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漫企业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六条关于计税方法的要求,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的,可选择
简易办法
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对动漫制作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第4款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3.可申请享受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对软件企业具体可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与动漫企业相关的有:第二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年12月31日前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