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三维丝2016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三维丝的子公司北京洛卡2016年度对齐星集团下属公司确认收入8,919万元,2016年末应收其长期应收款10,43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09万元;三维丝的子公司厦门洛卡2016年度对齐星集团下属公司确认收入2,407万元,2016年末应收其长期应收款、应收账款分别为14,734万元、2,51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分别为656万元、387万元;三维丝对于北京洛卡的商誉为16,860万元,评估人员无法取得齐星集团相关财务数据及相关偿债能力分析的材料,只能通过公开信息渠道、银行汇款单电子凭证截图及齐星集团承诺函等相关资料从谨慎的角度分析风险损失,经评估后认为商誉未发生减值。会计师认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北京洛卡、厦门洛卡对齐星集团下属公司2016年度确认的收入是否合理及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北京洛卡商誉减值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因此不对三维丝2016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二、三维丝2016年一季度、半年度及前三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三维丝于2016年2月29日收购厦门珀挺80%的剩余股权,原持有其20%的股权应当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10,426万元的投资收益,但三维丝直至披露2016年度报告时才确认该笔投资收益。2017年6月8日,三维丝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6年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更正,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由1,020万元、7,180万元、8,326万元更正为11,447万元、17,607万元、18,753万元,净利润更正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1%、59%、56%。
三维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董事刘明辉,时任董事廖政宗,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荣聪,独立董事郑兴灿、王智勇,时任独立董事陈锡良,时任监事周荣德,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永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三维丝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董事丘国强,时任董事张煜,总经理朱利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三维丝的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董事罗红花、罗祥波、屈冀彤,监事康述
旻
、彭南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三维丝的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副总经理李凉凉、耿占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三维丝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以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明辉、丘国强,时任董事廖政宗、张煜,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荣聪,独立董事郑兴灿、王智勇,时任独立董事陈锡良,时任监事周荣德,总经理朱利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永丰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红花、罗祥波、屈冀彤,监事康述
旻
、彭南京,副总经理李凉凉、耿占吉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