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北京拟提高出行停车成本,引导公众主动选择有位购车。同时实行“差别供给”原则,中心城“少车位、高收费”。
草案规定,购买、使用机动车时应当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的设置、使用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表示,鉴于北京交通拥堵的现状,一方面需要提高出行停车成本,抑制已有机动车的使用;另一方面强化停车入位理念,引导公众主动选择有位购车,从而实现“以静制动”。
据了解,草案以“分类定位、差别供给”为原则,区分中心城和外围区域,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建成区严格控制车位供给,新建区适当满足车位需求;优先满足居住停车,严格管控出行停车。
草案提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将配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郝志兰表示,根据停车普查数据,北京中心城区停车位缺口85万个,而夜间公共建筑闲置空余车位63万个。建议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并通过价格机制解决地下停车资源空置和地面停车超负荷的问题。
既有居住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确因居住小区内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路段,允许居民夜间停放车辆。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也可以用于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此外,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草案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擅自在道路、居住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