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以下事实展开讨论,即“道德立场”和“道德信念”这一类术语在我们通常的道德观念中具有的功能,就像证成、批评及描述一样。的确,我们有时在可称之为人类学的意义上谈论某一群体的“道德”、“道德准则”、“道德观念”、“道德立场”、“道德信念”,意指群体所表现的有关人们行为、素质、目标之正当性的任何态度。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纳粹德国的道德建立在偏见基础上,或是荒谬的。但是,我们也在区别对待的意义上使用这些术语,特别是“道德立场”和“道德信念”,以区别于人们呈现以下特点的叙述立场:偏见、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个人厌恶或口味问题、任意标准等等。这种区别对待意义用法的其中之一(也许是最有特点的使用),就是在行为所体现的道德意义不明确或有争议时,为行为提供一种有限却重要的证成。
假如我告诉你,我将投票反对某人竞选信托公办职务,因为我知道他是一个同性恋者,而我认为同性恋极其不道德。如果你不同意同性恋是不道德,就会指责我将不公正地投票,将从偏见或者与道德议题无关的个人好恶出发行事。接着,我会努力说服你同意我关于同性恋问题的观点,但如果我做不到,我仍然想要说服你同意我们彼此分歧之处(尽管意义不同,我的投票也是建立在一种道德立场之上的,即使这种立场与你不同。我将继续说服你接受这一点,因为,如果我成功了,我就有权期待你会改变对我即将采取行为的看法)。你仍然会认为我古怪(或道德古板或太过纯粹),但这些只是性格类型,而非错误性格。在这方面,你对我的行为也会有不同看法。你大概会承认,只要我坚持自己的道德立场,我就有道德权利去投票反对同性恋,因为我有权(其实是义务)投票赞成自己的信念。然而,如果你仍然相信我的行为出于一种偏见和个人口味,就不会承认这种权利(或义务)。
我有权期待着你的观点通过这些方式发生转变,因为这些区别是你我共享的一般道德观的一部分,而这种道德观又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基础。它们坚持区分了我们认为错误却必须尊重的立场与由于破坏某些道德论证的基础规则而不需尊重的立场。大多数关于道德议题的争论(在实际生活,而非哲学主题中),都是那些分不清到底属于上述哪个范围的论点所组成的。
正是通常道德观的这种特点赋予了德富林勋爵的论证以活力,即社会有权遵循自己的标准。因此,我们必须更为仔细地检视道德立场概念的不同含义,我们可以通过进行虚拟对话做到这一点。为了说服你我的立场是一种道德立场,我必须做些什么?
(a)我必须对此提出一些理由。这并不是说,我不得不规定一种我正在遵循的道德原则或一种我所信奉的一般道德理论。也很少人能做到,而持有某种道德立场的能力并不限于这些能够做到的少数人。我的理由根本就不必是一个原则或一种理论。我只需要指出使我认为同性恋不道德的某些方面或特点:例如,圣经禁止同性恋的事实,或参与同性恋的人不适于结婚和为人父母。当然,任何这样的理由已经假定我接受了某些普遍原则或理论,但是,我没有必要明说这一原则或理论是什么,或意识到我正在依赖着它们。
然而,并不是我给的每个理由都能如此。有些理由算不上一般标准所规定的各种理由,因而会被这种一般标准所排除,我们将研究四个最重要的标准:
(i)如果我告诉你同性恋在道德上是低下的,因为同性恋者不具有对异性的渴望,因而不是“真正的人”,你会认为这个理由不过反映了一种偏见而加以拒绝。总的说来,偏见也是这么一种判断的态度,它把我们通常排除的东西加以考虑。在结构化的情境中,如审判或竞赛中,基本规则只包括某些确定考虑而排出,而某种偏见则是破坏这些基本规则的态度的一个基础。我们通常的道德观为道德判断规定了某些基本规则,它们甚至超离这些特定情境而获致,最重要的就是不能根据人所无法控制的身体的、种族的或其它特点,而认为他在道德上是低下的。于是,某人关于犹太人、黑人、南方佬、女人或娘娘腔的道德判断,正是基于他认为上述这些人自动属于不值得充分尊重之辈的行列,无论他已经做过什么,都会对这一群体抱有偏见。
