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多边机制的代理效率,探索多层次国际合作新模式
向MDB直接出资等传统多边合作模式在权责分担、政策沟通和跨国协调等方面有显著优势,但此类全权委托代理的方法也伴随着政策灵活性和自主权不足等问题。与此同时,近年来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国际合作中的分歧逐渐显现,使得多边机制呈现一定的碎片化趋势、代理成本有所提升。
在此背景下,创新多边化路径对于出资国而言有重要意义。
这主要有三方面思路:一是提高对多边机构的控制权和监督权,即委托人能够更好地影响代理人的行动;二是使发展目标和投资重点与多边机构有更高的重合度,即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更加一致;三是改变固有的多边治理或国际合作模式,即创造新的代理人和代理结构。在具体执行上,上述思路分别对应三种投融资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使用多边非核心渠道,
即出资国在多边机构设置专项信托基金并对其注资,从而支持特定的发展目标[27]。与传统的多边核心资金相比,该机制下的资金支配权由出资国而非多边机构持有,相关决策不完全受多边机构自身治理和监督体系的约束,且允许基金会或非政府组织(NGO)等私人机构参与[28]。对于出资国而言,非核心渠道某种程度上结合了多边和双边两种传统机制的优点。一方面,出资国可利用多边机构在规模经济、降低碎片化、增进国际合作和知识传播等方面的优势,并使得资金更具中立性。另一方面,与多边核心渠道相比,该方法允许出资国指定领域、地区和主题,享受更明确、具体的合作条款和治理安排,因此能够高效地监督资金使用[29]。
随着传统多边协商成本不断提升,近年来非核心资金已成为部分国家提供发展融资的主要方式,占DAC国家[30]对外援助中的平均比重达到14.7%,在加拿大、冰岛、挪威等国中的占比甚至接近30%[31]。在实际操作中,出资国可通过与其他国家共同设置多方信托基金,或单独成立单一信托基金的方式,灵活调整这一机制里“多边”和“双边”的元素比例。例如,日本在世界银行设立的政策与人力资源开发基金(PHRD)完全由该国政府资助,可以“随着需求变化而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使得迅速和动态的方案调整成为可能”[32]。北欧五国和德国在世界银行联合设立的北欧信托基金(NTF)关注人权发展等外部性更强的领域,其出资和治理结构呈现出更多“多边”特征[33]。
值得指出的是,非核心机制无法运用多边机构的信誉和治理优势,因此资金效率可能仅略高于双边,但远低于多边核心[34]。此外,该机制可能会限制多边机构获取知识的能力,并通过过度的报告和审计增加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这类出资方式允许出资国绕开国际机构的官方决策机构、根据自身利益而非受援国需求调整计划,这或将进一步破坏多边治理机制、扭曲国际发展议程。但上述问题的负面影响主要作用于多边体系或受援国,而非出资国自身,因此非核心资金对于后者而言仍是多边化的重要路径之一。向前看,该机制的可持续性将取决于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多边机构需发挥其在风险共担、政策协调方面的功能,同时避免成为各国提供融资的工具,方能较双边机制有更多优势[35]。
第二种方式是参与区域开发银行(RDB)。
区域开发银行是多边开发银行的子集,指向地区内发展中经济体提供资金、技术与知识援助的国际金融机构,其业务覆盖范围、成员国准入与权责分配标准通常具有较为明确的地理边界[36]。当前的几所主要区域开发银行多成立于20世纪中下旬,旨在弥补世界银行决策与贷款机制的不足、满足对应地区的经济发展诉求[37]。特别地,区域银行能够为其关注的发展中地区提供更加充沛、灵活的贷款资源,并有助于推动区域合作与一体化,提升域内国家的经贸往来与整体发展水平[38]。2011-2022年,全球14所主要区域开发银行共提供了近5,500亿美元发展融资,约为同期世界银行的1.3倍,在国际发展融资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39]。
对于出资国而言,区域开发银行的主要优势在于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域内国家诉求,摩擦成本因而更低。由于成员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的相似性,RDB的发展议程通常与成员国偏好和区域优先事项更契合;且与世界银行等全球性多边机构相比,区域内成员国在RDB中往往有更高的投票权与谈判权,出资国和借款国的关系更简单,互信程度也更深。与此同时,出资国和域内国家通常有相似的发展背景,前者的知识和经验可更好地适用于后者,从而提升出资国的区域影响力。此外,RDB也具有多边机构的部分优势。例如,由于区域内国家联系紧密,借款国即使在经济困难时期也倾向于继续努力偿还对RDB的债务,这确保了后者的优先债权人地位,有助于降低资金风险[40]。
