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交所官网
明确债券业务要求 提升服务“一带一路”质量
——深交所发布开展“一带一路”债券业务试点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在证监会的领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促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于3月2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境内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及优质企业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融资提供支持。
《通知》全文共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通知》具体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明确了“一带一路”债券范围。根据《通知》,深交所“一带一路”债券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深交所发行的政府债券;第二类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深交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第三类为境内外企业在深交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
二是明确了“一带一路”政府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流程及信息披露安排。“一带一路”政府债券发行人需按《通知》要求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进行发行前备案并做好信息披露,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适用深交所现有交易业务规则。发行人在存续期内需就年度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明确了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的项目条件及募集资金使用要求。《通知》明确了“一带一路”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投资、建设或运营“一带一路”项目,偿还“一带一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有息债务或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业务。“一带一路”项目应经省级或以上发改部门或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认定为“一带一路”项目,或为发行人与沿线国家(地区)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已签订协议,且已获得有关监管机构必要批复、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项目。为提升该类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在满足上述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3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四是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深交所将设置专人负责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对债券名称进行统一标识,并设立专门板块,适时发布“一带一路”债券指数,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一带一路”债券等。
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后,“一带一路”建设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其中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优先建设领域。深交所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要求,着力探索引导金融活水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创新模式,成功推出多个“一带一路”试点债券项目。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及普洛斯洛华中国海外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在深交所成功发行市场首批“一带一路”公募熊猫公司债券,合计17亿元,两只债券募集资金均跨境使用,分别用于收购斯里兰卡汉班托塔港股权及欧洲沿线物流基础设施资产,切实有效服务了“一带一路”资金融通和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了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是深交所基于前期“一带一路”业务试点经验,进一步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延伸特色服务链条,推进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举措。“一带一路”债券的陆续推出,将有序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增强国际交流合作,并进一步丰富现有金融产品体系。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按照证监会的部署,以《通知》发布为契机,多形式加大“一带一路”债券业务推介和宣传力度,不断积累和总结试点经验,持续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则、配套支持措施,稳步扩大深交所“一带一路”债券融资规模优势,增强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一带一路”的能力,并助力构建资本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
深证上〔2018〕9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序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一带一路”债券,包括以下三类债券: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本所发行的政府债券;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本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三)境内外企业在本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本所发行政府债券,其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安排如下:
(一)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并由本所备案:
1. 符合发行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发行本次债券的审批或授权等文件;
2. 债券募集说明书,包括发行条款、发行安排、发行人基本信息、经济财政状况、信息披露安排、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3.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4. 中国境内律师及发行人所在国家(地区)律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反映发行人主要经济数据或财政状况的文件;
6. 信用评级报告(至少有一家境内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7.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应当在每期债券发行前通过本所网站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上述文件和发行方案,发行方案应当明确本期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方式、认购对象、定价原则等。
申请材料如非中文编制,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如不同版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政府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交易业务规则。
(三)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存续期内披露上一年度主要经济数据或财政状况、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有关情况等。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及本所相关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四、境内外企业在本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及本所相关业务指南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投资、建设或运营“一带一路”项目,偿还“一带一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有息债务或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业务。在满足上述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3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二)“一带一路”项目应经省级或以上发改部门或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认定为“一带一路”项目,或为发行人与沿线国家(地区)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已签订协议,且已获得有关监管机构必要批复、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项目;
(三)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参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等规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及经济效益情况等。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应当披露上述情况。
五、在本所发行的“一带一路”债券募集资金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发债规模、汇出境外或境内使用计划、购汇金额及频率等,并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六、本所安排专人负责“一带一路”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提高“一带一路”债券上市或挂牌效率。
七、本所对“一带一路”债券的债券名称进行统一标识,鼓励以“一带一路”债券为依托,发展“一带一路”绿色债券、“一带一路”可续期债券等债券品种,设立“一带一路”债券板块,完善“一带一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并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一带一路”债券指数。
八、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投资“一带一路”债券。
九、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资产支持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一带一路”债券品种在本所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带一路”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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