(ii)如果我关于同性恋的立场是基于一种个人的情感反应(“他们让我恶心”),你同样会拒绝这个理由。我们之所以区分道德立场和情感反应,并不是因为道德立场不情绪化或不动情感(实际上恰好相反),而是因为道德立场被认为可以证成情感反应,且反之则不然。如果一个人不能提供这样的理由,我们当然不能否定他情感牵涉的事实,这会产生重要的社会和政治后果,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情感牵涉视为其道德信念的证明。的确,正是这样一种立场,即对一种无法解释的行为的强烈感情反应,用非法律专业的术语来说,我们倾向于称其为恐惧或一种无法排谴的烦恼。
(iii)如果我把自己的立场建立在这样一种事实主张(“同性恋行为会使身体虚弱”)上,它不仅是错误的,还令人难以置信,以至于我通常接受并希望他人也接受的最低限度证据和论据标准也受到质疑。你可能认为尽管我的信念是真诚的,还是将之视为一种合理化的形式,进而据此排除我的理由。(合理化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它也包括制造一些理由,以主张我无法接受的一般理论)
(iv)如果我只是通过援引别人的信念而为自己的立场声辩,(“每个人都知道同性恋是一种罪恶”),你会得出结论说我不过是在鹦鹉学舌,而非依据自己的道德信念。除了神有可能(尽管很复杂),实际上并不存在我可以诉诸的道德权威,从而自动地使我的立场转变为一种道德立场。虽然我当然是从别人那里学来这些理由,但我必须有自己的理由。
毫无疑问,许多读者将不同意我对偏见、仅为感情反应、合理化和鹦鹉学舌的这些概略描述。某些人对这些问题可能有自己的理论。我现在想强调的只是,不论它们之间区别的细节是什么,它们都是不同的概念,而且,它们在决定是否把别人的立场看作道德立场的推论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它们并不仅仅是被贴在我们强烈厌恶的立场上的若干标签。
(b)假设我真的提出了一个不能依据这些(或相似的)原则加以取消的理由。这个理由会事先假定某些道德原则或理论,即便我还不能指出这一原则或理论是什么,也没有在讲话时将这一标准铭记于心。如果我提出的理由是圣经禁止同性恋行为,或者同性恋行为使人们结婚和生育的可能性更小,这就表明我接受了我的理由所预先假设的理论,而如果你认为我没有接受那些先决理论,就不会承认我的立场是一种道德立场。我的真诚会带来一个问题,即我是否真的认为圣经的禁令具有这种道德上的约束力,或所有人都有繁殖后代的义务?然而,真诚并不是唯一的问题,因为一贯性也应考虑在内。我可能会认为我接受了某种普遍原则,但是我错了,因为我的其它信念以及我在其它场合会采取的行为可能会与之不一致。因此,我可能会拒绝某些圣经的禁令,或者我可能认为,如果人们愿意的话,他们有权保持单身或终生使用避孕工具。
当然,我的一般道德立场也会有一些限制条件和例外。例外与不一贯的区别在于,支持这种例外的理由预先假定了我可以适当地主张秉持的其它道德立场。假设我根据圣经的权威谴责所有同性恋行为,但并不谴责所有的淫乱行为。那么,对此我会提出什么理由呢?如果我提不出任何理由,我就无法声称自己接受关于圣经权威性的一般观点。如果我的确提出了似乎可以支持这种区别对待的理由,那么,与对我一开始回答的疑问类似,人们也可以对这一理由提出同样的疑问。支持我的例外的理由到底预先假定了什么普遍观点呢?我能真诚地主张接受这种更深入的普遍观点吗?例如,假设我的理由是目前淫乱十分常见,且已经得到习惯的容忍。那么我的真实想法是不是,不道德的行为只要流行开来就可以变为道德行为呢?如果不是,且如果我无法阐发其它理由来支持这种区别对待,我就不能说自己接受了这种一般观点,即圣经所谴责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一旦指出了这一点,我也许会被说服而改变我对淫乱问题的看法。但是,你也许会警觉地指出,这究竟是一种内心真正的转变,抑或仅仅是为论证之故的一种表现而已?
