请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筹)的函--中环联函〔2024〕210号.pdf

附件1-2:委员资格申请及委员单位申请表(中环联函〔2024〕210号).docx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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