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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你想保住秘方,“保密费”给过了吗?竞业限制这个紧箍咒不是人人都能套得了

周到上海  · 公众号  · 上海  · 2017-05-12 19:50

正文

■来源:海洛创意

之前,周到君八卦了一下老干妈的泄密事件,顺便为那位贾某的肾操了一回心。(要复习八卦,学习竞业限制究竟是什么的戳这里

没想到,办公室的小伙伴们都着急了……

“竞业限制啊!辞职了两年不能找新工作么?那我吃什么!!!……”

看着抓狂的小伙伴们,周到君赶脚真的很有必要再写一篇。

首先,竞业限制这么“高级”的约定,真不是什么人都有资格签的。

然后,在WULI”劳动最光荣“的国度里,怎么可能不保护劳动人民?你想啊,你都离开公司了,还得替人家保密,人家怎么能不给你“保密费”嘞?

所以,像老干妈泄密这事儿,假如老干妈只跟那位涉嫌泄密的贾某签了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却没付过人家“保密费”,要讨回那千万损失,恐怕得再动动脑筋了。

带着小伙伴们的疑问,周到君再次请教了我们的劳动法专家——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陆敬波

▌ 竞业限制究竟能圈住谁?

出于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考虑,竞业限制协议可以限制签订协议的员工最长在两年内不得去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个限制还是蛮“狠”的。

越是专业的人,他们的就业范围其实也越小。

比如……周到君身边这些只会码字的……你不让他码字,他还能干啥?

但是……小伙伴们,你们真的想多了!

竞业限制究竟适用于哪些人?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保的究竟是什么秘密?

这里的秘密指的是什么?

公司里谁和谁之间的八卦啊,绯闻啊,或许是秘密,但真心不是竞业限制管的事儿。

这里的秘密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周到君查了一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机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以,对于单位里大多数员工而言,商业秘密和他们其实并没有啥关系。

判断一个员工是否是掌握了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 ”保密费“给多少才能封住你的嘴?

《劳动合同法》规定:

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所以,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值得我们关注:

① 经济补偿

法律条款里说道的经济补偿,通俗点说就是大家常常提到的保密费,封口费。

毕竟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是受到了限制的,给予一定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这笔保密费到底该给多少?陆律师是这么告诉我们:

首先,从约定。

经济补偿金到底多少,首先应该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里的约定金额。

没有约定的,参考法规啊!

当然,并不是所有协议里都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假如没有约定,该怎么办?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6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这就是说,不管你们协议里有没有约定过,在员工离职之后,这笔保密费都得付。

② 如何支付

关于支付问题,有这样几个关键词: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些公司在员工在职期间,“自说自话”地说每月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无效的。关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必须在离职后支付才有效。

• 竞业限制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的时间根据协议约定的保密期。

•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

③ 不付行不行?

“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可能吗?

要么,协议自动失效,人家想去哪上班班,就去哪上班班了。你也别去跟人家说什么违约的事儿了。

要么,你遇上了个非常实诚的前员工,老老实实地遵照竞业约定,你就等着人家劳动仲裁找上门吧。

所以,你说……老干妈到底有没有给那个涉嫌泄密的贾某“保密费”呀?

好……操……心……


编辑|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