从原则上讲,我最初主张的这些推演并不存在限制,诚然,也没有一种现实的论证可以穷尽所有这些衍生观点。
(c)然而,我是不是真的要找出一个理由把我的立场变为一种道德信念呢?很多人认为引起不必要痛苦的行为,或破坏了一个郑重诺言又没有解释的行为皆属不道德的行为,但他们这些信念并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他们觉得不需要有什么理由,因为他们认为这些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本身就是公理或是不证自明的。否认以这种方式持有的立场可以作为一种道德立场,似乎违背人们的常识。
在相信某人的立场不证自明的与提不出理由支持某人的立场之间,仍存在一个重要区别。前者预先假定了一种实在的信念,即没有必要再提出什么理由了,有关行为的道德与否并不取决于它的社会效果,或对行为人性格的影响,或神的规定和别的什么东西,而只是根据行为本身的性质。某一特定立场是公理的这种主张,换句话说,的确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理由,即所谓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这种特殊的理由也像我们考虑过的其它理由一样,与我所持有的更为一般的理论不一贯。
我们提出的道德论证不仅预先假定了道德原则,还预先假定了关于道德推理的更加抽象的观点。具体地说,它们预先假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本质上是不道德的。当我批评你的道德观点时,或试图证明无视我认为愚蠢的那些传统道德规则的合理性时,我就可以通过否认有关行为具有构成不道德行为的特性而推进——这并没有破坏责任或义务,例如,没有伤害包括行为人在内的任何人,也不为任何有组织的宗教所禁止,也不是非法行为。我之所以能以这种方式推衍,是因为我假设不道德行为的终极根据只是屈指可数的很一般的标准。我可以直接声称这一假定,或声称这一假设可以从我的论证模式中浮现出来。在这两种情况下,我都可以通过诉诸一种可断言无需任何这些终极的任意性标准支持的立场,从而坚持这种假定,例如假如你说照相或游泳不道德,我应该坚持我的假定一样。即便我不能清晰表达这一基础的假设,我仍将坚持运用它,而既然我所承认的终极标准位于我那些最抽象的道德标准之中,它们不会与我的邻居们承认和运用的标准有很大出入。虽然,很多厌恶同性恋行为的人无法说出个所以然,但是,几乎没有人明确主张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因为这会使他们的立场只是基于自身的标准,成为一个任意的东西。
(d)对我们观点的剖析可以继续进行下去,但是这已经足以证成某些结论。如果我们的议题是:我关于同性恋问题的观点是否构成一种道德立场,从而我是否有权基于此投票反对同性恋,那么我就不能仅仅通过汇报我的情感而解决。你还将考虑我阐发的支持自己信念的理由是否合理,以及我的其它观点和行为是否与这些理由所预先假定的理论彼此一致。当然,你会运用你自己的理解,它可能在细节上不同于我的理解,例如关于什么是偏见或合理化,以及什么时候某人的观点不一贯。你我之间对我的立场是不是一种道德立场的讨论可能会以各持已见而结束,一方面由于理解上的这些差异,另一方面由于相比对他人的理论,人更不愿意承认自己理论中的这些不合逻辑的根据。
我们必须避免这种怀疑论的谬见,它通过这些事实得出不存在偏见、合理化、不一贯这类东西的结论,或是说这些词汇只不过意味着,使用这些词汇的人强烈厌恶那些他以这种方式描述的立场。这就仿佛争论,由于不同的人对什么是嫉妒有不同理解,从而能够真心诚意地在他们中的某人是否嫉妒这一问题上各持己见,所以不存在嫉妒这种东西,说别人嫉妒只不过意味着他不是很喜欢对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