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调研结果,显示物业告业主索要物业费的占九成以上,物业胜诉率在九成以上。
索物业费占九成以上
据统计,自2012年至2016年,市二中院审结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349件、398件、241件、238件、173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下降态势。
纠纷主要包括物业公司向业主索要物业费以及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等,占全部物业纠纷案件九成以上,金额一般都在几千元。以市二中院2015年审结的238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为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追索物业费的高达98.6%。此外,还涉及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物业费或赔偿损失。
从审判结果看,物业公司胜率高。市二中院2015年审结的238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由物业公司提起的诉讼为228件,业主提起的仅有10件。其中,物业费请求全额或部分获得支持的案件占95.6%。
对服务不满拒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最常见的理由”。据市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平介绍,部分业主认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即可不缴纳物业费,完全没意识到单方面拒缴也构成违约。
对物业服务不满主要体现在安保、秩序管理、门禁、监控,卫生、垃圾清理,设施设备维护、公用墙体修缮、电梯养护、下水、排污疏通等方面。(物业需要加强此类工作力度)还有部分业主拒缴是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不过,这些事由多因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纠纷所致,并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此类纠纷中的当事人证据留存意识淡薄。王平举例说,业主主张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大多都提供自行拍摄的照片来证明,但因照片无法显示出拍摄时间、地点,而物业公司不认可真实性,业主难以证明物业违约。
而物业公司想证明提供了维修、养护等服务,却因未留存单据,或仅提供单方制作的维修、养护单据,证明力较弱。
市二中院建议,业主对物业服务不到位留存证据时,要能体现出拍照的时间、地点。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固定和保存证据。遇到房屋质量、其他业主侵权等问题,协商解决未果,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或侵权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拖欠物业费来消极应对。
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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