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第6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这项新规,山西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人就《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我省为什么要出台《山西省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人:行政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的关键部分,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对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求更加多元,对矛盾纠纷化解的要求也更高。但通过省内调研发现,基层单位对行政调解工作认识不足,存在“不愿调、不敢调、不会调”的情况,工作虚化、弱化问题突出。
所以,制定出台《办法(试行)》,对全省行政调解工作作出统一规范很有必要,这能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人:省司法厅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部门,十分重视起草工作。我们先对全省7个重点领域行政调解现状开展调研,形成省、市两级行政调解事项清单。还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山西大学围绕重点行业领域行政调解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交流,积累起草素材。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借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办法(试行)》初稿。之后先后向62个省直部门,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征求修改意见,共征集到60条修改意见,采纳了58条,未采纳的2条也已沟通达成一致。2024年12月26日,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2025年1月8日,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人:《办法(试行)》共6章44条,从总则、行政调解工作参加人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保障和监督、附则6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原则、受理范围等,规定各级政府领导职责与工作分工;二是明确参加人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参加人范围、当事人及第三人参加要求,还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条件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三是规范行政调解程序,从申请到终结各环节明确工作程序;四是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规定生效后可通过司法确认等方式赋强效力;五是加强工作保障,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