但多数情况下,RDB的能力并不能与全球性多边机构完全匹配。首先,受限于成员国的数量与范围,且由于金融风险在区域内部传导的可能性较高[41],RDB的风险分担能力相对较弱。事实上,近半数区域开发银行的信用评级未能达到与世界银行相同的AAA级水平,因此融资成本和向借款国收取的利率更高,提供的资金规模与稳定性也与世行存在差距[42]。其次,部分RDB的创始国和主要股东国为域外发达国家,此类RDB可能会优先考虑符合发达国家利益而非该地区需求的项目[43]。与此同时,RDB获取、运用区域外技术与经验存在困难,且不同区域的RDB间尚未建立成熟的知识交流体系,或使其机构能力进一步落后于全球性多边组织。最后,RDB可能会受地区经济政治环境较大影响,提供跨区域公共品能力不足,且对于提升出资国的国际影响力的贡献有限[44]。
第三种方式是引领建立新的多边机构。
传统MDB存在对基础设施领域关注度不足、资金供给不畅等问题,难以充分满足全球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国际金融活动的主要力量,近年来储蓄总量与高收入国家基本持平,至2030年在全球投资中的份额或将达到五分之三[45]。在此背景下,建立新的多边机构成为新兴国家运用多边机制的可选路径之一。例如,拉美开发银行(CAF)、中美洲经济一体化银行(CABEI)等MDB以借款国而非出资国为主导,能够快速、高效地响应当地的优先事项[46]。2015年成立的新开发银行进一步创新治理模式,五个创始成员国平均分配股权和投票权,任何国家都没有一票否决权,从制度上保障五国之间的平等互利与相互尊重[47]。
对于发起国而言,引领新多边机构的建立不仅可助其更好地确保对该机构的影响力、降低代理成本,更有利于其增进与其他成员国的关系、提升地区和国际形象,并借此推动现有多边发展融资体系改革[48]。上述优势是简单参与既有多边机制或仅依靠双边机制难以达成的,但在现实中,建立新多边机构需付出较高的资金与制度成本。一是主要发起国需明确该机构的定位,在满足成员国特定需求、与其他MDB差异化竞争的同时,将新机构和现有多边体系的发展议程合理对接。二是成员国需就治理模式达成共识,且有足够的意愿和资金来建立和维持新机构,这在当前的地缘政治和国际竞争局势下存在一定难度。三是新的多边开发机构需从头开始建立财务框架、运营能力和专业知识,在持续的时间和资源投入下才能实现对既有机构的赶超[49]。
在投融资领域之外,关于开展整体项目合作的模式也持续创新。
三方合作(Triangular cooperation)是其中的典型,即枢纽国(新兴国家)和协调国(通常为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第三方受益国(发展中国家)开展的经济与发展合作。作为枢纽的新兴国家具备与受益国相似的发展背景和处理相关问题的经验,能够分享其资源、知识和专长;发达国家可以支持该合作关系,同时帮助拓展其他伙伴。三方合作模式兼具多边和双边机制的特点。一方面,传统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共同参与发展合作,不仅有利于东道国将二者的优势结合,也能够促进南北国家的交流和协同,为新兴经济体进一步参与多边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三方共赢”。另一方面,三方合作参与国家数量相对有限,许多项目基于原有双边合作开展[50],各方因此得以保留一定的政策灵活性和自主权,避免多边合作中的摩擦成本和多重代理问题[51]。
也应注意到,新兴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发展水平、法律体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可能为第三方市场合作带来挑战。与双边框架下的南南合作相比,三方合作通常要求新兴国家的政府机构或私营部门在了解东道国政策法规的同时,还需对接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准和规则。当各国法律在税务征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领域存在冲突时,执行主体须事先有效识别并找到“最大公约数”,避免违法违规情形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较大的合规负担。与此同时,南北国家在发展理念和文化习俗上存在差异,且互信度通常相对较低,相关潜在消极因素可能会影响合作效果[52]。此外,在三方倡议的规划和实施上,受益国可能缺乏主人意识和积极参与动机,不稳定的合作结构也或导致重复建设、资源分散和计划的不连贯性[53]。
除上述方法外,各国在实践中还探索出多边协商论坛、“N+1”和次区域合作、诸边发展融资倡议等多层级机制。整体来看,这些方法试图不同程度地结合多边和双边机制的优势,也不可避免地呈现二者各自的短板,本质上并无高低优劣之分。需要思考的是,如何从一国使用多边机制的收益和成本出发,寻找适当的多边化策略?对于中国而言,其参与引领多边合作的现状如何,有什么优势与不足,未来能够如何提升多边化效率?本文第二章将对此进行讨论。